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京杭运河浅铺研究

 

明清时期京杭运河浅铺研究

 

吴欣

摘要: 浅铺是明清时期京杭运河水利设置与河工组织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疏通运河淤浅,保持运道畅通。历经明清社会之发展,浅铺、浅夫经历了从“铺”到“堡”、由“征发”到“雇募”的过程,这既是漕运制度的革变之需,也是区域社会的应时之变。对区域社会而言,浅铺同时具有两种性质,一种是解决运河淤浅的空间设置,其存在与区域聚落的成长密切相关; 另一种是由浅夫组成的“群体”组织,其来源与管理是区域社群生存状况的真实反映。

关键词: 明清; 京杭运河; 浅铺

明清“国用取自漕运”。京杭大运河作为贯穿南北的漕运通道,其水利价值和漕运功能历来被学界所重视,已出版了不少相关论著。这些成果大大丰富了京杭运河和明清漕运制度的研究,但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大多数研究都试图从宏观角度对运河作制度性、整体性的分析,而很少深入探讨运河畅通过程中“人”及其所组成的某类“人群”的作用,也缺少对运河水利设施及其构成的“区域性”分析。或者说没有将运河区域人群作为研究主体来认识运河在区域社会中的实际功能。鉴于此,本文对运河最基层河工组织———浅铺的研究,就是从来源、构成与功能等方面,来探讨明清时期运河畅通的人力因素与“空间”意义。

 

浅铺之设

 

浅铺,又简称“浅”,是明清时期京杭运河沿岸挖浅的地点和组织。就笔者目力所及的文献来看,至迟到元代,已经出现了浅铺的相关记述: 在会通河上,“元至顺二年建月河长五十八丈……浅二十一,由鱼台而北达于济宁……。”①明代文献中有关浅铺最确切的记载是在永乐十四年:“平江伯陈瑄又请浚淮安,……自淮以北沿河立浅铺,筑牵路、树柳木、穿井泉,自是漕法通便百年于兹矣。”①其后,白河在“正统三年……自河西务径二十里,改凿顺下,河遂安流,每于浅处,设铺舍、置夫甲,专管挑浚。舟过则招呼、使避浅而行。自此而南,运河浅铺以( 依) 次而设”②。至弘治年间,运河其他各段也设置浅铺,“铺舍在河之两涯者五百七十有六”③。

浅铺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解决运河航道的淤浅问题,“盖令日事捞浚,俾无湮淤,此置浅命名意也。”④明正德年间,都督佥事( 漕运总兵) 杨宏在其著述的《漕河通志》中说道:“河沙凝散不一,中多涨滩,舟一胶则其害□□,故平江伯( 陈瑄) 建议九漕於浅处立有铺,中置浅。”⑤淤浅在运河各段较为普遍,明英宗帝师杨士奇沿运河归省时,就以日记的形式详细记述了他乘坐运船在南北运河多次搁浅的情况:“廿日早,阴,马船始至金菱湾,既出湾又频搁浅。”“夜至河西务驿宿,是日晴,虽十余胶浅,亦未若通州迤下之难也。”“初四日至夹沟驿北三里许,阻浅,名黄家浅。”“初五日早,仍阻浅不能行,阮内使复诣皮沟放闸水,午得水发黄家浅,过夹沟驿,驿丞石嵩武定州人颇疏通,黄家浅难涩不减金菱湾,甚得此驿人力之助,行三十里至耿山又阻浅……。”⑥

淤浅的普遍使得运河沿岸浅铺的设置为数众多,但由于河道变化,文献对其记载不一,如王琼《漕河图志》(弘治九年刊) 中所载浅铺数目为576,而程敏政《明文衡》(嘉靖八年刊) 则记为568,清初《行水金鉴》所记数目又有所减少。这种变化是因为浅铺多根据实际河道淤塞情况因时而定所致。那么,如此之多的浅铺在运河各段是如何分布的? 以下仅以《明会典》所记万历四年的浅铺为例,将浅铺的具体数目、组成及分布情况列表如下:

类型

名称量

浅铺数量

浅铺组织形式

民浅铺

老人小甲

军浅铺

里漕27 0 10 17

白漕34 6 15 13

卫漕158 107 0 51

闸漕197 188 0 9

河漕78 77 0 1

湖漕38 38 0 0

江南运河0 0 0 0

总计532 416 25 101

从上表分布情况来看,在运河不同地段,浅铺的数量各不相同,除镇江至杭州的江南运河外,其余各段皆设有浅铺。从数量上看,闸漕的数量最多,卫漕次之,河漕再次之,白漕和里漕相对较少。这种分布,既充分反映了运河各段“大抵水势迥异,而治法亦各有缓急之殊”⑦的情形,也与运程长短有一定关系。

 

浅铺

浅夫

 

“浅夫”,是指在运河淤浅之处疏浚沟渠的夫役,即“沙澥之处谓之浅,浅有铺,铺有夫,以时挑浚”⑧。虽则本文“浅夫”的研究只关乎京杭运河的挖浅夫役,但“浅夫”之职却早已有之。正如夏炘在《学礼管释·释沟洫井田异制》中所说:“治沟洫之夫,与后世之浅夫、堤夫相似,浅夫、堤夫皆募民为之,或按亩派夫,民自雇役。”⑨此处所指“沟洫之夫”,多在于“考工水地之法,井田浍畎所为”⑩,利在水利灌溉。五代时吴越国的建立者钱镠(852—932)也曾于天宝五(915)在吴中太湖专设都水营田使,创设“撩浅”瑏瑡军。南宋时钱塘地方仍“以新旧菱荡课利钱送钱塘县收掌,谓之开湖公使库,以备逐年雇人开葑撩浅”瑏瑢。因此,浅夫最初多因水利灌溉疏浅而设。大运河贯通之后,疏浚淤积为常事,唐刘晏在改革漕运过程中,就“以盐利为漕佣”瑏瑣疏挖淤浅,以便行运。北宋初年,朝廷也因汴河疏浚问题,“发京歌辅郡三十余县夫,岁一浚”瑏瑤。以上挖浅多为临时之举,征夫集中挑浚,与浅铺之“浅夫”尚有差别。

明人王琼在其著述的《漕河图志》中明确记述了“浅夫”名称的由来及职责:“漕河夫役,……在浅铺者,曰浅夫,以巡视堤岸、树木,招呼运船,使不胶于滩沙; 或遇修堤浚河,聚而役之,又禁捕盗贼。”瑏瑥正德年间漕运总兵杨宏所著《漕运通志》则载:“(浅夫) 侯船至则预备示之,且障水防风火,供运官之起坐,而便于提督。”瑏瑦因此,浅夫实际是指那些身居浅铺、及时挑浚的夫役。从该记述来看,浅夫与“沟洫之夫”和“撩浅夫”在职责上也有所不同,除却清淤外,还兼有导航、巡视堤岸、捕盗、栽种树木等职能。除此之外,《北河纪》又载:“凡漕河内毋得遗弃尸核,浅铺夫巡视掩埋,违者罪之。”①从其他文献记载来看,浅夫的职责与其他运河夫役又有交叉的情况,如《行水金鉴》记:“夫役以类从,一曰堤夫,若髙宝邳徐闸崖从事笆镢修筑者是也; 二曰浅夫,若髙宝湖之用船□,闸漕之用五齿爬杏叶杓水刮板者是也; 三曰闸夫,若诸闸之启闭支篙执靠打火者是也; 四曰溜夫,若河洪之拽溜牵洪诸闸之绞关执缆者是也; 五曰坝夫,若奔牛之勒舟,淮安之绞坝者是也。而今白河以浅夫改为引夫,髙宝以浅夫并为堤夫,失制久矣。”②

弘治七年(1495),王琼在担任漕河总理时曾计算过当时夫役的数量:“自通州至仪真瓜洲,凡四万七千四人”③,浅夫就包含于其中。浅夫作为一种徭役,在明初里甲制度中,由“管河道每岁预估用人夫若干,方行各州县按地起派”④,起派只来自于运河沿岸61个州县。之所以采用“置捞浅夫,惟用沿河州县民”之法,是为了“免其( 沿岸民众) 徭役牧养之事,使专于此,付管河官督领,役小则量数起役,大则举户皆行,非近运河之人皆休放使力农亩,如此将远者得安生业,近者甘事河道,不久利无弊矣。”⑤明后期,由于河道变迁,各浅铺浅夫数额逐渐减少,“或议裁革、或改停役、或改折征,沿革不常”⑥。这一阶段夫役随时演变无常,不易记叙。

入清,漕运制度大都被沿承,但在河夫来源问题上却发生了变化。明代浅夫应役制在清代出现了“河夫旷役”的情况:“河漕附近,籍民应役,衣敝履决,力尽筋疲,而工食至中饱。浅夫闸夫,卖富差贫,一名更至数十名,衙役捕系恫吓,民被累无穷。”⑦为此,康熙十七年,总河靳辅题称:“向来设有夫役疏防修补,随时用工,惟是工食无多,各夫不足糊口,往往潜逃贻误,故定有按地佥派土著之例,行之已久,……既征其赋税又征其力役未免有重累之苦”,并请“将额征银两改解河官雇觅”⑧。自此,伴随着清赋役制度的改革,“黄运两河有额设夫役,……各夫工食每岁每名或十二两,或十两八钱,或七两二钱,或五六两不等,其坐支于河库者,详明批给。”⑨浅夫除了来自民徭外,明清两代也多有卫所军卒、河兵充当浅夫。卫所原是正规军,但自明成祖迁都北京后,随着挽运石粮任务的加重,卫军也承担起运粮及维护管理运河的职责,有漕粮的各省卫所遂由驻防军性质改为劳役性质,以致“军士多杂派工作,终岁不得入操,虽名团营所征,实与田夫无异”⑩。军浅与民浅一样,除了疏浚挖浅外,还有种植树木、管理河道的责任。军夫的工食银则“自取于屯伍”。清初废除了明代卫所制度,康熙朝靳辅奏罢淮、扬、徐、灵壁等州府县堤浅夫,取而代之的是“河兵”。康熙十六年,“设立河兵,专供力役,按程计里,每汛分派修防,各在本管境内,桃伏秋汛不时巡查,遇有险要,竭力抢护,以保无虞。”瑏瑢《山东通志》详细记载了浅夫改设河兵的情况:“微山湖浅铺额设徭夫二百一十五名五分,内协助拨禹王台工二名,又于雍正五年新改河兵四十名”;“昭阳湖浅铺额设浅夫九十一名,雍正五年新改河兵五十名”;“马场湖浅铺额设浅夫六十五名,雍正五年新改河兵四十名”瑏瑣。至乾隆年间,运河沿岸诸多浅铺都改为兵堡,如光绪元年《吴桥县志》和光绪十二年《东光县志》所记,至乾隆元年,当地浅铺改为兵堡。

清初改设河兵的原因,除却运河多处发生险情、保运任务紧迫外,还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值得注意: 一是河夫征发本身存在弊端,不利于运河管理和疏浚,即所谓“旧制沿河堤岸额设河夫,以供修防之役,然有司按籍签夫必假手于吏胥,由吏胥而及之乡长,里甲大都冒张虚数,临时倩雇老弱,故名存实亡,而功以隳也。”二是雇募河之夫也因“工食无多,各夫不足糊口,往往潜逃贻误”瑏瑦。相比之下,河兵更具有专业性,也更易于管理,正如乾隆九年十一月,吏部尚书、直隶总督刘於义上奏所言:“查天津道属南运河河兵六百名,先因堤岸多险,浅夫不谙椿埽,改设河兵,以期适用。”瑏瑧因而,“改设河兵八营,营领以守备递为千把总一,以军政部署之令,其亡故除补有报,逐日力作有程,各画疆而守,计功而作,视其勤惰而赏罚行焉,有事则东西并力,彼此相援,无事则索掏艺柳,巡视狐獾窟穴,较额夫旧制有条而不紊,有实而可核矣。”

 

浅铺组织

 

浅铺浅夫在明清时期经历了从征发到折征、到徭役雇募并举的变化,卫所浅也逐渐演化为清代的河兵兵堡。浅夫所在之浅铺一般有“正房、夫房、井亭。用竹木、砖瓦、油灰、钉织等料,并招旗、铜锣、弓箭、抢刀等器”①,“每铺正房三间,伙房两间,围墙门楼影壁,……什物二十余件”②,是为临时居住和挖浅之用。尽管军民浅铺有着共同的职能———挖浅疏浚,但它们的组织形式却并不完全相同。

浅夫是通过徭役或雇募而来,组成了浅铺这一临时性的组织,作为一个具有实际功能的共同体,浅铺的内部形成了“一种对外封闭或限制局外人加入的社会关系”,而且“它的规则是由特定的个人( 领导者) 来执行。”③在浅铺组织中,“特定的领导者”因为构成性质的不同而略有差异。黄仁宇先生在其著述《明代的漕运》一书中认为: 明代“浅铺”组织是在“老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④。显然,黄先生的研究注意到了民浅铺最常见的“老人制”组织形式,但从《明会典》及《漕河图志》的记述来看,民浅铺实际包含两种领导形式: 一种是“浅老”,另一种是“小甲”。如本文第一部分图表所列,明万历年间运河各段的浅铺中,除有416个浅铺是老人制外,还有25个是小甲制。

所谓“浅老”,是指由老人“充当组长和监督”⑤并对浅铺进行管理。一般一个浅铺有老人一名,大约管理十人左右,如“静海县浅铺九,每铺老人一名,夫十名”⑥。那么,在这众多的浅铺之中,老人( 简称“浅老”)的身份是如何确定的呢?“浅老”制度的建立应与明初推行的老人制度⑦有着必然联系。有学者在对老人制度的研究中曾指出: 明代的老人制度除里老外,同时还应包括木铎老人、集老人、店老人、仓老人、水利老人、窑场老人⑧等。从功能的角度来看,浅老应该隶属于水利老人一类。在黄运两岸,类似的“老人”组织还有不少,如运河两岸之渡口,“每船设梢夫十名,每一州县设老人一名,管理附近,巡司衙门掌之,仍大书老人梢夫姓名于船尾,如有违误摆渡及勒要渡钱,听过往诸人指名陈告。”⑨再如闸河南旺水柜所设之“湖老”,其职责是“督率各夫昼夜看守,但有盗决堤防泄水利者照例问谴”⑩。清代黄运沿岸还设有堡老,主要是“统率各堡夫昼夜往来廵守”。周绍泉先生认为诸上老人虽名称有异,但“均是制度上的里老”。

尽管如此,如果细致地从来源、职能、管理范围等方面来考量,浅老与里老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首先,“老人非傜( 徭) 也,所以董治教者”;浅铺老人( 简称浅老)则是一种正役。其次,就来源看,里老来源于“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其合设耆老”,浅老则是沿岸应承役人员。第三,从选拔条件看,里老“须由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任”,是个人声望与身份、年龄的结合; 而浅老则是由“临近乡民中选精勤守法者充役”。在这里“老”不再是一个年龄概念,而只是表明“组长”的身份。第四,里老人的主要职责在于“导民善、平乡里争讼”,具有监督和管制社区居民言行的责任和义务; 浅老的职责仅在于带领浅夫疏浚河道,大致负责十人到几十人不等。

除浅老制外,“小甲”是民浅铺的另一种组织形式,大致分布在里漕和白漕,数量不多。其组织形式如下:“香河县浅铺六,小甲六名,夫六十名”。翻阅各类文献,我们并未得见有关运河浅铺小甲来源的确切记载,只在《大明会典·户部》中见到有关于匠役“总甲一年一次,以有抵业行止者充当”的规定,但小甲这样的组织形式在运河漕运组织中却并不少见。如隆庆五年(1571),漕运总督王宗沐曾提出针对漕运组织的小甲制:“五船为一甲”,“甲不得过帮,帮不得过卫,卫不得过总,剩四船则自为一甲,剩三船则分付各甲之下”,每甲推有才力者为甲长①。同样在其他区域性水利组织中,也有这种类似的组织形式,如三吴水利疏浚与开挖过程中就“起倩相应人夫,编立总小甲名目,选平昔曾经管挑河道、公勤、耆老、粮长人等”②为甲长。

里甲、里老的编制和管理模式在明初农村基层建设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系统的一种创造,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社会在相对激烈的变迁中保持着动态平衡。因而,浅铺组织对其组织形式的借鉴,直接原因应与浅夫的来源有关。由于浅夫是由原有里甲基层组织提供的,所以对里甲编制原则的仿照,更容易实现对人夫的有效管理③,对应役者的约束。所以尽管浅铺只是一种不固定的临时性组织,功能相对单一,设置本身也多具有区域性或临时性特征,但仍然充分保障了运河挖浅疏淤工作的实施。

“总甲———小甲”是明代运河沿岸军浅铺常见的组织形式。笔者据《大明会典》统计: 明成化年间,运河共有军铺101处,它们全部采用总甲———小甲制,其形式大致如下: 德州卫张家湾等浅铺10,小甲10名,军夫100名④。军铺中所实行的总甲———小甲制显然与明代卫所制度有关。卫所组织中的“总甲”初置于洪武年间,存续时间很长,直至成化年间仍然存在。卫所中的总甲属于卫所的基层建制,总甲下设小甲,编制原则为每10名军人设一小甲,每50名军人设一总甲⑤。明代运河河道由沿河军卫、有司划地管理,各地的卫所、有司都辖有一定数量的堤夫、闸夫等,数十名至数百名不等。

明清易帜,社会变革,重在赋役和劳役税征收的里甲制度被保甲制度所取代,尽管清初政府试图通过均田均役等行政性强制措施重新实施明代的里甲制度,但终究不能解决土地流转速度加快、人口流动等问题。因此,至雍正六年(1728),在各省推行顺庄法,实现了从重视里甲组织向重视实际管理人的模式转变,继而把顺治初年就推行的保甲法与之结合起来。这对浅铺的影响在于浅夫来源的改变: 由征召徭役改为雇募。“康熙十二年议准停止河南佥派河夫,如遇岁修动河道钱粮召募,每夫一名月给银二两; 十三年核准江南河夫亦停佥派,如河南之例动河道钱粮召募; 十五年核准夏镇分司所设浅溜夫,南旺分司所设泉夫尽行裁去,北河分司所设额夫裁半,余皆照额留用; 十六年题准河南募夫,每名每月给银一两二钱,照江南例按日散给; 二十年题准裁通州及武清、香河、宝坻、永清、东安诸县浅夫,其额设夫役银归通惠河分司召募挑浚。”⑥在康熙十二年至二十年间,运河浅夫被相继裁减并改为招募。河夫招募虽然减轻了沿运各地的徭役负担,但因为没有了原来里甲身份的限制,小甲、老人的组织管理方式也随之渐失实效,被招募的浅夫因为“难以节制”而导致挖浅能力减弱,给运河疏浚带来新的问题。

靳辅治黄运,多改新制,其中有关浅铺最大的变化莫过于河兵的加入和兵堡的建立⑦。“(康熙) 十七年裁江南凤阳淮安等府浅夫、溜夫,改设河兵,河臣靳辅经理河工事宜,请设江南河兵八营专司河工,而罢回所设夫役,从之。”至康熙三十八年,又“裁徐州所属额设岁夫,改设河兵,先是沿河之处皆设有浅夫溜夫,以备挑浚,募民充应,时有裁减,至是裁夫设兵遂为定制。”⑧在组织形式上,雍正八年始,将“铺改称堡”⑨,而此时“堡”的职能范围有所扩大,兵堡“按里计程,每汛分派防守,各在本管境内,桃伏秋汛不时巡查,遇有险要,竭力抢护,以保无虞。”⑩在管理上,“设千把等官统之,以弁领兵,以大辖小”,“每五日令各弁员将督率河兵分工力作之事俱一一开写,呈报衙门,以考其弁兵之勤惰。”

尽管清代改河夫制为河兵制,从事包括挖浅在内的防汛守护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浅夫完全被取消,正如河臣董安国所说:“黄运两河,险汛甚多,若将民夫豁免,专责河兵,必致贻误。部议从之。”再如雍正元年,“议准直隶运河额设浅夫六百三名有奇,尽行裁去,改设河兵六百名”,但到乾隆十一年,又因“每岁运河挖浅究非河兵所素习,除零数不计外,应酌复旧额之半,设浅夫三百名。”在组织管理层面,由于浅夫多为雇募,来源复杂,浅夫直接受制于厅、汛。如“北河浚浅,乾隆十一年议准……嗣后应于北河六汛增造垡船六十,召募夫百八十名,长设浅夫三百名,每月各给工食银一两二钱,令沿河汛弁上下游巡督,率浅夫随时疏浚。”①

 

浅铺与地方社会

 

在以上的叙述框架之中,浅铺实际同时具有两种性质,一种是解决运河淤浅问题的水利设置,这是一个空间概念; 另一种是由浅夫组成的从事挖浅的组织,这是一个“群体”概念。这两种性质决定了浅铺对运河沿岸社会的影响同样具有双重性。

关于浅铺这种水利工程与聚落形成的关系问题,以往学界少有涉及。受施坚雅中心地理论以及运河商业功能论的影响,城镇的行政性与市场性的整合往往是区域空间分析的工具,但对运河区域而言,其沿岸聚落的形成却并不完全遵循如是的模式,其既是区域自然选择的结果,更是运河经济与运河水利设施及组织形式的契合。

从各种相关文献及沿岸地方志提供的位置及名称来看,浅铺设置从三里至十几里之间长短不一,并无定制,多是根据实际淤浅情况而定,但在不同区域又各有规律,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在闸河一段,浅与闸多重合,《明史》载:“宣宗时,……济宁以北自长沟至枣林闸百二十里,置闸诸浅。”②如聊城境内的梁家乡浅( 闸)、周家店浅( 闸) ,济宁境内的仲家浅( 闸)、鲁桥浅( 闸)、新闸浅、枣林( 闸) 等等。在闸河上,闸坝淤浅问题较为严重,浅与闸相连不足为奇。二、浅铺虽设置在容易淤浅的地方,但为了便于记忆,将其与附近的某一地名相连,或桥或渡口或村庄,如东光县有浅铺七,分别被命名为油坊口浅、大龙湾口浅、古堤口浅、北下口浅、任家口浅、桑园口浅、狼十一口浅③;再如清平县境内的戴家湾浅、魏家湾浅,吴桥县境内的高家圈浅、郭家圈浅等。

随着运河工程及制度的变化,浅铺数目不断减少,“浅铺国初因之( 明代) ,康熙年裁汰其半,……历今各屯、口、营亦时易非复旧制。”④例如《漕河图志》所记运河沿岸吴桥县所属的10个浅铺( 小马营浅、降民屯浅、朱官屯浅、罗家口浅、高家圈浅、郭家圈浅、铁河圈浅、白草洼浅、连窝镇三里浅、王家口浅) ,在光绪朝所修《吴桥县志》中只剩下王家口浅和降民屯浅,而此时的王家口浅和降民屯浅虽然沿用了浅的名称,但已不再具有浅的功能,而是演变成了吴桥县第四甲的村落⑤。

由于浅闸这些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需要政府的长期投入,也需要军民守备,这使得这些地方人口流动相对较大,再加之其与渡口、桥梁等水利工程的合一,其功能性逐渐增强,具有了逐渐演变为村落或扩大已有聚落影响力的可能。因此,关于浅铺功能性问题,实际还暗含着其与地方社会的关系。因此,在运河这一特殊的区域之中,一方面要注意到聚落形成的行政性与市场性的整合,另一方面,更要注意自然市场体系与运河工程建设的空间逻辑。空间意义上的浅铺与地方社会关系的建立促进了聚落的形成与发展,而组织层面的浅铺所承载的则是社会变革乃至民众生活的内容。浅铺作为运河河工的一种临时性组织,其组织结构形式是对明代基层管理组织的有效借鉴,利于河工管理。但作为赋役,它又在一定程度上给民众带来了沉重负担,民所趋避,出现了“各属浅夫原额虽有一千二百名,除逃亡事故外,实在工仅一千余名”⑥的情况。但时至清代,随着传统户籍控制政策的松动和雇佣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大批破产农民、手工业者可以比较自由的寻找谋生之路,应募河工疏浚挖浅已然成为谋生的选择之一。咸同年间礼部侍郎胜保在《切务五时疏》中称:“数十万赴工之人,非失业之徒,即游手无赖”⑦。伴随着浅铺数量的减少以及政府治河策略的改变———河兵的加入,浅夫的需要量逐渐减少,当运河日渐断流之时,那些以疏浚挖浅拉纤为生的游民,也就失去了生活的来源,并进而成为地方社会中的不安定因素。

 

文字来源:《安徽史学》2012年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