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湖田之争与利益博弈
郑民德,李永乐
摘 要:
清代的湖田是指因水环境变化而形成的非固定性土地,因这部分土地最初不属于国家赋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所以在升科之前享有数年的免税优惠,于是引起了清代社会各群体的争夺。在处理湖田纠纷的过程中,既有豪绅对湖田的侵占,也有地方民众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发起的诉讼与斗争,而国家与地方政府在解决各方矛盾的同时,也逐渐参与到湖田利益的分配之中,成为了群体博弈的主角之一。另外湖田争端的本质是国家、地方豪绅、民众利益分配不均衡多导致的,并由此引起了社会的动荡与各种矛盾的尖锐化。
关键词:清代;
湖田;利益;博弈;灾荒
田赋是清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备受封建国家重视。为了鼓励民间垦荒,增加土地面积,清政府还对诸如湖田、河滩地、山地、沙地、林地的垦殖实行优惠政策,免除数年的税收,借以刺激基层民众种粮的积极性。但是在湖田增辟的过程中,因各利益群体力量的不均衡,加之自然环境对湖田面积、区域、范围不断产生影响,从而引起了各种纠葛与争端。为了稳定地方社会,消弭矛盾与冲突,清政府一方面通过温和的调解来平息各方面的争端,另一方面又借助国家律法与军队等暴力机器来压制各种冲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家与社会表面上的和谐。但是这种表象并不能掩盖湖田争夺中国家、豪绅、民众三者利益分歧的日益严重,反而加剧了彼此之间博弈的升级与矛盾的尖锐化,并由此导致了清末广泛的因湖田争夺而产生的械斗与诉讼,这种现象既是清政府对基层社会控制力削弱的反映,也体现了在封建社会末期土地问题仍然是中央政府难以解决的一个难题。下面,我们从整体上对清代湖田之争与利益博弈进行探讨。
一清政府对湖田利益的态度
清代湖田的形成分为人为与自然两种因素。其中人为因素指围湖造田,即利用人自身的力量去改造自然,增加土地垦殖面积,进而扩大满足生存与经济交流的粮食来源;自然因素则属不可抗力,指突发性的水灾或干旱而形成的新的近湖土地,并且在最初时没有经过人工的改造与政府的登记。不管是人为还是自然因素形成的湖田,在开始时都是国家与政府鼓励或抑制垦殖的土地,国家都会实行一些政策来促进这部分土地向熟田或退田还湖的方向转化,其目就是为了农业与水利事业的发展。
清代湖田主要分布于江苏、浙江、山东、湖南、湖北、江西、安徽诸省,这些地区不但是当时全国粮食总产量的主产区,而且均属有漕省份,是封建国家漕运得以运作的基础,同时因自然气候与京杭运河的影响,这些省份内往往存在着大量用于济漕、灌溉、分洪的湖泊,近湖的土地也因人口的增长与国家税赋的需要而不断得到垦殖,从而成为了各种利益群体争夺的焦点。早在顺治五年(1648年)清政府就谕令“安山、南旺两湖地经升科者听民佃种,其余湖地不许开垦妨漕,永为令”[1]卷一三三,在湖田税收与国家漕运的选择上,清政府重视漕运的程度高于税收,并且以法令的形式禁止民间的围湖造田行为损害漕运。顺治九年(1652年)又命“沛县湖田禁民垦种,令蓄水济漕” [1]卷一三三,当时山东、江苏、浙江沿运河诸湖均为调节运河水源的水柜[1],属国家漕运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有专人管理与负责湖水的测量、面积、每日涨落的尺寸,而且灌溉用水与湖田增辟都必须附属于漕运需求。
康熙年间,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土地垦殖的速度逐渐加快,以前尚未关注的河滩、湖地、山林地也成为了基层社会民众垦殖的对象,而中央与地方政府也加强了对这部分土地税收的征纳。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江苏巡抚田雯奏称“丹阳上下练湖,田滩久荒,迨召民承佃,上练湖田滩五千九百八十余亩,每亩纳价银三钱,户部驳增至六钱未已,小民畏缩观望,致抛荒千二百余亩,下练湖田滩万三千余亩,亦报垦无已,请定每亩六钱三分召佃输课,庶废地渐成膏壤” [2],此处上下练湖18 000余亩土地因户部过度增收租税而导致垦殖未几,并使地方民众处于观望的状态,这既是中央政府对湖田的具体情况缺乏了解而引起的,同时也反映了封建统治者对土地税收的过度攫夺。同时期的扬州邵伯湖,“迩岁淮黄交横,五塘废水无所纳,濒湖田多没,而岁租输纳如故,加以桩埽之费,骚驿日多,甘棠之诵又不知属何人矣”[3]卷一五,可见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对湖田的首要目的即是征税,对民间疾苦与承受能力则不会过多地去关注。雍正四年(1726年)为根据湖田的实际情况征税,议准“江南昭阳湖田地嗣后如有涸出,收成之岁每亩悉照旧额征科,倘遇水淹即勘实题请豁免,该州县有将涸出地亩仍报水淹或以已报涸出后即有水淹不为申报请免者,该督抚即行题参,如徇隐不参及州县申报水淹不即委官勘实题请豁免者,一经发觉将该督抚一并严加议处”[1]卷五五,清政府将湖田税赋征收与豁免报告的职责交与州县官员,然后由地方督抚负责监督与核实,使不同级别的官员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虽有减轻地方民众负担,缓和灾荒而引起的矛盾与冲突的可能,但更主要的是为了保障田赋能够按时征收与上纳国库。
乾隆十二年(1747年)署山东巡抚方观承奏报安山湖田地状况,称:“乾隆十一年夏秋间,通湖皆水,现犹停蓄,大概湖地必须雨水调匀禾始望有收,惟二麦布种于已涸之后,收获于未发之前,小民皆愿认垦。臣查湖田多沃壤,而麦收足抵秋禾,每亩额征银二三分,又至轻减,故虽有水患,民间亦愿升科,但升科之后,官征民纳,例重秋收。如秋禾被水,或并未播种,则请豁并将请赈,且或连年积水,河工需地行水,又应请豁,徒致纷扰兼多妨碍,窃思安山、南旺二湖同为运河泄水之地,南旺湖业经奏准报垦征租,安山湖似应一例办理,将升科改为征租,并照直隶淀泊河滩地亩分季征收之法,其专种一季夏麦者,于麦后征收,兼种秋禾者,分麦禾两季征收,地方官解交运河道库,以为河工之用。如遇水淹查明免其输租,不得请赈,贫民每户领地二十亩,禁私相典卖,则租额毫无减于升科,而除去升科名色。官地民种,应征应免,可以随宜办理,且富户无从兼并,贫民常沾恩泽。”[4]卷二八三方观承根据山东湖地的实际情况改升科为租税,不但减轻了纷繁复杂的税收与豁免程序,而且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对湖田税赋进行调整,对中央政府、地方社会、承租民众都产生了有益的影响,因此得到了统治者的支持与赞许。
咸丰五年(1855年)黄河铜瓦厢决口后,随着黄河北徙局面的彻底形成,淮河流域由于水道紊乱而频年灾荒,国家历年动用赈灾银两数目巨大,如何筹措这部分资金成为了困扰清政府的重要难题。光绪年间,为解决淮河水患问题,民政部(当时属清末新政时期,户部已经改称民政部,设立于光绪三十二年)提出复淮建议,认为:“今若复淮而畅清口以泄洪泽之水,则洪泽之湖田出,以南诸湖不受洪泽之逼,则以南诸湖之湖田亦出,约计诸湖面积以及盱眙、天长滨湖处所可出之田不下五百余万亩,即宽留水道及去其不能遽出者亦当得三百余万亩,以新例涂滩每亩价银三钱二分计之,可得一百余万两之收入。”[5]卷一四在清末国家财政匮乏之际,民政部希望通过开垦洪泽诸湖田地来增加收入,只能属权宜之计,而且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整顿淮河与沿河诸湖,不但不符合当时国困民乏的实际,而且依赖传统的治河理念,在没有现代科学技术的配合下是不可能实现的。
清代国家对湖田的总体态度是征收赋税,希望通过土地面积的垦殖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是在遇到较大的灾荒之时,也会对湖田税收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以此达到宣扬朝廷恩惠与减轻民众负担的目的。如雍正十年(1733年),“豁免江南吴江、震泽二县坍没湖田额征银一千一百三十余两”[6]雍正十;道光三年(1823年)因江南发生灾荒,“贷江苏苏州等五府州驻扎灾区兵丁银米,缓征浙江秀水等七县灾民口粮,湖南安乡县被淹湖田额赋”[7]道光八。像这种湖田减免赋税的情况在清代较为多见,这是因为湖田靠近水泊的地理环境虽然在旱灾时提供了便利的灌溉水源,但更多的情况是遭遇洪涝时的颗粒无收,所以湖田面积的不固定性决定了它不能稳定的提供国家税赋与满足民众的粮食需求。
二清代地方豪绅对湖田的侵占与争端
清代湖田多分布于中央下辖的各州县,同时由于自然因素的影响,经常导致湖水深涸不定,湖田的面积也随之发生变化,所以地方政府在向户部申报的过程中难免存在漏洞与出现延缓,从而为豪强与劣绅侵占湖田提供了便利条件。豪绅侵占湖田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其一,发现新湖田出现后,将其纳入自己的土地范围之内。其二,通过各种手段,以低价强行从百姓手中购买湖田。其三,与地方官府相勾结,通过贿赂等方式获取湖田的垦殖权,瞒报土地税收。不管豪绅通过何种措施取得湖田的经营权,都属对国家正常土地开垦与税收政策的破坏,都是在利益的驱使下采取的非法手段,都不利于中央与地方公平、公正、合理社会秩序与体系的建立。
清代江苏吴江县河道纵横,湖泊密布,是江南重要的鱼米之乡与商业重镇,豪绅侵占湖田的现象在该地区非常普遍。清初“邑环水以居,太湖而外为荡为湖为漾为湾以数百,菱芡茭芦鱼鳖之利甲于一郡”[8]卷一一,附近百姓均受其利。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庄有恭任江苏巡抚后,“以水道壅塞,建言开浚,尽铲沿湖茭蒲,决淤涨,费国帑、民工几许。数年后豪民复以货嘱奸胥先占濒湖田亩,又纳水面粮,纵人植茭其中,蔓延满湖,壅塞更倍于前,而官斯此土者复不知也……濒湖失业之民,皆得食于水而无粮,则起而争,是滋讼端也,曰纳粮则可,豪民告佃则不可,明着为令。有田者禁不得占水,无田亦不得多占,占数亩而止,又禁不许私卖,贫民得产后即还官告佃,至有碍水道处,永禁告佃,如此则水之为民利溥矣。今锥刀之末,尽入豪家,而贫民之生计日蹙,贫民生计日蹙,岂国家之利哉”[8]卷一一,豪强对湖田的侵占不但破坏了湖区周边的水道与自然环境,导致水旱灾害的频繁发生,而且使沿湖居民无利可图,进而激化了其与豪绅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使诉讼事件不断产生。同时豪绅之所以能够实现侵占湖田的目的是与不肖胥吏的支持分不开的,在收受贿赂后,豪绅不但可以依仗官府的势力狐假虎威,使“民之渔采者先归其利于豪,而后食其余焉”,而且“与人争尺寸之利,而奸豪恣为水害”[8]卷一一,成为了扰乱地方社会秩序的重要破坏力量。
咸丰、同治年间,因黄河北徙及太平天国、捻军等起义的影响,江南地区的湖田争端日益严重。当时江苏铜山、沛县地区的土著居民与山东移民(因移民组织成团,又称团民)对湖田的争夺异常激烈,他们甚至经常因此而发生斗殴与诉讼事件,而土豪、劣监也纷纷参与其中谋取私利,从而使矛盾与冲突进一步扩大化。同治五年(1866年)两江总督曾国藩在勘察这一地区的湖田争端后奏称“近则构讼之人并非失业之户,不过一二刁生劣监设局敛钱,终岁恋讼,不特团民苦之,即土民亦以按户派钱为苦,而主讼者多方构煽,既以强客压主激成众怒,又以夺还大利歆动众心,官长或为持平之论,讼者辄目为受贿……上年八月臣驻扎徐州,铜、沛绅民赴臣辕控告各团呈词累数十纸。”[9]卷三三接到曾国藩的奏报后,朝廷回复:“其沛县激众构讼之生员王献华,著即革去衣衿,以示惩儆,嗣后倘再有土著刁劣绅民聚众诬控,希图敛钱肥己,及客民中有恃众逞强滋事者,均著该地方官从严惩办。”[10]卷一六九土著豪绅与生监中不乏为民请命者,但更多的是以诉讼作为敛财手段,以不断地控告来树立威望,从而凭借湖讼这一方式实现个人私利与目的。
光绪八年(1882年)都察院奏告:“浙江慈溪县北乡五都地方,有农田十余万亩,全赖杜、白二湖蓄水灌溉,同治九年经巡抚杨昌浚,将占湖民田给价平毁,去年有监生叶礼谦、名方圻创种桑麻,知府宗源瀚有开禁种桑之谕,乡愚借端种稻,诚恐水利日坏,受害无穷。”[11]卷一四九这种同一地区前后主政者对湖田的不同态度,不但导致豪绅与生监乘机垦辟湖田,而且引起了周边种粮民众的疑虑与不满,从而激化了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面对这一争端,德宗皇帝谕令:“该处湖田前经杨昌浚奏明禁种,何以复议开禁,所呈各节是否属实,如果有碍水利,自应仍行禁止,著陈士杰确切查明,据实具奏。”[11]卷一四九在这里光绪帝并没有武断地做出结论,而是让浙江巡抚陈世杰查明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解决。这是因为清代湖田争端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一旦决断有失偏颇,不但会引起纷争不断的诉讼与京控,而且会耗费地方与中央政府巨大的精力去解决这一难题,所以德宗皇帝的态度是小心与谨慎的。
清代地方豪绅对湖田侵占的根源来自于其对土地利益的疯狂追求,相对于通过正常方式购买土地,侵占湖田不但成本较小,而且享受国家数年的免税政策,因此投入低而收益大,所以成为了豪强劣绅扩展土地的重要方式。同时,豪强对湖田的侵占也会引起其他阶层民众的不满,并由此而产生诸多的争端与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豪绅会通过贿赂官府、有条件地让步等措施来平息民众的愤怒,甚至会通过暴力与强制的方式予以压制,从而实现对湖田利益的完全掌握。最后,清代豪绅与劣监还往往参与到普通民众的湖田争端中,或转移矛盾,或引导民众与地方政府对抗,或以代言人的身份与主政官员讨价还价,在利益的博弈与制衡中实现自身私利的最大化。
三基层社会民众对湖田的争夺及官府的处置
清代基层社会民众不但要负担国家的各项税收,而且有漕州县还要每年交纳漕粮,所以百姓的生活压力非常之大。为了尽可能多地增加粮食收入,普通百姓除了努力耕作政府分配的田亩外,还不断地开垦湖田、荒山、河滩,希望借此以改善生活。诗歌《湖乡五首》中曾曰:“岁岁插湖田,见禾未见谷。昨夜没堤腰,今晨浸牛腹。水涨富家忧,水退贫儿乐。湖西千顷肥,何如一网泊”[12]卷一五七,这首诗将湖田水势涨落与百姓的忧喜联系起来,就是因为粮食收成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但是清代湖田的范围毕竟有限,而人口却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于是围绕湖田的归属问题,基层百姓之间也展开了激烈的争夺,甚至经常为此发生斗殴与人命案件,而官府在调解矛盾、解决争端过程中的态度又决定着百姓之间冲突的规模与发展方向,一旦处置不力,由湖案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便会越发升级与频繁,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清代山东章丘、邹平、长山、新城四县备受大清河、小清河水患影响,康熙初年山东巡抚张鹏曾采取筑灰坝、堵决口、开挖分洪渠道等措施以泄洪流,“其后水又大至,渠不能容,而万家口亦溢。一时,欲规湖田为利者争塞万家口,欲泄河渠之涨者争开万家口,讦讼不休”[13]卷六。为避水患,这一地区民众彼此以邻为壑,互相控告与诉讼,产生了巨大的冲突与矛盾。后任巡抚桑格为平息争端,“为设滚水坝止高二尺,水大则从口泄水五分入泺,下亦安流。其后水又大至,居坝上游者,咎其遏水欲低之,居坝下游者咎其走水欲高之”[13]卷六,非但没有解决种植湖田者与其他民众之间的矛盾,反而使争端更盛。直到乾隆二年(1737年)在仓场侍郎陈守创的请求下,朝廷发国库银两浚修大小清河泄洪渠道,而不再议塞万家口,才最终解决了这一难题。
洞庭湖是世界的重要湿地,是中国的著名鱼米之乡,是湖南经济发展的重要板块[14],所以早在清代国家与政府就已经相当重视湖区周边区域的农业发展与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了。嘉庆七年(1802年)湖南巡抚马慧裕奏:“湖南长沙、岳州、常德、澧州四府滨临洞庭,各属多就湖之滨筑堤垦田,惟是洞庭一湖为川楚黔粤诸水汇宿之区,自应使湖面广阔,旁无壅滞,方易于消纳,乃湖民与水争地,常有冲决漫溢之忧,经前抚臣蒋溥题请近湖荒地禁民筑垦……乃愚民昧于远计,往往废水利而图田功,不独大江大湖之滨,即自己输粮管业之塘亦培土改田,截流种稻……又流涧之水,远近取资,若徒恃己业,截垦为田,则上溢下漫,无不受累,见在各属讼案纠纷大半由此。臣愚以为国家生齿日繁,地土甚辟,至于关系水利之蓄泄,当仍以地予水而后水不为害,田亦受益。”[15]卷一一七因此请求朝廷命各地官员勘察水利,严禁侵占湖田妨碍水道,如有报垦湖田、水塘者一律严惩。马慧裕所建言的措施不但有利于保持湖区周边环境的和谐,而且对于分泄洪流、灌溉农田、兴修水利都具有重要意义,属牺牲垦田小利而顾全大局的观念,从长远看是有利于农业发展的。但是在当时人口日盛、粮需日亟的现实下,这一观念想要得到彻底实行却非常困难,所以延续至道光年间,洞庭湖周边区域仍然是民筑私围遍布,“侵占湖地,阻塞水道,每遇水发之时,横溢四出,官围俱受其害,田庐坏而病在民,官赋亏而病在国。究之所筑之私围亦归乌有,利小害大,遗患无穷,而且附近居民或恐其贻害于己,当其私筑之日,率众阻拦。或以其事属违禁,间遇收获之时,乘势抢夺,以致互相争斗,别生事端”[16]卷九八,可见围垦湖田不但导致水患频发,而且使同一区域的民众互相争斗,彼此仇视,增加了当地政府解决问题的难度。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除基层百姓以私利为重的心理较为顽固外,还与中央政府的各项政策不能令行禁止有关,很多湖区官员在收受贿赂后,不但欺上瞒下,违规默许各种开垦湖田的违法行为,而且对于那些妨碍水道通畅的设施也不加以拆除,任由其危害地方社会,从而使这种不利于生态与农业和谐发展的行径愈传逾远,祸乱后世。
道光后,随着国内外矛盾的不断激化,这一时期因灾荒与战乱而导致的湖田争端远超前代,并且经常发生殴伤人命的重案与大案,这种在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综合影响下的冲突,既是封建制度末期各种弊端的汇聚与爆发,也反映了当时风起云涌的社会现实。如咸丰年间区云甫曾担任江西余干、上饶两地的知县,“余干吴、张两姓民争湖地十余年不决,聚众戕杀以为常,始至县,闻且筑垒治礮相攻,急出不意压其垒,谕以祸福,传集两姓勘治之,莫相指证,乃谕张姓得湖田,吴姓得鱼利,皆大欢罢讼”[17]卷一六,这种因湖田而导致的争端是检验地方官员施政能力与处置紧急事务的试金石,余干县湖田案之所以延续十余年而无无法平息,就是因为主政官员模棱两可、迁延不决,不能采取让矛盾双方都心悦诚服的举措来化解危机,无法做到真正为民请命,而县令区云甫的果断与坚决,加上合理地利益分配方式,使冲突双方的矛盾很快化解,进而稳定了地方社会。
咸丰元年(1851年)黄河决口于黄河丰工下游的沛县、铜山等县,导致微山、昭阳等湖地,铜、沛、鱼台之民田全部被洪水淹没,灾民为了谋求生存而迁徙他乡。徐州洪水退却后,咸丰五年(1855年)黄河又决口于河南铜瓦厢,山东曹州府属又备受其害,郓城、嘉祥、巨野之灾民纷纷流离到徐州,“其时铜沛之巨浸已为新涸之淤地,相率寄居于此,垦荒为田,结棚为屋,持械以自卫,立团长以自雄”[9]卷三三,为防止客民为乱,当时的徐州道王梦龄饬令各县将山东移民押解回籍,但随着迁来人口的不断增多,江南河道总督庚长又“设立湖田局招垦缴价,输租充饷,山东曹济等属各县客民遂陆续前赴该处并立湖团,相率垦种,屯聚日多”[18]同治五五,庚长当时的目的是为了向山东移民收取湖田税以满足军饷供给,而对于移民与土著之间对湖田的争夺却没有足够的认识,从而为以后大规模地爆发冲突埋下了隐患。十数年后,山东移民已经在苏鲁交界处的微山、昭阳湖地扎下根基,“西岸南迄铜山,北至鱼台,绵亘二百余里,宽三四十里或二三十里不等”[9]卷三三,而此时原先的铜、沛土著流民也返回家乡,面对自己原先土地被山东移民侵占的事实愤怒不已,于是两省民众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咸丰九年(1859年)山东移民湖团中的一支侯团“窝匪抢劫铜山之郑家集,经徐州道拿办将团民驱逐出境”,但“同治元年又有东民在唐团边外占种沛地,设立新团,屡与沛民械斗争讼,至三年六月遂有攻破刘庄寨,连毙数十人命之事,经漕臣吴棠饬派徐州镇道带兵剿办,平毁新团,既毁,擒斩至千人之多”[9]卷三三,因湖田争端而引起的土著与移民之间的斗争竟然发展到兵戎相见,朝廷甚至不得不派遣重兵进行镇压,可见当时冲突之激烈。其后围绕湖田的诉讼、京控、斗殴依然不断,“日相控斗,叠酿巨案,并有刁劣生监设局敛钱,屡以湖团通捻谋匿等词诬控,希图将客民概行驱逐”[18]同治五五。
同治五年(1866年)两江总督曾国藩奉命处理苏鲁湖案,采取了以下措施来缓解两省民众之间的矛盾。首先,在苏东省移民愿意回籍者,由朝廷发给路费银两,不愿回者,设同知一员,专门处理山东移民事务。其次,命徐州府同知专门移驻铜、沛地区,稽查保甲、筹办湖田、听断词讼,化解移民与土著之间的争端。再次,划定湖田地亩,不管土著还是移民均须在一定年限后升科纳租,并平毁私筑堤埝,以使水道通畅。曾国藩的这些举措对缓和苏鲁两省的湖田冲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土著与移民之间的利益,但是其后随着清末社会秩序的日渐紊乱,两省民众争端再起,并且愈演愈烈,甚至一直延续到近现代,成为了困扰国家与社会的历史遗留问题。
四湖田之争的原因与不良后果
清代的湖田之争与利益博弈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豪绅、基层百姓等诸多的利益群体,他们彼此之间既有合作,也有矛盾与冲突,始终在斗争中徘徊与选择,这种情况的出现,既是封建社会末期人口快速增长而对土地过度索取所产生的矛盾,也是清政府对湖田税赋过于看重的结果。而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处理湖案中的不同态度与方式,又决定着事件的发展方向与大小规模,因此,中央与地方政府实为湖案纠纷中的最主要角色。
导致清代各利益阶层对湖田产生争夺的原因是什么呢?首先,湖田虽然是土地的一种类型,但是却享受国家数年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靠近水源,土壤肥沃,亩产量较高,所以为社会各阶层所看重。从国家与政府的角度来说,对湖田初期的免税政策,是为了提高基层社会民众垦殖土地的积极性,进而增加土地面积,为以后额外土地的征税打好基础。从地方豪绅方面看,湖田刚形成时,并没有固定的产权概念,不被国家与地方政府所登记,属于税收地亩之外的土地,因此如何占有这一部分土地,将生田转变为自身的熟地,就成为了豪强们所关注的事务。从湖区的普通百姓方面考虑,耕种湖田,能增加粮食产量,可以在国家税收之外获得额外的收入,对于保障日常生活、增加收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人口的过度增长,是导致湖田争端不断发生与日益激烈化的重要原因。清初期,由于受明末战乱的影响,人口数量较明代急剧下降,所以国家采取移民与鼓励垦殖的政策,以增辟抛荒土地,此时因地多人稀,关于湖田的争夺少见于史料。康熙至乾隆朝,在社会稳定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大环境下,人口数量也急剧膨胀,虽然此时土地精耕细作的程度提高,亩产量也较清初有所上升,但土地面积却远远难以满足人口需要,加之大量土地逐渐集中到少数大地主手中,于是湖地山地、林地、河滩地也就成为了被垦殖的对象,并由此导致各种争端与矛盾的出现。再次,在封建时代,土地意味着生存与财富,“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的思想概念一直影响着清代社会各阶层,无论是国家、地方政府,还是豪绅与普通百姓,如何将湖田掌握在自己手中,如何增加更多的土地,就成为了他们彼此之间冲突与博弈的主题。
清代的湖田争端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其一,国家与政府本来是法令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是调解民间社会矛盾与冲突的主体,但是在湖田利益的诱惑下,也纷纷参与到利益博弈之中,并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身服务,从而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封建统治的合法性,使基层社会离心力逐渐增强,增加了爆发冲突的隐患。其二,清代湖田争夺激烈的地区,也往往是人口众多与经济发达之地,如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山东等省份,这些省份不但每年承担国家数百万石漕粮,而且是封建国家商品与土地税收的主要来源地。不断增加的湖田争端案,一方面增加了地方政府处理民事与刑事案件的难度,同时也导致基层社会秩序紊乱,各阶层围绕湖田的矛盾与冲突加剧。其三,湖田争端在清初与中后期有着不同的特点。首先,清代中期前国家法律制度健全,封建政府关于湖田税赋的各项政策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基层社会严密的保甲制度对于湖赋顺利征收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清末由于灾荒与战乱的影响,不但下级政府视中央律令为具文,而且大小官员株守州县,不思进取,贪污受贿,对于湖田案毫无作为,任由其向恶劣的方向发展。其次,清末湖田争端之所以酿成重案与大案,与灾荒、战乱的推波助澜密不可分。咸丰、同治年间的黄淮水患与太平天国、捻军起义不但导致清政府国库空虚与疲于奔命,而且也引起了基层社会民众的迁徙与流动,使他们为谋求生存而开垦湖田的动力愈加强劲,并由此而导致了移民与土著之间矛盾的尖锐化,甚至发展成了类似于准军事化组织的团体殴斗与武装博弈,因此要顺利解决这些冲突异常艰难。再次,清初虽有开垦湖田的行为,但因人口总体数量较少,所以对湖田的争夺不甚激烈;而清中后期随着人口的急剧膨胀,现有土地的数量已经难以满足人口生存的需求,所以湖田案中不但参与者日益众多,而且冲突与博弈的级别也逐渐升高,成为了困扰地方与中央政府的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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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贺长龄.清经世文续编[M].清光绪石印本.
[10]官修.清穆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1]官修.清德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7.
[12]邓显鹤.沅湘耆旧集[M].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邓氏南邨草堂刻本.
[13]成瓘.道光济南府志[M].清道光二十年(1840)刻本.
[14]郭辉东.洞庭湖生态经济圈示范区设想[J].武陵学刊,2011(3):21-25.
[15]贺长龄.清经世文编 [M].清光绪十二年(1886)思补楼重校本.
[16]葛世浚.皇朝经世文续编[M].清光绪24年(1898)上海书局石印本.
[17]郭嵩焘.养知书屋集[M].清光绪十八年(1892)刻本.
[18]王先谦.同治朝东华续录[M].清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