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为军国重计,凡京城所需南货,全赖江南漕船带运,而江南所需北货,亦赖漕船带回[1](,故漕河管理备受重视,涉及漕粮、钞关、仓储、堤防、闸坝、夫役、物料、钱粮、船只、土宜等多个方面。每年通过运河北上的漕船最多达11000余艘,此外还有贡鲜船、商民船等,其数量更为可观。船只通过河道的重要节点,如过淮河、过徐州洪、过闸、盘坝等,不可能集中于几天内完成,往往需持续几个月的时间,这种情况下,制定适当的行船次序是非常必要的。明代为确保漕粮的正常北运以及回空船只的及时南下,规定“运舟过尽,次则贡舟,官舟次之,民舟又次之”[2](,其本意是在考虑漕运优先的前提下,力保皇家船只和商民船只的通行,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大打折扣。分析明清时期运河上不同船只的通行次序,有助于加深对河道、漕运等相关问题的了解,但以往有关运河的研究中,忽视了对不同船只通行情况的综合考察。本文故不揣浅陋,试作如下分析。
为皇家运送时鲜贡品的贡鲜船,可在运河上畅行无阻,其它船只都要避让,是运河上的特权船只。按规定,贡鲜船队每帮由一名宦官负责,由龙江、广洋等卫所的水军撑驾,掌舵者为车驾司副郎,朝廷专门发给特别的通行证,每年往返于运河南北。
明代,每年通过运河运往北京的贡品,类型繁多,名目不一,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类:一是皇家必需的日用品,如诰敕轴、神帛、笔料、竹器等;二是腌制或干制物品,如腌菜台、紫苏榚等;三是不加冰的时鲜物品,如天鹅、鹧鸪、樱菜、荸荠、芋、桔、藕、橄榄等;四是加冰的时鲜物品,如鲜梅、枇杷、鲜笋、鲥鱼等。
加冰鲜品中的鲥鱼,自每年的五月十五日祭奠孝陵后,立即开船北上,限六月下旬到北京,七月初一用于祭奠太庙,然后作为御膳,供皇帝品尝。如此一来,运送船只必须昼夜兼程、急如星火,沿途还要添加冰块[3](。时人何景明《鲥鱼》诗生动地描写了冰冻鲥鱼的运输情况:
五月鲥鱼已至燕,荔枝芦桔未能先。
赐先遍及中珰第,荐熟应开寝庙筵。
白日风尘驰驿骑,炎天冰雪护江船。
银鳞细骨堪怜汝,玉箸金盘敢望传。
正德、嘉靖年间,五月份便已有鲥鱼运送至京,但到万历中期以后,由于水环境变迁等因素的影响,河道通行不顺,出现了不能及时运达的情况。再加上管理不善,往往等鲥鱼全部采办完毕后,才匆匆置办装具,甚至还附载其它货物,“勾当稽留,动踰旬日,沿途淹顿,又致愆期”,结果等到了京师,色味全变,根本称不上时鲜物品。而且,船只的延迟还往往有碍筑坝蓄水,影响后面其它船只的通行。
鉴于鲥鱼出产在四月份,所以应赶在
明代贡鲜品的运输,由南京兵部守备衙门等专门机构负责,毎年进贡物件3000余起,用船162只,涉及南京司礼监、南京守备并尚膳监、司苑局、内府供用库、御马监等衙门,所运物品除南京司礼监制帛2起用船5只、南京司礼监笔料1起用船2只外,其余155只全部用来运送南京守备及尚膳监各项时鲜物品(表1)。
表1 南京各衙门运送鲜品一览表
资料来源:《明会典》卷160《工部十四》;(明)朱国盛、徐标:《南河全考》卷下《贡船考》;
运送时鲜贡品的船只,主要由一些体积小、速度快的黄船、马快船等承担,此种用船制度明洪武时创设于南京,最初职能是“储备水战,以防不虞”。明成祖迁都北京后,宫中所需生活用品大多从南方调拨,南京遂成为江南贡品的采办地。为及时运送进贡宫廷的物品,黄、马快船成为首选船只,“用黄快船以装贡物,设运船以挽漕粮”。快船原额998只,成祖定都北京后,作为运载进贡器物之用,“诸人不可乘,诸物不可载”[7](卷二)。天启三年(1628年)正月,南京贡鲜船停止运行 [8](卷二二)。至此,明代贡鲜船的历史宣告结束。
作为特权船只,黄、马快船的通行颇引人注意。一方面,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其优先地位;另一方面,黄、马快船仗势欺人,在运河上恣意妄行,给漕运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也引起了管理者的注意。
明宣德四年(1429年),要求除运送紧要贡品的船只外,其余运粮、解送官物以及官员、军民、商贾等船只到闸,都需要等待积水至六七板后,方许开闸放船。乗坐马快船或递运站的船只到此的公差、内外官员等人,如事务特别紧急,也只能由附近驿站提供骡马,通过陆路前行,不许违例开闸。如有违反,将受到严厉惩处。
鉴于贡鲜船的特权优势,便有人打起乘坐贡鲜船的主意。成化九年(1473年)二月,朝廷进一步下令,要求淮扬以北的运河官员,凡遇到南京进鲜等船只经过时,务必要逐一查验,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即便是这样,仍有不少人违反。二十二年(1486年)六月,政府发布“漕河禁例”,规定各闸只有贡鲜船到时即开放,其余务必待积水而行,若积水未满,或虽水积满而船未过闸,或下闸未闭,均不许擅自开闸放船。若豪强胁迫擅开,走泄水源或开闸不依帮次,争先斗殴者,由闸官将其挐送管闸以及巡河官处究问[10](卷一五九)。但实际上,仍有人明目张胆利用马快船只运送其它物品,却不受惩罚。弘治十四年(1501年),御用监王瑞等用黄马快船60余艘,运送神像到武当山,吏部尚书倪岳、兵部尚书马文升上疏阻止,但皇帝对此听之任之,并不加以制止,仅要求沿途不许生事扰人。十五年(1502年),朝廷再次重申“漕河禁例”的有关规定,强调进贡鲜品船只到即开放。淮安一带为防止黄河的侵扰淤垫,严格闸坝的启闭,只许漕船、贡鲜船由闸出入,而官民船只悉由五坝车盘而过。[4](卷七)
就运河各地段而言,最能够体现鲜船特权的,是徐淮段和山东段运河,前者是因为面临黄水倒灌的威胁,后者是因为面临水源不足的困扰。淮安清口为黄淮交会之处,“两河会合,潆洄激荡,重运出口,牵挽者每艘常七八百人,或至千人。鸣金合噪,穷日之力,出口不过二三十艘。而浊流奔赴,直至高、宝城下,河水俱黄,居民至澄汲而余”,因此备受重视。于是建闸置坝,严格启闭,除“重运、回空及贡鲜船只放行外”,即闭坝拦黄。凡官民商船,俱令通过盘坝的方式往来。淮安以北的徐州古洪、内华二闸,比照淮安通济闸事例,每年六月下旬筑坝,不许擅自开放,特殊情况下,甚至贡鲜船只到达时,“亦酌量盘剥”。[13](卷三四)
山东运河从临清以南至台儿庄,河道近千里,其水源主要来自山东诸泉。由于南旺南距台儿庄高差120尺,北距临清高差90尺,水流落差大,费力积聚的水源很容易走失。于是需多建造闸坝,或数里置一闸,或数十里置一闸,规定“惟进贡船只,随到随开,其余务待积水”。每年春夏之交,天旱水涸,阿城、七级之间借安山等湖水以济牵挽,以便进鲜船只依照期限入京[9](卷七)。南旺、临清一带,河道大挑、小挑亦俱有钦限,毎年十月十五日筑坝,次年二月初一日开坝,遇有贡鲜船到此,另为设法前进。其余官民船只俱暂停通行,等候开坝放行,如有势豪之人敢于阻挠者,听任管河衙门从重究处。并将上述规定用大字书写,刻于石上,立于南旺板闸旁,示众遵守。隆庆六年(1572年),再次重申挑浚时惟有进贡冰鲜船只可设法前进,其余均暂停止。
政府在给于贡鲜船特权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些禁令,诸如禁止附搭黄、马快船,禁止贡鲜船只夹带,可谓“令甲森严,历历可考。”但实际上,私搭滥载、借机渔利的情况屡禁不绝,特权船只故意悬挂写有“御用”、“上用”、“钦差”、“钦取”字样的旗帜[7](卷二),“南北往来,道路如织,皆持势纵横,强索财物,凌辱官吏,强迫军民,官司欲盘结,皆称‘御物’,人不敢阻止,嗟怨满道,所不忍闻”[14](卷一二二)。以高宝河段船闸为例,一年初春天旱水涸之时,有管闸人员正准备蓄水通舟,恰好有马块船只到来,不肯由坝车放过去,而强行开闸,随便出入,闸官无可奈何[15](卷八)。
成化元年(1465年)九月,南京吏部郎中夏寅在运河旅行途中,亲见马快船私自夹带的情况,其中一船所运贡物不过一箱一柜,其余空间均用来夹带客商或私货。十四年(1478年),南京内官覃力朋进贡时,率领马快船100余艘,多搭载私盐,役派民夫牵挽,还从各州县驿递处索取银两500余两以及大量钱帛。船队行至山东德州甲马营时,武城县派典史率人盘查,覃力朋以其人多势众,抗法拒查,致使典史牙齿被打折,一人被杀死,伤者甚众。[11](卷九二)此外,上文所述沈德符搭乘运鲜船一事,也是该船随便载人、借机渔利的明证。
黄、马快船的做法扰乱了运河的正常通行秩序,加重了沿途官府以及百姓的负担。就官府而言,每年春天,贡船自南京北上,中途要更换夫役人员达19次之多,每处雇夫用银五六十两,沿途大小衙门皆受其害[14](卷七六)。就百姓而言,也是苦不堪言,明陆粲《客座赘语》载:“卫人语及快船,无不疾首蹙额。盖有千金之财,出一差而家徒四壁者矣。”[16](卷二)弘治十七年(1504年),吏部尚书马文升称:“南京进鲜船本为奉先殿设,挽夫至千人,沿途悉索,今扬、徐荒旱,愿仿古凶年杀礼之意,减省以苏民困,命所司议行之。”[8](卷五二)因此,减少甚至取消这种船只,成为百姓的强烈心愿。嘉靖年间南京兵部侍郎顾济死后受到供奉,“南都人祀之”,原因就在于他曾建议朝廷裁减马快船。
以上黄、马快船,均是明代运送贡品的船只。清代以后,虽没有南京贡鲜船只的侵扰,但皇家的其它船只经行运河时,也要优先通行,其它船只纷纷避让。例如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为保证皇太后所乘之船四月份沿运河通行,要求来自江南省的首进各帮,于正月至二月初渡黄,四月初抵天津,以便到西沽一带回避,如不能赶至天津,即于临清口外卫河上游回避;要求二进帮船于洪泽湖的太平河、养马滩等处回避;令三进帮船中途于髙邮金湾六闸、扬州三岔河、常州高桥等处回避,等四月初皇太后由顺河集启銮之后,再催攒北上。回避皇家船只,难免会影响正常的漕运限期,乾隆皇帝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在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的上谕中指出,此次巡幸山东,回銮时自济宁登舟,由水程回京。以前三四月间正是漕船衔尾北来之时,若因回避御舟停泊不前,未免延误漕运,允许商民船只于两岸暂泊,等御舟一过,即可前行。
漕粮是“天庾正供”,是漕运的根本目的,故运河上通行的漕船,次序上占据一定的优先地位。例如,淮安一带为防止黄河的侵扰淤垫,严格闸坝启闭,只允许“漕艘、鲜船”由闸出入,而官民船只“悉由五坝车盘”。运河上的通济等闸,只许漕船及贡鲜船只经行,待到六月初旬,两类船只全部过完后,才开始筑坝节水[4](卷7;卷14)。上文提到的明代“运舟过尽,次则贡舟,官舟次之,民舟又次之”的说法[2](卷上),此后一再提及,清朱之锡《运闸运船宜整理疏》有载,顺治十三年(1656年)十二月,工部回覆巡漕大臣侯于唐的奏疏称,闸座启闭,有关粮运,务需按照旧例,首先粮船,次及官商。上述规定强调了漕运的重要地位,但多数情况下是一种理想化的行船次序,在皇权时代,“运舟”基本上是不可能优先于“贡舟”的。
通行在运河上的漕运船帮,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承担大规模漕粮运输的卫所船帮;另一种是承担“白粮”运输的民间船队,其来源不同,在运河通行次序上也不尽一致。就总体的地位与行船次序而言,军运漕船次于贡鲜船只,但优先于一般商民船只。
明永乐以后,随着都城的北迁,军运逐渐取代了民运,粮长也从主要领运者的地位,退居到“白粮”运输之中[20](P77;P112)。从此,除少部分白粮仍由民户承担外,绝大部分漕粮任务都由运军各“总”承担。运军的建制为12总或13总,辖漕卒12万人,漕船1万余艘,平均每船10余人,运粮约300石。“总”以下是卫所漕帮,“帮”是对漕运进行分组管理的手段,类似于宋代的“纲”,各帮拥有的船只数量不一,从二三十艘到七八十艘不等(见表2)。漕船按帮行驶的规定由来已久,明成化六年(1470年),户部有“旧例,运粮船挨帮而行” [21](卷八四“成化六年十月乙酉”)的说法。弘治十五年(1502年),户部批准都御史张敷华的建议,将回空粮船与王府马快船两岸分行,“以防阻冻”;将卫所官军船只与民运船只沿两岸分行,以免混行阻塞,有误粮运[15](卷八)。万历十五年(1587年)规定,每年回空粮船,根据卸粮先后顺序,挨次编号,填写议单,以便沿途机构按号稽查,一旦发现后船已过但前船仍未到者,没收所运私货,同时处罚押运官员[22](卷一)。
表2 万历年间各总所管卫所、漕卒、漕船、漕粮数目一览表
资料来源:王再晋《通漕类编》卷2《漕军数目》;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209页,表27。
明万历以前,漕船按“帮”的次序行进,避免了行船的混乱,适应了运河河道的特点。明代有人对黄河与运河的按“帮”行进情况作了比较,发现黄河上必须要越帮前进,否则“一艘不移,万艘皆滞,是惰者不能速,勇者又阻之使不得速”,而运河上则需要按帮次行进,“闸河序帮,乃倍速矣”
[2](
卷上)
。万历中期以后,各帮通过情况又有所改进,据总河万恭《治水筌蹄》记载,一里长的闸漕,如令漕舟排满,可容90余艘漕船。但以前旧制排满30艘便放闸通过,极大地浪费了水源,于是万恭将其改为90艘一帮。这样船只一多,可使水盈漕,充分利用有限的水源,“盈则水溢,且上闸之水不得直遂也,而善停蓄水可逆灌上闸矣”[2](卷上)。
清顺治初年,仍执行漕船按帮前进的规定,严禁后帮之船前行,或前帮之船后行
[23](
卷十七)
。康熙初年,每船额定运军10名,至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改为每船运军1名,其余9名则招募水手充任。康熙以前,运送江南漕粮的4000余艘船只,均需于仪征、瓜州两地停泊,等待编定序列,“挨次开行”。康熙间,允许只要一帮到齐,即可开闸放行[24](
卷四)
。当时漕船行进的次序是根据距离京、通两座漕仓的远近而制定,山东、河南帮船在前,其次是江苏、安徽、湖北、江西、湖南的帮船。为防止各帮抢先,打乱次序,严禁漕船随意僭越。一省之中,又按照远近再定次序。清代,漕船数量有减少的趋势,有学者根据所收藏的《漕运底帐》,研究了道光三年(1823年)前后的漕帮情况,共统计出漕运船队125帮,除4帮空缺、3帮漏记外,其余118帮共船只5864只,平均每帮船只十几只到八九十只不等[25](P202)。
到清代后期,漕船违限的情况频频出现。道光年间,始改为不论帮次,先到者随时过淮。该办法固然减少了因一帮延迟而影响整个漕运的弊端,但无疑会增加运道的混乱秩序,无法达到阻止漕船违限的目的,其结果是违限的情况愈演愈烈。例如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六月,中河桃源汛以北的纤堤漫口,湖南漕运各帮尚有船115只来不及出塘,挂泊黄河未进杨庄口者,尚有江西各帮以及湖南帮船共计223只
[26](
卷四一八“道光二十五年六月乙未”)
。道光以后,运道淤塞严重,遂逐渐放弃了河运,全面实行漕粮海运,海面宽阔,漕船的次序问题遂不复存在。
明代以前,没有白粮的说法。白粮是明清时期由江南地区运送,专供宫廷和京师官员食用的额外漕粮,多为质地精细的白米。明初规定,漕粮之外,苏、松、常、嘉、湖五府,输运内府白熟粳糯米17万余石,各府部糙粳米44000余石,“以充官禄”。长运法实行后,漕粮皆军运,但白粮仍“民运如故”[8](卷七九),由粮长解送至京师,运输费用和途中损耗等都由纳粮户均摊。
在运河的通行上,白粮同其它漕粮一样,也需按时兑运、开帮、过淮、过洪、抵坝、交纳。但是,作为民运白粮的船只,在运河上的地位更低于军运漕船,还面临浥烂、漂没的困扰,钞关有船税,临清有带砖,河西务有剥浅之费[27](卷三十七)。隆庆年间,礼科给事中陆树德上疏,陈述民运之苦,称人人皆知军运之苦,但不知民运更苦。一路不仅遭受运军的欺凌,还遭受过洪、过闸的守候之苦,即便漕粮进京入仓,也是弊端百出,不堪忍受。指出,嘉靖初,民运尚有保全之家,但十年后无不破产待毙,建议军运白粮。但遗憾的是,其建议未被采纳
[8](
卷七九)
。万历间,为及时运粮到京,苏、松、常、嘉、湖等有白粮任务的府,每府出“买帮银”几百两[14](卷五十),作为运河通行的买路钱。为解决漕船压制白粮船之弊,户部尚书钱春还尝试采取了“白粮先漕而行”的办法[28](卷一四二)。
清初,漕政承明制,仍实施白粮民运的制度,由苏、松、常、嘉、湖五府及太仓一州承担。当时的白粮船分作五帮,依序通行,苏州、太仓为一帮,松江、常州各为一帮,嘉兴、湖州各一帮。后因白粮运输需临时雇募民船,往往延迟时日,于是由民运“改行官运”,后来又改由漕船分别带运。白粮由民运改为军运后,漕粮全部由卫所军承担,百姓的负担大为减轻,不过加耗等盘剥以及白粮缴纳仍是江南百姓的一项沉重负担,要求纳粮户除输送白粮正米217472石外,必须另加耗米和运费。根据这一规定,苏、松、常三府以及太仓州每石加耗三斗,需征耗米20707石,嘉、湖二府每石加耗四斗,需征耗米13488石[29](卷一二一)。
其解决的办法便是漕粮改折,将漕粮改成银两或其它物资征调。康熙初年,仅光禄寺改折白粮3万石,但相比每年20万石的运量而言,远远解决不了问题。为进一步缓解民力,乾隆元年(1736年)下诏,改减江南、浙江白粮12万石[29](卷一二二)。次年,又将部分以白粮发放的俸禄改为发放粳米,实征白糯不过10万余石[23](卷四二)。减征漕粮之前,180余艘白粮船分前后两帮行驶,减征之后,两帮并作一帮。如此一来,尽管白粮的运输与其它漕粮相始终,但由于帮次少、运量小,再加上民运改军运携带,白粮通行中面临的问题已与一般的军运漕船没有区别。
除以上贡鲜船、漕船外,运河上还有商船及一般民船的通行。运河以漕运为主,官船可以往来无阻,商船则必须躲让。虽然运河并不禁止商船之往来,但水少之时,商船往往受到很多的约束,等到水大时才听任行走。嘉靖初规定,不允许民船越帮行进,民运船只北行由吕梁洪主事负责,南行由临清闸主事负责,均在典簿上载明姓名籍贯,编成次序。九月以前,每放行10只粮船,允许放行民船一只。十月初一以后,则不许放行任何民船入闸,“直待运船过尽,方许放行”[15](卷八)。因此一些商人设法租用皇家船舱运载货,不仅顺利行进,且可逃避征税,甚至还有人采取“拼死过闸”的极端做法,明李东阳《夜过仲家浅闸》诗描述了“民船弃死争赴闸”的过闸场面:
日维乙未月丙戌,青天无云月东出。
舟人喧豗夜涛发,翻沙转石纷出没。
是时水浅舟在地,闸门崔嵬昼方闭。
闸官醉睡夫走藏,仓卒招呼百无计。
民船弃死争赴闸,楫倒樯摧动交碎。
舟人号豗乞性命,十里呼声震天地。
我时兀坐惊舂撞,揽衣而起心彷徨。
同行无人仆隶散,独与船月相低昂。
攀崖陟磴不得上,咫尺如在天一方。
流行坎止信有数,向来蔑视淮与江。
霜风欺人衣袂薄,呼童酌酒累数觞。
灯残酒醒闸亦过,北斗堕地天茫茫
[30](
丙集一)
。
雍正二年(1724年),皇帝下旨要求管河官员体恤商船的通行,允许商船于“漕船先后,乘隙而行,毋许漕船拦阻,亦毋许商船拥挤”
[23](
卷一三三)
。
综上所述,可得到如下几点认识:(1)朝廷管理运河的主要目的在于漕运,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贡鲜等特权船只优先通行、无需交费、私自夹带、逃脱盘查,打乱了正常的漕运次序,使漕船的正常通行深受影响;(2)运河行船次序是在有限的环境与技术条件下进行的,反映了不同船只的政治地位,折射出漕河管理的诸多困境。水运作为廉价的运输方式,适合体重减轻且对时间要求较宽松的粮食等物资运输,而对时间要求极高的贡鲜品而言,利用运河是勉强而为之;(3)开凿运河的目的,本不是为了民间通商,故“民船不得阑入”的规定被一再重复,商贾船成为运河上地位最低的一类,对他们而言,运河每年可提供的通航时间有限,且很多情况下是漫长而艰苦的。为扩展其生存空间,甚至采取“弃死争赴闸”的极端手段;(4)特权船只优先使用有限的交通资源,是“皇权”观念在河道管理中的缩影,往往会带来管理上诸多的弊端,不利于商品的顺畅流通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后来随着火车、轮船等新式交通方式的出现,商人便毫不犹豫地离开了运河,由帆船时代快步迈向蒸汽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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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