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漕运官员的沿革、职能、权力博弈与漕弊

 

清代漕运官员的沿革、职能、权力博弈与漕弊

 

 

——以漕运总督为视角的历史考察

 

郑民德

 

 

内容摘要:

漕运是清代封建国家之血脉,对于维持中央政府政治、军事、经济的正常运转有着巨大的意义。作为主管漕粮运输事务的漕运总督,与仓场总督、河道总督等专业技术性大员一样,共同构成了机构健全、管理完善、分工明确的国家漕运系统。除掌控漕粮收兑、运船修造、漕丁检选、查验回空、催攒漕欠外,漕运总督还担负着部分河道、仓储、盐政、屯田、赈济、军事事务,在封建国家行政体制上的位置异常重要,甚至与清朝国运息息相关。

 

 

关键词:

漕运总督;漕运;清朝;漕弊

 

 

前言

 

漕运总督又被称为总漕、漕督或漕帅,是明清时期管理封建国家漕运事务的最高官员。漕督一职最早设立于明景泰二年(1451年),当时全称为“总督漕运兼巡抚淮、扬、庐等三府并徐、和二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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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掌管漕运外,还负责其辖地的民政、财政、水利、刑事、军事与盐课,其功能类似于地方上的巡抚与总督。清朝建立后,继承明代漕运制度,于顺治二年(1645年)复设漕运总督驻淮安,统筹直隶、山东、河南等七省的税粮征收及漕船入京事务,属下有漕标营将领、督粮道、管粮同知、押运通判等官员,对国家漕运中的粮、船、丁进行宏观调控与全权负责。

 

与明代有所区别,清代漕运总督经历了由综合性向专业性的转变,逐渐发展为以管理漕运及部分河道、仓储、军事事务为主的行政官员。漕督的级别为正二品或从一品,一般由巡漕御史、河道总督、仓场侍郎、安徽巡抚等担任或继任,其职位与河督相比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清代漕运的兴衰是与封建制度的演变密切相关的,漕督这一行政建置亦随着吏治的腐败、河道的淤塞、税粮海运与改折、内外矛盾的加剧而逐渐趋向没落,最后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被裁撤,其命运几乎与清王朝相始终。

 

一、清代漕运总督的建置与沿革

 

清王朝以漕运为国家命脉,以漕粮为“天庾正供”,对漕政官员的设置、考核、任免都非常重视。从税粮的征兑到运丁的选拔、漕船的修造、漕粮的入仓都有着完善的管理体系与责任制度,形成了以漕运总督为主体,地方督抚、河道总督、仓场总督相互协作的庞大漕运系统。在漕运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每一个过程,漕督都要担负起漕船顺利入京的重任,以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在政治、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需求,即“国家设官分职,各有专司,而漕运之官尤为详备,诚重之也。如总握七省之纲维,持筹全漕之要领,提文衡、司派兑、盘粮督运……各有责成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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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元年(1644年)满清入关未久,虽然地方未靖,即设巡漕御史一员掌管税粮的征收、漕船的催攒、漕弊的整顿等事务,以满足军事方面的需要。顺治二年(1645年)五月为完善漕运系统,“以保定巡抚王文奎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淮扬等处,提督漕运海防军务兼理粮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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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清代漕督之设,一般由熟悉河道与税务的汉族官员担任。为监督汉臣及强化满族官员对国家权力的控制,顺治四年(1647年)添设理漕部堂,由满族侍郎一员任总理,其权势煊赫,远过总漕,虽名为“襄治漕务”,实为安插在总漕身边的监视人员。首任总理库礼“初入中国,言语不通,性情各异,不治吏事,事皆其妻主之。有梁通事者,剽悍残忍,勾结内外,从中阴阳其说,以残贼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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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顺治十年(1653年),在吏部官员与御史的纷纷弹劾下,朝廷方撤销该衙门,并对违法胥吏进行了严厉的惩罚。除此之外,清初漕运总督往往还兼任江北巡抚,处理部分当地的民事、刑事、军事事件,后由于事繁务杂,方专理漕务。

 

清代漕运总督存在的二百多年间始终驻于江苏淮安,与江南河道总督同属一地。这种河漕官员相守的现象,一方面反应了淮安地理位置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便于两督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合作。漕运总督属下官员众多,“分辖则有粮储道,监兑、押运则有同知、通判,趱运则有沿河镇道将领等官。……其直隶、山东、河南、江西、江南、浙江、湖广七省文武官吏经理漕务者皆属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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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漕运关系国计民生,朝廷对于总漕的选拔异常严格,任职官员也多为精明练达之人。如顺治十四年(1657年)九月漕督蔡士英因病乞休,皇帝谕旨吏部“漕运总督关系重大,督臣今以病请料理,漕务不可无人,亢得时著升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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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朝时圣祖对久任总漕的桑额极为赞赏,并认为“漕运总督,岁输玉粒,上裕京储,拊循丁弁,职任至为重要。桑额自简任,治漕以平,老成持重,谨厚宽平,殚力转输,悉心经画,每岁身亲趱运,俾漕艘依期抵通,十余年间从无稽迟贻误之事,且驭众有法,恤下有恩,所属运官旗丁无不感讼爱戴,不愧为地方大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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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任其为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加太子太保衔。清中后期,虽然漕运弊端已经发展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但封建政府对漕督的拣选却更加谨慎,嘉庆十七年(1812年)原任漕督许兆椿年过七十,精力不济,又因漕运事务繁剧,关系重大,调任能力较强的浙江巡抚阮元为总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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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元任职后,不但改革旧的盘粮方法,而且勘察水利河工、赈济灾民、兴修闸坝,从而使漕运局面焕然一新。

 

清王朝对漕运总督的重视上还体现在漕有专法,对于那些忠于职守与违法乱纪的官员有着严格的奖惩制度。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漕运总督郎廷极勤于运务,因劳累过度五十三岁即卒于任上,圣祖皇帝闻讯后,谕大学士等“总漕所管皆穷苦运丁,郎廷极为总漕尽心抚恤,人皆感悦,年年漕船抵通独早,粮米并无亏欠,回空船只亦不致冻阻,由其实心亦办事区处得宜也……以前总漕未有能及郎廷极者,昨闻病故,甚为轸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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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进行了高度的评价。同治二年(1863年)总漕袁甲三去世后,穆宗认为其“老成持重,强毅有为”,不但尽心漕务,而且在镇压太平军、捻军起义中出力很大,升其长子袁保恒为翰林院学士,次子袁保龄为内阁中书,并“笃念荩臣至意,寻予祭葬,谥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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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奖赏有功漕臣外,对那些徇私枉法,渎职腐败的官员朝廷也予以严厉的惩罚。顺治八年(1651年)巡漕御史张中元弹劾漕运总督吴惟华贪婪误漕,计挪用银两一万一千六百余两,经刑部审议查核后“鞫问皆实,应论死,上念其投诚有功,命免死革职,永不叙用,赃追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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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总漕王梁不恤运丁,刻薄少恩,将赣州卫漕船所载货物尽行搜出,弃于沿河两岸。圣祖闻讯后,大为震怒,认为王梁“所行甚暴,从来兑漕未尝禁漕船带货,而漕运并未迟误,今王梁禁止带货而漕运迟误,至今尚未到,装带些微货物于事何妨,王梁不但暴戾,凡事执拗,宜令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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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因漕督毓奇办漕不利,“八年以来,皆有截留守冻之事,有过无功,其不实心经理可知”,经吏部会商后,“毓奇、项家达均著照部议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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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元年(1851年)常淮等帮水手不服管束,不但讹诈旗丁,而且“逼令空运千总王振彪盖用钤记,复将重运千总惠庆尧肆行辱骂”,漕运总督杨殿邦及相关官员明知其种种不法行为,却“不即严拿惩办,畏蒽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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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交刑部议处。

 

有清一代,封建王朝对漕运的财政投入极其庞大,这些费用不但包括漕运总督与其属员的俸禄,更包括数目达十多万的旗丁与水手的薪水与行月粮开支。为减轻漕运负担,虽然朝廷允许运军水手携带一定数目的土宜在运河沿岸售卖以贴补家用,但随着吏治的腐败与漕政的混乱,国家银库已难以应付河道与漕运的双重压力。道光、咸丰年间,随着漕粮海运及黄河改道,国家对税粮改折的力度越来越大,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河南五省陆续停漕。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面对漕弊已积重难返的局面,总漕陈夔龙主动请辞,并上奏说:“自军兴以后,丁运停止,河督裁汰,前漕臣(吴棠)遵旨移驻清江浦督兵防剿管河运,至今因之……虽然防护河工亦属紧要,究与本缺名实不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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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朝廷能够予以裁撤。经政务处与吏部商讨后,因“河道总督既裁,湖堤各工均归漕督经理,此时应暂缓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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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年(1904年)御史周树模再次请裁漕运总督一职,他认为“各省卫官已撤,屯户并改丁粮归州县经征,南漕半改折色,半由海运,各省粮道亦次第裁减,漕督无官可辖,而体制极其崇,殊非综核名实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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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上书后,清政府谕内阁“江北地方辽阔,宜有重镇,顺治年间改设漕运总督,原兼管巡抚事。现在河运全停,著即改为江淮巡抚,以符名实而资治理,即以原驻地方为行省,江宁布政使所属之江淮扬徐四府,及通、海两直隶州全归管理,仍著两江总督兼辖,各专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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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巡抚设立后,漕运总督遂于第二年彻底裁撤。

 

漕运总督从顺治二年(1645年)设立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撤,整整存在了260年,几乎与清王朝相始终。清朝初年,封建统治者致力于整顿国家吏治,所以漕运效率较高,能够很好的维持中央政府的统治。清中后期,随着吏治的腐朽与阶级矛盾的尖锐,漕运也陷入重重危机,不但漕政体制内部的弊端已无法解决,就连清政府对此也束手无策,最终导致其随着满清王朝一起消失于历史的长河之中。

 

二、漕督的职能及其与其他官员的合作与冲突

 

晚清政治家康有为曾说:“漕运之制,为中国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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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历代封建王朝对漕政非常重视,不但设专官管理,而且分工明确、布局合理、奖惩有法,形成了完善的漕运制度与行政体系。清代漕运总督虽然专管漕粮、漕船、漕丁,但是对河道、仓储、盐务也拥有很大的参与权与影响力,与地方督抚、河道总督、仓场总督、盐运使形成了权力的制约与平衡。这种在最高统治者操控下的平衡,虽然能够加强各个部门官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但同时也加剧了他们对权力的争夺与博弈,导致遇事相互推诿、互相掣肘、首鼠两端等官场腐败现象的出现。

 

清代总漕的首要职责是漕粮征兑改折、选拔属员、催攒漕船、查核漕政与漕丁管理。顺治十三年(1656年)为满足江南卫所运丁行粮之用,总漕泰士英题定将淮安仓“额征淮、扬、凤、常四府属麦折银两,改为半折均平,将所存廒座堆贮半本小麦,额给庐、凤、淮、扬四府各卫所官丁行粮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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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因“各省大量装载漕粮,催促启行,催收钱粮、定等之事,俱靠粮道。各省中,惟浙江、江南、苏松三道之缺,最为紧要,此三道中,苏松该处,一年征收之粮,有一百六十余万石,钱粮亦甚多。天仓之粮,既系一半俱出自苏松该处,故苏浙粮道之缺,益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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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考核后,漕运总督赫寿认为贵州贵东道白潢干练通达、精于粮赋,因此向朝廷推荐其为苏松粮道。催攒漕船,使漕粮尽快入京,也是漕督的重要职责,道光三十年(1850年)漕船渡黄后受阻,不能如期抵达通坝,除命漕运总督“严饬起卸空船,即刻连樯南下,衔尾趱行,不准片刻停留外”,还著“东河、南河河督,两江、湖广、山东、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各督抚分饬军船经过地方,委派妥员,严切提催,及早归次,勿稍有迟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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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漕运主力与明代有所不同,明代运军由专业性卫所队伍组成,具有较强的军事性与约束力,而清代漕船一般只有一名或者两名旗军领头,其余多为散漫水手,经常不服管辖,肆意生事,且水手“多系无业游民,性成强悍,无以恤其力而服其心,宽猛皆无当,欲其不滋事,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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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二年(1724年)四月,进京漕船旗丁及水手不但勒索商民,将商人货物抛弃河干,而且漕船各帮相互争斗,致有杀伤,甚至抢夺居民衣物,与土匪无异。针对这种违法乱纪之事,世宗皇帝命漕运总督与沿河督抚严行稽查,“倘犯法为非,即分别轻重,按律治罪,不得稍有徇纵推诿……若仍有争斗伤人及抢夺扰民之事,该督抚即行奏闻,于彼地正法,决不宽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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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总漕管干珍上奏曰:“各省漕船,所需水手短纤,五方杂处,最易藏奸,臣严饬各帮,于雇募时责成头舵,将向来熟识妥实之人取保充补,再沿途无赖棍徒,暗随帮船行走,遇提溜打闸时,即从中把持勒索,种种滋扰,现严加惩治。外并饬督运道厅及所过文武衙门,一体严缉,俾空重各船,均得宁谧”,朝廷回复“得旨甚好,以实为之,仍毋始勤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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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漕运总督还负有疏浚河道、查缉私盐、整顿仓储、清厘屯田以及赈济灾荒,这些功能并非漕督专属,一般由其与河道总督、盐运使、仓场总督、地方督抚协同办理。康熙十一年(1672年)江南黄河决口,地方受灾,民生困苦,圣祖饬工部与河道总督、漕运总督“会同相视,商酌筑堤果否有益,并所需钱粮逐一详确议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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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山东一带连年干旱,汶、泗及诸泉水多干涸,而“八闸以至大王庙等处运河水原微,又无上源诸水汇归,粮艘挽运维艰,急宜浚泉汇湖,导引入河,方克济运”,命河道总督齐苏勒与漕运总督及山东巡抚,“严饬各泉源所属州县,挑浚疏通,汇归运河,务使漕艘前进,并多募民夫,协力挽运抵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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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盐流通在清代运河流域非常盛行,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封建政府对贩卖私盐活动打击非常严厉,这既是中央政府专利政策的体现,也是国家控制物价、稳定市场的手段与措施。雍正三年(1725年)皇帝谕内阁“今闻各粮船有于兑粮起运之后,即多包揽货物,及回空又夹带私盐,此皆由经过码头处所,停留装卸,而地方官不行严查之故也,夫穷丁装带些微货物,情尚可恕,至私盐乃大干法纪之事,况断无沿途零买零卖之理,必有一定地方,其装卸亦必非俄顷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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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总漕张大有与安徽巡抚李化龙沿运缉拿盐贩,查剿带私粮船。

 

仓储事务虽有仓场侍郎、坐粮厅及各仓监督专理,但漕船每年赴天津、通州各处仓储及采办仓粮,漕运总督仍有很大的责任。嘉庆六年(1801年)天津北仓年久失修,墙垣坍塌,严重妨碍了漕粮收储,漕运总督铁保仔细核算用工银两,并督同天津府属员修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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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十一年(1861年)京仓空虚,朝廷命漕运总督会同江苏巡抚于上海及扬州仙女庙等商船会集之处采办粳米二十万石以实京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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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为体恤运丁,除允许他们携带一定数量的土宜在运河沿线城镇交易外,还分配给他们一部分屯垦土地以补贴家用。初期由于国家对屯田交易异常严格,所以运丁能够从土地中获取比较大的收益,但随着运军的逃亡与土地的荒废,屯田往往几易其主,不但无益于漕运,反而成为运丁之累。乾隆五年(1740年)总漕托时题请清查各省屯田,朝廷议覆“无论在军在民,定限一年尽行清出,将原额并实在数目,造具清册,并将现运减歇各丁,作何归田执业之处,声明具题。到时再议,倘有上民隐占屯田,抗违不报,或清查之员,受贿徇隐,不能实力奉行者,该督抚查明,一并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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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上谕“各直省卫所屯田原为转漕养育兵丁而设,自漕米改由海运以来,屯卫弁丁半成虚设,此项田亩私行典卖转辗纠葛,弊端百出,现在定章程改折漕粮,急宜认真清查,改归丁漕以昭核实而裕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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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漕运总督陈夔龙会同有屯田各省督抚逐一清检地亩,将屯饷改为丁粮交由州县管理。灾荒赈济,是清代封建官僚重要的行政职责之一,漕运总督经年往返于运河南北,对沿运区域的灾情有着比较清晰地了解,因此往往承担赈济灾民的重任。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山东泰安、新泰、蒙阴、沂州一带遭遇饥荒,虽然朝廷已经豁免钱粮,但由于灾情严重,多有饿死之人。在这种情况下,康熙帝除命河道总督张鹏翮选拔贤能官员于济宁州与兖州府诸州县发粮平粜外,还让漕运总督桑额将米二万石在泰安州一路散发救济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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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在运河区域外,漕运总督还往往赈济较远省份的灾荒,康熙六十年(1721年)夏,陕西发生大旱,赤地千里,漕运总督施世纶奉命救荒,他一方面紧急催运豫米入陕,另一方面又“拨河南、湖广米各十万石运至陕西,存贮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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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由于国家财政匮乏,政府赈灾行为减弱,但仍然勉力为之。光绪元年(1875年)正月,徐州、海州发生水灾,饥民南下淮安,署理漕运总督锡恩与两江总督李宗羲“在清江运河南北两岸及清江以养,俟来岁春融再遣回籍,并委员分赴邳宿海沭等处举办冬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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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运总督的军事职能在清初与清末尤为明显。清初国家尚未统一,漕运总督除担负漕粮运输任务外,还与其他将领联合镇压各族人民的反抗及打击运河区域的盗匪。顺治六年(1649年)七月,漕运总督吴惟华擒获江北以白玉麟为首的反清民众三十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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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年(1653年)胶州镇总兵海时行叛乱,屠略胶州、莒州等地,杀害官民无数,漕运总督沈文奎与直隶、河南、山东督抚奉谕剿贼,“随统官兵渡黄河,追至永城,两路夹击,俘斩甚多,时行势穷杀其党渠李进文等,率子弟及旧部赴军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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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年(1663年)在漕运总督林起龙的缉捕下,横行于黄河、洪泽湖一带二十年的强盗钮思塘、王云海相继被擒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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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面对内忧外患,总漕除围剿白莲教、太平天国、捻军等农民武装外,更要禀承清政府的旨意防御欧美列强的入侵。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英军占领江阴,逼近扬州,漕运总督朱树声奉朝廷命令派淮安城守营参将率数百精兵赴援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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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十一年(1861年)为防止捻军进攻清江浦,朝廷谕总漕吴棠“清淮最关紧要,所有漕河两标兵丁,本为押运防河而设,现在运漕既经暂停,河工亦无防可办,则两标军丁正堪为剿贼之用,著吴棠督饬各营,挑补足额,实力操练,以资堵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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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漕运总督以及地方团练武装的合作,才最终将轰轰烈烈的清末农民起义扼杀,使摇摇欲坠的大清王朝又苟延残喘了数十年。

 

漕运总督作为封建行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无时无刻不与其他部门的官员存在着联系与互动。作为官居正二品或从一品的封疆大吏,漕运总督与其他总督在最高统治者的操控下既存在着合作,也存在着利益与权力上的争夺与冲突。当这种矛盾仅仅停留在表面时,尚不妨碍整个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一旦这种冲突达到白热化的程度,就会动摇封建国家统治的根基。康熙朝时震动朝野的直隶巡抚于成龙与河道总督靳辅关于修下河、浚海口的争论,漕运总督慕天颜就已经参与其中。当时为了解实际河道情形,康熙帝曾命户部尚书佛伦与侍郎熊一潇勘察江南河工,经过考察后,佛伦力持靳辅的治河策略,从而引起了于成龙及慕天颜等人的不满。慕天颜不但疏劾佛伦“勘议河工皆从靳辅臆说,臣不敢附会。且靳辅倡举屯田一事,屯官丈占民田,百姓苦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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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与工部侍郎孙在丰指出“忽改为加筑重堤,停浚海口之疏,虽系佛伦主稿,实靳辅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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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矛头直接指向河督靳辅。此事后虽证明靳辅治河方法的正确性,而且刑部等衙门会议“原任漕运总督慕天颜阻挠河工,应杖一百,徒三年,不准折赎。直隶巡抚于成龙陈奏失实,应削去太子太保,降二级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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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康熙帝偏袒慕天颜与于成龙二人,免除了刑部对其的处罚。咸丰十一年(1861年)太平军进攻苏州、嘉兴、杭州诸城,浙江巡抚王有龄与两届总漕不和,“前漕运总督邵灿为巡抚王有龄所劾罢,继之者为左副都御史王履谦尤与有龄不相能,官绅忤于上,兵练哄于下”,导致“绍兴失陷,杭州亦难固守,有龄殉难,遗疏劾履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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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抚之间的龌龊使江南大片领土被太平军占领。

 

 

三、清代漕弊与国家治理

 

中国自从有了漕运,就逐渐产生了漕弊,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演变,到明清时期成为了国家政治、经济的一大痼疾。清代漕弊的形势是前紧后松,初期由于国家吏政严明,加之惩罚力度较大,所以漕运中的违法犯罪现象较少且隐蔽,随着封建制度的腐败及漕运的衰落,漕弊呈泛滥之势,正如晚清政治家李鸿章所说:“承平无事时,河弊漕弊陈陈相因,一漏尠一蠹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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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漕作为管理漕运的大员,在治理漕弊的同时,其本身的能力也必须得到最高统治者的认可,否则也将成为被惩罚的对象。

 

清代漕运总督事关国家安危,所以其选拔备受朝廷重视,也出现了诸如桑额、郎廷极、施世纶等干吏,但由于总漕能力各异、贤愚不齐,所以在有清一代漕运总督贪赃枉法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乾隆十四年(1749年)漕运总督蕴著虽系宗室,却暗中与商人往来,收受贿赂,并私藏犯官张广泗的财产,被革职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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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四年(1799年)总漕富纲贪污敛财,向各粮道及卫所弁丁强索银两,睿宗皇帝下旨切责:“富纲系漕运大员,不知洁己奉公,乃向所属备弁需索帮费,约计书麟查奏清单,富纲于江浙两省备弁内,所得馈送已不下万两。而江西、湖广、豫东等省,备弁有无馈送,现尚未经查出。是富纲任内贪婪,实为卑鄙无耻,富纲著革职拿问,交书麟严审定拟具奏,并著查抄家产,以为大员贪渎者戒骄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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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富纲即被处以死刑。

 

除漕督本人的犯罪外,更多的漕运弊端体现在州县征粮勒索粮户、运军科索地方及危害商民上,其他杂费、浮收、津贴更是多如牛毛,给广大人们造成了巨大的负担。虽然朝廷法令规定征粮时严禁滥收,“如有蠹役侵蚀飞派无辜者,该督抚即将州县指参”,催征时也“不得差役,致滋勒索,违者该督抚即行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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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多数情况下州县与漕运官员把国家法律当做具文,以征漕为名,行贪污之实。乾隆八年(1743年)七月,给事中钟衡奏曰:“请除坐仓之弊,州县征漕,每佥派书役,分廒收米,多系历年积蠹。又恐伊等朋比为奸,遂令内署亲戚家人长随等,坐仓看收。而不肖书吏,暗通贿赂,彼此交结,致粮户交纳分外刁难,而包揽代纳指辈,复潜相串通,恣行无忌,往往有之”,为剔除坐仓之弊,严肃漕纪,朝廷谕“有漕督抚、总漕严饬征漕州县,于开仓时,务必亲至仓廒,米属干洁,随到随收,响当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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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二年(1747年)户部议覆,“湖广道监察御史冯钤奏称各省收漕,如踢斛淋尖,叼蹬讲贯,里折外加,仓有余米即以银钱折色各弊,请敕漕臣严察示惩等语,应如所奏,令总漕及有漕督抚饬各该粮道,不时访察,如各州县有不按定例,借端勒索,私行折加以及纵容胥吏舞弊,即行指名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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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高统治者对漕政屡加整顿,但漕弊已根深蒂固,成不可扭转之势。据《乾隆朝漕运全书》载“江右漕粮杂费之苦,较正项而备甚。开仓有派,修仓有派,余米有派,耗米有派。每年征米,或委县佐,或差本官,仆役经承俱有常例,名曰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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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民间谚语也说:“兑漕之苦,不在正赋之难完,而在杂费之名多”

[52]

,可见百姓已深受其害。

 

乾隆朝后漕政更加弊坏,嘉庆四年(1799年)江苏巡抚岳起疏陈漕弊,略曰:“京漕积习相因,惟弊是营。米数之盈绌,米色之杂纯,竟置不问。旗丁领运,无处不以米为挟制,即无处不以贿为通融。推原其故,沿途之抑勒,由旗丁之有帮费,旗丁之索帮费,由州县之浮收。除弊当绝其源,严禁浮收,实觉弊源之首”

[53]

。岳起虽然认识到了浮收是导致漕弊的重要原因,但不清楚其根源乃是腐朽的封建制度与落后的行政体制,而浮收只不过是在该种制度上产生的衍生物与具体体现而已。嘉庆五年(1780年)漕运总督铁保奏“漕务陋规,现已革除,惟浮费之在官吏者能革,浮费之在无名宵小者不能尽革,只可逐渐清厘”,穆宗皇帝回复“浮费在官吏者多,在宵小者少,多者能平,少者何害,富纲婪索盈千累万,以致层层剥削,若源清而流不洁,未之有也,持定见要做好官,再无不集之事,一切慎勉为之”

[54]

。嘉庆帝的想法显然过于天真,当时除州县官吏与漕运官员在征漕时博取利益外,旗丁与水手对漕运的危害更不能小视,他们不但“以石灰撒入米上,暗将温水灌入船底,复借底火熏蒸,希图米粒发涨,每石余出数升,盗卖获利”,而且“旗丁之勒索,又以沿途需费及漕运各衙门陋规为词”

[55]

,明目张胆的强征、多征、滥征,甚至打砸哄抢,监守自盗。

 

道光朝时运河不畅,漕粮一度海运,其改折数目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咸丰五年(1855年)铜瓦厢决口及太平天国起义后,清朝统治者忙的焦头烂额,更无暇治理漕运,其政治地位也一落千丈。面对漕运的冗滥局面,有识之士纷纷请求停漕,郑观应指出“夫南漕自催科征调,督运验收,经时五、六月,行路数千里,竭万姓无数之脂膏,聚吏胥无数之蟊贼,耗国家无数之开销,险阻艰难,仅而得达京仓,每石之值约需四十两,或二十两,或十八两不等。而及其归宿,乃为每石易银一两之用。此实绝大漏厄,徒以冗官蠹吏所中饱,相沿不改,此真可为长太息也”

[56]

。光绪时人成本璞亦说:“仓人掌粟入之藏,天庾之供,广储之以备不时之需也。今中国之靡费最甚者,莫如漕运。定制运东南之粟以实京师,外设漕运总督掌之,内设仓场总督、左右侍郎掌之。今宜急修芦汉铁路,一路之铁轨以便转输,而令东南诸省悉以折成实银上库,遣员于产米之区购之,以轮船载至津门,则漕、仓督以下一切冗员、蠹役、杂费、陋规悉行撤去,每岁省费又当于数十百千万计,而小民得以去苛派”

[57]

。在诸大臣与广大民众的强烈要求之下,光绪帝于二十七年(1901年)下谕旨“漕政日久弊生,层层剥蚀,上耗国帑,下朘民生。当此时势艰难,财用匮乏,亟宜力除糜费,切实整顿,著自本年为始,各直省河运、海运一律改正折色

[58]

。税粮的全部改折预示着漕运的急剧衰落,其后随着轮船、火车等近代交通工具的兴起,清代运行近三百年的漕运伴随着1905年漕运总督的裁撤而彻底消失。

 

 

四、小结

 

清代漕运总督的设立曾经对封建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的历史变迁产生过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但由于清政府专注于漕运方面的物质需求,而缺少对漕政的制度建设与法制管理,从而导致漕运在演变的过程中弊端越积越多,最后形成无法解决的痼疾。纵观整个清王朝,漕运总督权力的行使始终受到皇权与其他官员权力的制衡与约束,总漕既要完成每年漕粮征兑、运输、入仓的重任,还要在权力的博弈中取得政治地位的稳定。通过对漕运总督的研究,对于我们了解清代的漕政建置具有重要的意义,更能够透过漕弊的形成、发展、演变发现其深层次的制度与体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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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