明清京杭运河河工组织研究

 

明清京杭运河河工组织研究

 

 

吴欣

 

[摘要]明清时期,运河河工关系京杭运河的畅通,河工组织的建立又是河工职能发挥的重要保障。由于河道工程所需河工不同,因而出现了不同的组织管理形式。在明清长时段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这些组织又因河道变迁、制度纰漏、赋税变革等原因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或实质上的消除。本文以闸、浅、泉等河工组织为例,探讨老人、小甲、闸官等组织管理形式的利与弊、延承与变革,以及形成这些变化的原因。

 

[关键词]明清;京杭运河;河夫组织

明清时期,京杭运河的畅通为国之大计,而其中河工关系运道,民生最为紧要。尽管如此,作为一条人工河,运河之“人工”却少被学界所关注,或者说没有将“运河之人”作为研究主体来探讨人与河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一群体是如何组织并发挥功能的。事实上,流动着的运河与鲜活人群的有机结合,才成就了运河及其区域社会的成长与变革。鉴于此,本文将研究目标锁定在运河河夫及其组成的基层组织中,试图从其来源、构成与功能等方面,探讨明清时期运河畅通过程中的人力因素。由于运河河工种类较多,且随黄运关系及时代变化而发生改变,不易记叙,因此本文选取其中延续性较强的闸、浅、泉夫作为研究对象,而其他河工的研究将由另文展开。

 

泉夫的设立

 

明人王琼在其著述的《漕河图志》中,详细记述了运河各类河工的名称及职责:“漕河夫役,在闸者,曰闸夫,以掌启闭;溜夫,以挽船上下;在壩者,曰壩夫,以车挽船过壩;在浅铺者,曰浅夫,以巡视堤岸、树木、招呼运船,使不胶于滩沙,或遇修堤濬河,聚而役之,又禁捕盗贼;泉夫,以濬泉;塘夫,以守塘;又有捞夫,调用无定。”这些河夫之役,职责分明,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河道变化及时

代变迁,他们又往往有所交叉或被合并,甚至在不同区域出现了不同的夫役。如《行水金鉴》记:“夫役以类从,一曰堤夫,若高、宝、邳、徐闸崖从事笆镢修筑者是也;二曰浅夫,若髙、宝湖之用船,漕之用五齿爬、杏葉杓、水刮板者是也;三曰闸夫,若诸闸之启闭支篙执靠打火者是也;四曰溜夫,若河洪之拽溜牵洪、诸闸之绞关执缆者是也;五曰坝夫,若奔牛之勒舟、淮安之绞壩者是也。而今白河以浅夫改为引夫,高、宝以浅夫并为堤夫”。

作为连接南北跨越五大水系的人工河流,京杭运河不同河道的水利状况各不相同,因此相应的河夫设置也因地而宜,即所谓运河各段“大抵水势迥异,而治法亦各有缓急之殊”。例如,山东段的运河即闸河一段水源缺乏,且地势南高北低,既需要以闸来控制和调节水量,又需以泉水来补充水源,即所谓“国计莫重于漕河,漕河必资乎水利,我成祖文皇帝定鼎燕蓟,转漕东南自徐邳以北临清以南千有余里,全赖汶、泗、沂、洸诸泉之水以济运道…浚泉源以资灌注会通河南北千里,尽赖十八州县八百十余泉之流”。因为水源问题,泉的开挖、管理多是在会通河段,因而泉夫也为山东运河区域所独有的河工。

由于河道淤浅与河水调节不同的河道所设闸、浅等数量也有差异。以下笔者据《明会典》所记万历四年( 1576)所设闸与浅的数量列表如下:

由于河道变化,上表所列闸、浅数量前后有所变化。如王琼《漕河图志》中所载浅的数目为576 (弘治九年, 1496年刊) ,而程敏政《明文衡》(嘉靖八年, 1529年刊)则记为568,清初《行水金鉴》所记数目又有所减少。这是因为浅铺多根据实际河道淤塞情况因时而定,因此也就出现了不同时期文献记载的不同。如通州天津间白漕在弘治九年( 1496)有浅铺65处,而万历四年则变为40处。相比浅而言,虽然运河上的闸座有兴有废,但从数量上看,闸的总体数量变化较小,与明代相比,清代“通惠河四闸”、“通州五闸”、“江南十四闸”、“山东四十八闸”,共计81闸。

再来看“泉”。明成化十四年( 1478),为运河供给水源的泉为120余脉,至弘治九年( 1496 )增至163脉,其后又发生多次变化:嘉靖二十年( 1541)为176脉,嘉靖四十二年( 1563)为244脉,万历五年( 1577)为272脉,万历十五年( 1587)为180脉,万历二十五年( 1597)为331脉,万历四十五年1617) 244脉。泉的数量的增减主要是为了保障会通河的水量,同时又与运河是否借助黄河水有关。弘治八年( 1495)以前,徐州段运河对黄河的依赖较小,主要依靠山东诸泉,但至弘治间, (黄)河行徐吕二洪,无籍于泉,峄沂蒙三县泉夫都被革去。

如此众多的闸、泉、浅, “备蓄泄者亦必有人”。那么如此人力来源于何处?他们又是以怎样的形式组织起来行使职能的?这是本文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

 

浅夫的来源

 

明朝运河的夫役类型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徭夫、白夫和募夫。《治水筌蹄》载:“差役编设曰徭夫,库银召雇曰募夫,郡县借派曰白夫。徭夫出于民,募夫出于官,有名也。白夫,额外之征,不堪命矣,罢之。即有大役,募夫永不可变”。非大役时,运河日常维护的河夫来源主要为佥派。弘治七年( 1494) ,王琼在担任漕河总理时曾计算过当时夫役的数量:“自通州至仪真瓜洲,凡四万七千四人”。

在明初里甲制度中,河工作为一种徭役,由“管河道每岁预估用人夫若干,方各州县按地起派”,并且起派只来自于运河沿岸的六十一个州县。之所以采用“置夫,惟用沿河州县民”之法是为了“免其(沿岸民众)徭役牧养之事,使专于此,付管河官督领,役小则量数起役,大则举户皆行,非近运河之人皆休放使力农亩,如此将远者得安生业,近者甘事河道”。(此外,运河河工多来自运河沿岸州县还与以下原因有关:一是当地人更加熟悉水路状况,利于运河的疏浚或者管理;二是就地起夫可以解决夫役因远离家乡而带来治安问题,避免“三五招聚,酒肉欢呼,靡费必多,而鉴赏巨室乘其所急,加倍取盈,一旦散之,四方致累代赔,往往见告”等诉讼情况的出现,便于管理。)

明后期,由于河道变迁,浅、泉数额变化,河工“或议裁革,或改停役,或改折征,沿革不常”。这一阶段夫役随时变化无常,不易记叙。

入清,漕运制度大都被沿承,但在河夫来源问题上却发生了变化。明代浅夫应役制在清代出现了“河夫旷役”的事实,“河漕附近,籍民应役,衣敝履决,力尽筋疲,而工食至中饱。浅夫闸夫,卖富差贫,一名更至数十名,衙役捕系恫吓,民被累无穷”。为此,康熙十七年( 1678),总河靳辅题称:“河水消涨无定,河道变迁靡常,稍有疎虞,攸关国计民生,诚非渺小,是以向来设有夫役疏防修补,随时用工,惟是工食无多,各夫不足糊口,往往潜逃贻误,故定有按地佥派土著之例,行之巳久……既征其赋税又征其力役未免有重累之苦”,并请“将额征银两改解河官僱觅。”自此,伴随着清赋役制度改革,“黄运两河有额设夫役,………各夫工食每岁每名或十二两,或十两八钱,或七两二钱,或五六两不等,其坐支于河库者,详明批给”。

河工除了来自民徭外,明清两代多卫所军卒、河兵充当。卫所原是正规军,但自明成祖迁都北京后,随着挽运石粮任务的加重,卫军也承担起运粮及维护、管理运河的职责,有漕粮的各省卫所遂由驻防军性质改为劳役性质。清初废除了明代卫所制度,康熙朝靳辅奏罢淮、扬、徐、灵壁等州府县堤浅夫,取而代之的是“河兵”。康熙十六年( 1677) ,“设立河兵,专供力役,按程计里,每汛分派修

防,各在本管境内,桃伏秋汛不时巡查,遇有险要,竭力抢护,以保无虞”。《山东通志》详细记载了各浅改设河兵的情况:“微山湖浅铺额设徭夫二百一十五名五分,内协助拨禹王台工二名,又于雍正五年新改河兵四十名”;“昭阳湖浅铺额设浅夫九十一名,雍正五年新改河兵五十名”;!“马场湖浅铺额设浅夫六十五名,雍正五年新改河兵四十名”。

将部分河夫改为河兵,一是为了保证运河的畅通,因为相比之下河兵更具有专业性,也更易于管理。正如乾隆九年( 1744)十一月,吏部尚书直隶总督刘於义上奏所言:“查天津道属南运河河兵六百名,先因堤岸多险,浅夫不谙椿埽,改设河兵,以期适用。”因而,“改设河兵八营,营领以守备递为千把总一,以军政部署之令,其亡故除补有报,逐日力作有程,各画疆而守,计功而作,视其勤惰而赏罚行焉,有事则东西并力,彼此相援,无事则索掏艺柳,巡视狐獾窟穴,较额夫旧制有条而不紊,有实而可核矣”。当然河夫征发本事的弊端也是河兵增加的原因之一,即所谓“旧制沿河堤岸额设河夫,以供修防之役,然有司按籍签夫必假手於吏胥,由吏胥而及之乡长,里甲大都冒张虚数,临时倩僱老弱,故名存实亡,而功以隳也”。

 

泉夫的组织形式

 

运河浅夫、泉夫、闸夫等河工的来源大致相同,但因其职能不同,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也略有差异。总体来看,浅夫和泉夫组成的组织形式较为一致,都是老人负责制和小甲负责制,即“设老人、小甲董率稽查”,对几十人或十几人不等的浅夫或者泉夫进行管理。闸夫的管理则与之不同,是直接由闸官进行管理。而老人、小甲与闸官的不同就在于前者属于服役之人,后者属于朝廷官员。也可以说前者来源于赋役,而后者虽官职卑微,但仍属于一类官员。关于两者在组织管理方面的差别,以下逐一论之。

首先,浅与泉中的的“老人”负责制,即是指每一个浅或者泉的领导者为老人,由其负责对属于该浅、泉的十几至几十人进行管理。如运河南旺枢纽的献策者白英即是一位老人,时人为其立祠曰:“白英先以平顶巾执工簿立于旁(指宋礼旁边) ,赐冠带坐。世今一人充冠带老人管河夫坝河之滩”。一般每个浅设有一名浅老,一个乃至几个泉设立一名泉老。具体设置情况大致如下:德州设浅铺六,每铺老人一名,夫十一名,共夫六十六名;汶上县设浅铺十四,每铺老人一名,夫十名,共夫一百四十名;嘉祥县设浅铺四,每铺老人一名,夫十名,共夫四十名;巨野县设浅铺五,每铺老人一名,夫十名,共夫五十名。泉夫的情况与之大致相同,如成书于正德五年( 1510)的《东泉志》所列:汶上县,泉2,老人2名,夫70名;东平州,泉9,老人2名,泉夫72名;平阴县,泉1,老人1名,泉夫5名;肥城县,泉7,老人1名,泉夫51名;莱芜县,泉10,老人10名,每泉人夫25名,共250名。

在这里,“老人”并不是指年龄上的老人,“老”也不是一个年龄概念,而只是表明“组长”的身份,一般由“乡民中选精勤守法者充役”。关于“浅老”、“泉老”制度的建立,文献中并无专门记述,有学者在对“老人”制度的研究中曾指出:明代的老人制度除里老外,同时还应包括木铎老人、集老人、店老人、仓老人、水利老人、窑场老人等功能性老人。在黄运两岸,类似的“老人”组织还有不少,如运河两岸之渡口,“每船设梢夫十名,每一州县设老人一名,管理於附近,巡司衙门掌之,仍大书老人梢夫姓名于船尾,如有违误摆渡及勒要渡钱,听过往诸人指名陈告”。再如闸河南旺水柜所设之“湖老”,其职责是“督率各夫昼夜看守,但有盗决堤防泄水利者照例问谴”。.周绍泉先生认为诸上老人虽名称有异,但“均是制度上的里老”,是对明代里甲老人制度的借鉴。

其次,“小甲”负责制。浅、泉之中小甲的组织形式大致如下:“香河县浅铺六,小甲六名,夫六十名”。总甲小甲制是明代里甲社会的一种职役形式,最初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地方社会治安,但其在洪武初年确立后,也对徭役组织产生了一定影响,如《三吴水考》载:“毎夫一百一十一名编立小甲一十名,总甲一名,毎小甲一名管夫十名,每十名内选勤谨老实一名著令做饭,如有迟误,许管工官惩治,用物料俱令置办完备应用”。在运河河工组织中设立小甲,也是便于对人夫的管理,如在泉夫中“(设)小甲董率稽查,泉源得以无恙”。小甲对河夫的管理还体现在法律上:“人夫数多,中间或有奸诈愚顽,弃工在逃,仰各县置枷数面,送本府委官收掌,如遇在逃人堕误工程,即行拘前来,决责四十,枷号三日,疏放罚补。原工府官仍将管工、小甲,并该管粮里通查,照依定则责治,中间若有受财卖放者依律问罪”。

“小甲”也是明代运河沿岸军浅铺常见的组织形式。笔者据《明会典》所统计:明成化年间,运河共有军铺101处,它们全部采用小甲制,其形式大致如下:德州卫张家湾等浅铺十,小甲十名,军一百名。(军铺中所实行的小甲制显然与明代卫所制度有关。卫所组织中的“总甲”初置于洪武年间,存续时间很长,直至成化年间仍然存在。卫所中的总甲属于卫所的基层建制,总甲下设小甲,编制原则为每10名军人设一小甲,每50名军人设一总甲。)

最后,闸官直接负责制。与浅老、泉老和小甲的组织形式不同,闸官属于国家行政系统的官吏。明代河道管理系统是一种双重体制,一是由朝廷派出总河、都水司分司机构系统,二是地方官府派出的监司 、丞倅机构系统。闸官就是地方官府的丞倅一级官员,最高不过从九品,大多未入流。在一些重要河段,也有由中央政府直接派员管理的情况。永乐十九年( 1421) ,遣侯伯各二员,分理济宁等闸、徐州吕梁二洪、通州等处河道。临清闸由提督卫河提举司主事兼理,三年更代。嘉靖十三年( 1534) ,复设沽头闸主事,并新兴黄家湖陵等七闸官吏人夫。二十年( 1541) ,置境山镇闸及官吏人夫。隆庆六年( 1572) ,又题复夏津鱼台二县各主簿一员,专管新河石堤闸坝。明代尚有管闸主事,如《明会典》记载旧有济宁管闸主事、沽头管闸主事、南旺管闸主事等,但至清代废除,直接设置闸官。清雍正朝南北河务分治,将运河分为南河、东河和北河三段,共设闸官四十三人,掌司闸之启闭,以时蓄泄。江南十四闸,闸官十一人(其中一人管四闸) ,山东四十八闸,闸官三十一人(内一官管二闸者九,一官管三闸者四) ,直隶一人。,

朝廷派官员对闸进行直接管理,足见闸的作用之大。虽然漕运工程缺一不可,但相比之下,闸对于漕运的作用应该更为突出,尤其是闸河一段,因为水量较少,为防止水源流失,船只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才可开闸。闸官启闸闭闸要依运河水量而定,除“进贡鲜货”船到闸即开放外,其他“凡运粮及解送官物并官员、军民、商贾等船到闸,务积水至六七板方许开”。船只过闸要求该闸上下相邻闸门关闭,通过会牌传递启闭指令:会牌未到,催漕各官不得逼令启板;会牌已到,司闸官亦不得故意迟延,如有违误,该督题参治罪。严格的管理制度的制定表明闸官的责任与权力重大,而这也正是闸官直接管理闸夫而不是通过夫役管理夫役的主要原因。

 

结论

 

在漕运之中,河工既是一个制度概念,又是一个人群概念。制度概念是指河工的起征、调派、管理与一系列的行政制度、赋税制度相关。在运河工程维护之中,既有“计田起夫而夺其耕耘,势难两全”政策性问题,也有“旷役持久”的事实。河工是一个人群概念,是指河工本身的主动性与变动性,他们在制度与利益之间权衡:“守堡则忧家室之累,离堡则罹旷役之遣;或遣官巡查而始来应名,或自顾生产而时不到汛。”

明清长时段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运河河工管理问题上,出现了一些具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组织形式,这应该是治河官员在制度的原则性与人群的主动性之间作出的最合理的选择。“以民治民”分层管理等形式适应了运河工程建设的需要。但在制度积久生弊、雇工费用减少的前提下,有些组织形式也因失去了实际的价值而被革除。

首先,“河工浩繁,道里遥远,若非多官分理,不免顾此失彼”。面对浩繁的工程,分官分理是必然的选择。在这其中,选择以民治民的自我管理形式是最实际的方法之一。因此,在浅、泉的管理中,老人、小甲等原属里甲的管理形式被借鉴到河工中来。里甲、里老管理模式在明初农村基层建设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系统的一种创造,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村社会的动态平衡。由于河工在明代一般来自于里甲之役,因此,浅、泉组织对其里甲组织形式的借鉴,更容易实现对人夫的有效管理,易于实现对人夫的约束。

其次,由于不同工程在维护运河畅通过程中的作用有所不同,具有多少之分、轻重之别,因此,不同的组织采用了不同的管理形式。若泉、浅,数目众多,若闸则数目相对较少;泉、浅实际功能的发挥借助于民力更易完成,而闸的启闭则必须遵循严格的制度程序。因此,不同的工程设置了不同的组织者和管理模式。运河河工管理的这种层次性,既保障了对重点工程的管理,又充分缓解了因官员数量少而形成管理无序的问题,提高了行政效能。

最后,制度积久生弊。老人组织形式自明后期起逐渐被取消。例如在泉夫中,明万历四年( 1576) ,老人就已经被革除,其原因即是各泉老人多不能奉公守法,不仅不能督率泉夫,反而因职位卑微反被挟持:“泉老与诸左右吏胥为奸利,上下相蒙,隐部使者。但以体貌自尊重,不复历山谷巡视诸泉”。如《泉河史》中就记载了万历四年泉老被革除的情况。其后,地方政府派遣官员直接负责对泉夫的管理。明清易代,社会变革,清代除大量使用河兵外,河夫也改为官募,所募之人因“多系贫穷无籍之徒”,建立在里甲制度基础上的老人、小甲制度也就此失去了基础,原有的组织管理形式被新的形式所代替。由于河工差役苦累,有家室、财产、土地之人不愿受募,所谓无籍应募之人比更加不易管理,所以设置地方官员直接管理夫役成为必然之势。

运河河工组织形式的产生、变化与被革除,都是以保障漕运为前提。在“凡河道所经地方数千里,皆调度控制之任綦重矣。然大小相承分犹戮力,亦非一手足之劳”的事实面前,河工的组织管理并非易事。无论是借鉴还是比照,无论是民夫、河兵、老人、小甲还是闸官等组织管理形式,都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又在农业生产与运河开挖、河工拨款与行政贪污以及社会发展与原有制度的摩擦等矛盾中,或者几经变革而存续,或退出历史舞台。

 

论文来源:《史林》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