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与冲突:从《清实录》看道光朝的闹漕斗争
郑民德
[摘 要]道光朝是整个清代急剧变革的时期,其既失去了康乾盛世的繁荣,又面临重重的国内外矛盾,是清王朝进一步迈上衰落道路的转折点。当时漕运已是社会各种势力博弈的焦点,其中官、绅、学、民之间的利益纠结与冲突使闹漕斗争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而统治阶级与地方政府力图通过协调不同阶层的利益,达到维护封建统治与稳定地方社会秩序的目的。
[关键词]道光朝;闹漕;斗争;社会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清实录》为清政府官方修订的史料,其虽然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但还是比较客观的记载了当时的历史与事实,对于我们研究清代社会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作用。本文以《清实录》为主要资料,对道光一朝各种势力的闹漕斗争进行了研究与探讨,着重分析了官与民、官与绅、官与学之间的利益博弈与制衡,试图通过各阶层在闹漕过程中的心理表现与反抗形式来揭露清中期的漕运弊端与社会矛盾,从而实现对清代不同阶层现实境况的了解。
一
闹漕一般是封建社会的下层民众不堪统治阶级的压迫而掀起的斗争与反抗,其表现形式为本县或本地域的农民在缴纳税粮时因受到了官府、胥吏、豪强的不公平对待而引起的聚众哄抢、打砸漕仓、武装对抗官军、越级控讼等。清前期由于政府注重减轻农民负担,能够正确协调与处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与矛盾,所以基层社会的闹漕斗争并不突出,乾隆后期随着吏治的腐败与各种矛盾的激化,闹漕、哄漕、讼漕层出不穷,甚至经常发生聚众抢漕这样直接与国家对抗的事件。当时参与闹漕斗争的虽然仍然以普通民众为主体,但领导者却往往是地方的缙绅与生监,这一方面反映了官府对地方社会管理的无能与失控,另一方面也表现了各种阶层能够利用团结的力量对抗官府,从而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清代漕仓一般分布于地方州、县、镇的沿河码头或商业聚集地,四方民众不但便于缴纳税粮,而且更有利于在当地市场购买或出售随身携带的粮食、水果、布匹或其他农产品,因此纳漕之地往往成为各类人群汇集之所,其现场不仅有收粮胥吏、兑粮官军、交粮农民,而且缙绅、生监、地痞、恶棍也希图从漕运中分得一杯羹。清中后期,随着漕运制度的逐渐废弛与漕弊的日益黑暗,各种利益阶层与不肖官吏相勾结加紧了对农民的盘剥与压榨,而地方官员由于顾忌政绩与升迁,处理闹漕事件时往往有所偏倚,从而导致斗争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化。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高宗皇帝在关于处理浙江闹漕事件的谕旨中说:“浙江省近年办理漕粮,上下视为利薮,劣衿地棍乘机挟制,包揽把持竟成规例,甚至纠众抗拿,喧闹公堂,地方官或以素染贪行,甘心隐忍,或以人数众多,难以查拿,讳匿不报,以致酿成锢弊”[1],劣绅与恶棍相互勾结,他们不但以金钱贿赂地方官员,从而把握其弊,又聚集多人,利用官员恐惧其前程受到妨碍的心理,使自己的势力不断扩大。嘉庆十年(1805年)江苏吴江县监生王元九勾结县令王廷瑄勒索漕规,同时牵连入案的人员达三百多人,仁宗皇帝闻此极为震怒,除判王廷瑄监斩候外,并认为“该生监身列胶庠,不守卧碑,辄敢恃符寻衅,挟制官长,吵闹漕仓,强索规费,此真无赖棍徒之所为,岂复尚成士类。朕闻各省劣衿往往出入公门,干与非分,以收漕一节,持地方官之短长,而江苏为尤甚。各该州县或平日与之交结,遂其取求,欲壑既盈,即遇不肖官吏实有罔利营私等事,亦复袒庇不言,徒使乡里小民暗遭朘削,设稍不遂意则遇事辄生枝节,每届开征时,挜交丑米,借端滋事,动即以浮收漕粮列名上控,其实家无儋石,无非包揽交收视为利薮”[2]。本来应该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读书人,现在竟然成了闹漕事件的挑动者与领导者,并且勾结地方官吏通同作弊以获取利益,这也就难怪最高统治者大为光火了。
清乾隆后闹漕斗争的复杂化与参与人员的多样化是多种因素导致的。首先,清中期后官场腐败,吏治不整,征漕胥吏往往与地方官员相互勾结,不断勒索纳漕农户,导致其负担与压力不断扩大。其次,闹漕与农民起义有着很大的不同,起义以推翻最高统治者为主要目的,而闹漕主要是某个区域的民众采取聚会与越级控诉等比较合理的方式寻求官府对其剥削程度的降低,只有在其要求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时候,才会发生直接与官府武装对抗的事件,所以其影响力亦相当有限。而闹漕事件发生后,朝廷基本都会派大员检查当地存在的漕运弊端,还会采取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并处理不肖官员,因此农民与官府博弈的结果一般都是利大于弊。最后,缙绅、生监、地棍等势力参与闹漕事件,甚至成为领导者,则充分说明了法制的废弛与地方不同阶层分享漕利的野心与渴望不断扩大。在这众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下,到道光朝时,闹漕事件已经成为中央与地方政府相当棘手的问题,甚至成为众多漕弊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当时的现状是地方官征漕,“各仓俱有官亲及幕友长随,收漕而外,恣为佚乐,或食鸦片烟,狎优聚赌,群饮酣歌,无所不至。其世家大族之粮,无不尽先收兑,而贫户完纳,则故意驳斥,屡次不收,毕待额数已敷,概令折价,每石折银四五两不等,就苏松现有市价而论,每米一石约值制钱二千,每银一两约易制钱一千三百,今每石折银四五两,是直以三石之米价完一石之漕粮。畸零小户为景不堪,民情汹汹,咸谓田土所入仅足纳粮,有以田交官者,以至酿成巨案,该处衿监向多包揽分肥,州县平日给予漕规,借以调停消弭,积弊最深”[3]。该处虽为江南苏州、松江等地纳漕时存在的弊端,实际在全国有漕州县均存在这种现象。农民纳漕,本应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但反而成了胥吏肆意挥霍,勒索民众的现场,这样的结果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必然会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而闹漕就成为民众宣泄愤怒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
道光朝在有清一代属于中期,各种弊端与矛盾已经发展到相当严峻的地步,尤其是闹漕事件在基层社会屡见不鲜,中央与地方政府又缺乏彻底改革漕政的决心与意志,所以其对封建统治的危害程度更甚于乾隆与嘉庆二朝。与前代相比,这一时期闹漕斗争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武装化的特征,无论是其规模、人数、破坏性,都对最高统治者与基层社会产生了很大的震动与影响。
道光元年(1821年)清宣宗刚一即位,浙江嘉定县就发生了王荣芳结党闹漕一案。该事件的起因是由于太仓州官吏在征收漕粮时,擅自使用违法大斛勒索民户,当地土豪王荣芳与杨宝林纠集乡民与地方土棍计二十八人,“黏贴城门,欲行抢闹,该州知州闻知,令漕书王步亭说合,分给土棍每人银五十两,王荣芳等允从后,复又纠结二百九十余人结盟,取名八卦青龙党,约会闹漕”[4]。该案显然是由于地方官吏收漕不当所引起的,至于王荣芳闹漕则是为了反对官府的勒索,而知州竟然以金钱诱使,更加说明了其中存在着黑幕。对于该案,道光帝并没有妄听地方官吏的一面之词,而是相当小心谨慎的对待处理,他说:“州县用大斗收漕,已干例禁,土棍等纠众讹取银两,又复拜盟结党,尤属目无法纪。著魏元煜严密确查,该州上年如何大斗收漕,土棍如何纠约挟制,该州如何遣人贿和,并现在有无八卦青龙党名目,事关合邑,必不能掩人耳目,务须彻底查明,秉公惩办,不可稍有徇纵”[5]。道光帝之所以命两江总督等大员严格彻查事情的原委,一方面显示了其对该案件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缓和与基层民众的矛盾,防止事态的扩大与激化。
但时隔仅一年,道光二年(1822年)又发生了湖南醴陵匡光文闹漕事件,事件发生后,在听取了地方官的奏报后,宣宗下令“湖南醴陵县生监杨清枚等,为积年包户,揽纳漕粮,其在逃之匡光文等因包揽不遂,辄行挟制官吏,阻遏花户上米,复敢诈传诏旨,骗敛讼费,经该县差拿,又复藐法抗拒,情节实为可恶,必应严加惩罚,以儆刁风。著该抚左辅按名严拿,固不可累及无辜,断不可使奸党漏网,务须侦捕速获,提同案内人证彻底根究,从重定拟具奏”[6],在这份谕令中匡光文不但揽漕包讼,而且假传圣旨,抗法拒官,俨然成了十恶不赦的恶棍。在地方官员把匡光文缉拿判为斩监候后,其家属上控于都察院与刑部,他的表弟甘启琇更是“呈控土棍罗之埙等嘱知县金德荣诬赖匡光文”[7],闻讯后,道光帝隐知其中可能存在舞弊行为,又命湖广总督李鸿宾严密审查该案,“如果匡光文并无聚众拒捕及诈传诏旨情事,自应据实平凡,将承审各员参处,倘原审并无屈抑,甘启琇辄敢架词耸听,或另有主使别情,此等刁风,断不可长,即加重定拟,以儆刁顽”[8]。经过李鸿滨排除重重压力,历时一个多月的调查后,方明匡光文并没有假传圣旨之事,实为利益集团勾结官府的诬赖之词,于是为其平反。通过该案我们可以看出,基层政府承担着平息闹漕事件的主要责任,当地方官员能够秉公执法,注意缓和与协调与普通民众之间的矛盾时,往往不会造成大的漕讼与冲突,反之则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造成闹漕事件成无法收拾的局面。
在道光朝地方闹漕案件中,除大量普通民众外,生监等读书人参与的比例之大在清代也比较突出。道光五年(1825年)浙江学政朱士彦奏称“浙江杭、嘉、湖三府近来钱粮逋欠甚多,俱系生监上控有案,包漕闹漕,抗不完纳,地方官不能催征,加以讼户名目与讼师讼棍无异,该生等恬不为怪,与士习大有关系,不可不严行惩办”[9]。读书之人包漕、闹漕,并利用其身份地位的特殊性拒不纳漕,一方面说明了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已经延续到社会的各个阶层,甚至连以追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生监人员也不能例外,另一方面则说明了读书人作为掌握知识与文化的阶层,能够起到基层社会代理人的作用,是官府与百姓相互联系的中介。对于浙江生监抗漕,道光帝的措施是恩威并济的,他除申斥“士为四民之首,自宜恪守卧碑,束身自爱,况钱漕系惟正之供,定例贫生交纳钱粮,以次年二月四月为率,较平民展至数月,待士已为优厚,岂容积年抗欠”,还命“该抚程含章会同该学政实力整顿,毋许再有讼户名目,自本年为始,使仍有不肖生监,恃符抗欠,逾限不完,著即行褫革,严办示惩,毋稍姑息”[10]。在这里,道光帝不断表明朝廷对读书人的优待显然是有深意的,他除了安抚其情绪外,更加希望其能改邪归正,在基层社会起到表率与教化的作用,从而成为最高统治者控制下层民众的工具。像这样的监生闹漕,在道光一朝不胜枚举,如道光二十年(1840年)江西临江府新喻县学生员胡思泮、欧阳廉、张亨、李恒春鼓动民众对抗官府,道光帝对其的惩罚是“俱著褫衣顶,教谕王运恒,训导刘筠均著勒令休致,所控各案,仍著饬令该地方官讯办”[11]。相对于普通百姓,读书人闹漕的代价是比较小的,其受到惩罚的严厉程度也较弱,而这种现象的出现显然与封建社会重视科举制度,优待士人的风气是密不可分的。
三
在道光朝众多的闹漕事件中,道光六年(1826年)的浙江仁和县十六都闹漕案影响最为深远。该案不但延续达两年之久,而且案情曲折复杂,中间多有反复,各种势力纷纷参与其中,导致案件更加扑朔迷离。
道光六年(1826年)浙江仁和县十六都等处发生闹漕案,在听取了浙江巡抚程含章的奏报后,宣宗皇帝除命抓捕以徐凤山为首的三百多人外,还下谕旨称“浙江仁和县十六都等处,民情刁悍,竟敢于该县开仓收漕时,不遵示期,豫聚多人,蜂拥入仓,拆毁棚厂,捆殴书役,声言将去年闹漕并赴京捏控拟罪之沈培政、徐寿高等必须释放,方肯完粮。经该县及委员等前往开导谕禁,辄被关禁,并将随带兵丁捆殴,适经该抚派委副将等官会同杭州府至仓晓谕,犹敢拒伤官卞兵丁,实属目无法纪,可恶已极,非地方官日久因循玩纵,何至有积惯闹漕玩区名目。此等匪徒愍不畏法,若不从严惩办,何以儆刁风而肃漕政”[12]。该案从表面上看是当地群众要求释放参与京控的沈培政等人而引起的,实际为官民之间矛盾长期积聚的结果,一遇闹漕,官府不懂正确劝解与平息,而是动辄使用官兵镇压,这种暴力执法不但不能缓和双方之间的冲突与争端,反而会进一步恶化彼此之间的关系。
道光七年(1827年)又有人奏报浙江闹漕案实际情况与巡抚程含章所称不符,“据称此案肇衅由于仁和县漕书蒋姓已革复充,县令徐云笈受其蒙蔽,乡民负米上仓,漕书勒折每石制钱四千七百余文,复加至四千八九百文,每米一石,只准作四五斗,乡民完米,竟须二石有余始作一石,因此口角哄闹。该令迁延一日仅面禀闹漕,而不将书吏构衅之由禀出,即所秉始称徐凤山等运米入仓,又称必须将沈培政等释放方肯完粮,朦禀已可概见等语”[13]。胥吏肆意勒索纳漕民户是清代闹漕运动的重要诱因,由于上控与诉讼的成本比较大,很多百姓被压榨后往往会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即使闹漕也只有在剥削达到极其严重的地步或者在地域社会有相当影响的人物领导下才会发生。这些早就在官场上公开的内幕,道光帝也不是完全不知晓,所以他命新任署理浙江巡抚刘彬士“无所用其回护,务当确切查访,秉公审讯。如果该县徐云笈任听漕书革役复充,格外浮收勒折,以致酿成重案,则闹漕之要犯必应重惩,酿案之官吏亦当严究,务使官民两得其平,不可稍有偏徇枉纵”[14],这种各打一百大板的惩治措施虽然听起来好像对官民都很平等,但是不分曲直,在没有查明事情起因的情况下就匆忙的下结论,显然不能公平的解决矛盾与冲突,而只是强权压制的产物而已。
刘彬士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后,基本了解了案件的本末原由,称“仁和县漕棍徐凤山与已获拟结漕棍沈培政均系徐寿高之婿,该犯起意包漕渔利,不遵本县派定完米日期,胆敢纠约姚应添等多人运米入仓,不许查验米色,并欲将应完耗米格外减少。先用妄言挟制,声称如要照额完纳好米,必须将沈培政、徐寿高释放,漕书王槐清等向阻,被徐凤山等捆缚,并用木篙等殴伤,时已昏夜,县仓又在城外,书役不及禀告,该县徐云笈等于次早得信后,始面禀前抚臣,派委杭协副将徐庆超等带兵会同该府县前往弹压,徐凤山竟逼令余匪将该县徐云笈及各员弁关闭仓内,并喝令姚应添等将副将徐庆超及兵丁邵廷彪,书役张庆等殴伤”[15],地棍包漕闹漕在清代本为常见之事,但该案中徐风山不但擅自拘押县令,而且在受到抓捕的时候,鼓动他人打伤官兵与书役,这显然不再是一般的闹漕案件,而是上升到与清政府直接武装对抗的程度,在律法上是十恶不赦之罪。所以朝廷除将领头之人徐凤山斩立决并枭首示众外,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了严厉的惩罚。该案结束三个月后,浙江巡抚刘彬士请求宽免该案的附从人员,道光帝仍然耿耿于怀,在所下的谕旨中说:“此案徐凤山包漕渔利,乡民畏其凶横,多被胁从,现将该犯及济恶各犯分别斩绞以儆刁风,除在逃之沈培政等系积惯包漕滋讼之犯,仍应饬拿务获,按律惩治外,其余不知姓名各逸犯多系被胁同行,姑著免其查究,该署抚即出示将办理此案原委,剀切晓谕,嗣后该乡民等总当以首恶徐凤山等为戒,务各安静守法,如再有滋事棍徒,即当严拿,一概查办,无得轻纵”[16]。此案参与人员超过三百多人,在清代闹漕案中无论是其人数,还是其影响力都是比较大的,而朝廷之所以用如此残酷的法律惩罚闹漕之人,正如圣旨所说的意图,目的就是为了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四
闹漕案之所以在道光朝出现爆发与恶化的局势同样也有着深刻的历史与现实根源。首先,道光朝时国内外矛盾重重,不但宗教起义与边疆危机层出不穷,而且西方侵略者也觊觎中国巨大的市场,时刻准备发动侵略战争。面对这内外交困的局势,封建统治者忙于应付各种危机与矛盾,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与管理逐渐失序,而闹漕作为普通民众争取合法权益的手段,其不断出现正是当时民众诉求的一种形式。其次,道光朝时,吏治腐败、贪污横行、民不聊生,官与民之间的对抗十分严重,不断地苛索与压榨,使普通民众挣扎于生活的死亡线上,为了谋求生存,积聚各阶层的力量,与封建政府在斗争中寻求利益的妥协,也就成为了闹漕斗争最常用的一种手段。最后,乾隆、嘉庆两朝潜在的利益与冲突,延续到道光朝时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加之地方缙绅、生监集团力量的不断扩大,以往那种单纯靠高压政策的措施已难以奏效,而各利益集团的勾结,又加重了普通民众的负担,从而使闹漕案接二连三的发生。
清代基层社会的闹漕事件绝不单纯是官与民之间的矛盾与对立,而是地方各种势力干预漕粮征收,与政府博弈与分享利益的过程。绅士、生监、地棍在地方社会拥有一定的威望,有着联系与组织人群的能力,而广大的纳漕群众由于不熟悉朝廷的相关章令与律法,往往在与官府的博弈中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也希望有些人能够代表其利益,从而在漕粮交纳的过程中尽可能少的遭受压榨。但是官与学、官与绅、官与民之间也并非单靠和平的方式就能够取得利益的平衡与冲突的平息,当利益博弈出现失衡的时候,就往往产生闹漕事件。在闹漕案发生后,官府的态度又决定着事件的发展趋势、规模、程度与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官府能够减轻民众的负担,适当的重新配利益,那么闹漕案并不会发展到抢粮、京控、诉讼等比较严重的后果。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动辄使用兵力对其进行镇压与围剿,那么民众反抗的激烈程度就会越发增加,参与人群的逆反心理就会更加强烈。事件一旦影响力扩大,被最高统治者知晓,那么卷入其中的人员就越发庞大了,而这种影响显然对地方官的考核与升迁是不利的。所以清代的闹漕案件实际是官、学、民之间,政府与基层社会之间,不同利益团体之间博弈与协调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对社会控制力强弱的具体体现。
漕运在中国延续数千年,是历代封建国家统治的基础,迄至道光朝时已是漏洞百出、弊端不断,成为了贪污腐败的渊薮,而闹漕只是漕弊中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各阶层的矛盾与冲突,同时也是中国漕运制度走向没落,趋向灭亡的表现。而民众的反抗与封建政府强势的压制,不但使各种矛盾得不到有效调解,反而呈现逐渐激化与恶劣的局面,将更多地人群驱赶到封建政府的对立面,进一步加深了清政府的统治危机。
[参考文献]
[1]清高宗实录:卷1172[Z].乾隆四十八年春正月戊戌条.北京:中华书局,1985.
[2]清仁宗实录:卷144[Z].嘉庆十年五月已酋条. 北京:中华书局,1985.
[3]清宣宗实录:卷146[Z].道光八年十一月已酋条. 北京:中华书局,1985.
[4][5]清宣宗实录:卷18[Z].道光元年五月已巳条. 北京:中华书局,1985.
[6]清宣宗实录:卷28[Z].道光二年春正月庚午条. 北京:中华书局,1985.
[7][8]清宣宗实录:卷42[Z].道光二年冬十月丁未条. 北京:中华书局,1985.
[9][10]清宣宗实录:卷91[Z].道光五年十一月庚戌. 北京:中华书局,1985.
[11]清宣宗实录:卷330[Z].道光二十年春正月壬寅条. 北京:中华书局,1985.
[12]清宣宗实录:卷112[Z].道光六年十二月丙寅条. 北京:中华书局,1985.
[13][14][15]清宣宗实录:卷113[Z].道光七年春正月丁亥条. 北京:中华书局,1985.
[16]清宣宗实录:卷116[Z].道光七年夏四月辛未条. 北京:中华书局,1985.
文字来源:《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