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漕运中的官民冲突—以光绪河南洛阳闹漕案为视角的历史考察

清代漕运中的官民冲突

—以光绪河南洛阳闹漕案为视角的历史考察

郑民德

(聊城大学 运河学研究院,山东 聊城 252059

摘要:清道光后,外敌入侵、吏治腐败,加上黄河北徙,运河淤塞,运作近二百年的国家漕运陷入绝境。光绪十三年,河南洛阳李延华、李延涌兄弟为反抗地方官府的漕粮浮收,纠集民众闹漕,并上控京城,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造成了河南官场的地震,对地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闹漕;洛阳;漕粮;社会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漕运是清代专制国家的经济命脉,为了保障每年四百万石漕粮顺利抵达京通仓,中央政府不但设漕运总督、河道总督、仓场总督负责漕粮的征纳、河道的疏浚、粮食的存储,而且在河南、山东、江苏、浙江、两湖、江西、安徽等省置督粮道,负责本省漕粮的监督收纳、漕船押运等事务。延续至清中后期,随着黄河北徙、运河淤塞、漕粮改折的影响,加上国内政局动荡,国家正常漕运秩序受到了巨大冲击,当时不但征漕官员与胥吏任意压榨纳漕百姓,上欺国家,下害民生,导致官民冲突不断,而且基层社会民众的反抗情绪也日益高涨,其中光绪十三年洛阳闹漕案即是典型的代表。清代河南漕粮数额虽不及江南地区,但因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加上地方官员的浮收与压榨,百姓处境苦不堪言,本次闹漕由李延华、李延涌兄弟带领,他们通过抗粮、上控、京控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与地方恶势力斗争,最终却因官官相护,先后毙命。他们凄惨的代价,引起了最高统治者的重视,中央政府先后惩治了河南官场的一大批中高级官员,并减轻民众负担,安抚百姓不满情绪,使地方社会暂时归于平静。本文以光绪十三年洛阳闹漕案为视角,分析了专制社会末期漕运困境中百姓与地方官府的利益纠葛与冲突,揭示了当时的社会背景与现实,文章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闹漕案的背景与过程

清代河南虽属有漕省份,但并非属于运河直接流经地区,卫辉、彰德、怀庆、开封等府漕粮或陆运,或河运到卫河沿岸的楚旺、小滩水次仓,然后由漕军输往北京与通州。道光、咸丰后,因运河淤塞、黄河北徙、漕粮海运,河南漕赋也多改折银两,由官府或商人从广东、台湾、东北、四川等地采购商品粮以满足国家的各项需求,运河与传统漕运的作用已大为削弱。尽管如此,河南有漕百姓的负担依然很大,当时不但地方政府任意苛索、压榨漕户,而且胥吏、生监、地棍也视征漕为获利途径,“涉漕务一切皆丁胥主之,领银唯命,截串唯命,捉某户,褫某衿唯命,忽拥之坐堂皇,忽驱之诉长吏,皆唯命,非所谓我为政者乎。丛怨于绅衿,肆虐于平民,小而讦讼,大而闹漕”[1]31,地方官员形如木偶与傀儡,任由胥吏摆布,从而加重了百姓的纳漕负担,扰乱了基层社会的民间秩序。

洛阳虽有“天下之中,十省通衢”之称,但在清代仅为县建置,经济与商业并不发达,同时因自然灾害频繁,所以百姓生活艰辛,常常食不果腹,衣不蔽体。咸丰四年(1854)清廷增加苛捐杂税,洛阳百姓组建“联庄会”,进行抗粮运动,被清政府镇压。咸丰五年(1855)黄河铜瓦厢决口后,河南、山东临黄州县的农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恶化,洪涝、干旱、蝗害的发生频率大为提高,对基层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咸丰八年(1858)夏,洛阳发生水灾,导致农业歉收;光绪二年(1876)至四年(1878)连续十八个月无雨,不但五谷不收,物贱如粪,米贵如珠,甚至人饥相食,死者十之八九,史称“光绪三年大旱灾” [2]p13。频繁的自然灾害,使洛阳百姓挣扎在死亡线上,在此危急局势下,地方政府不但不抚恤百姓,反而妄加征收漕粮,浮收、滥征、加耗不断,从而加剧了与基层民众之间的矛盾,导致社会秩序陷入混乱之中。

光绪十三年(1887)洛阳知县王道隆勾结胥吏与地方土棍增加漕米税银,从中分肥,引起洛阳民众的不满,他们推举洛南李延华、李延涌为代表,与王道隆进行谈判,希望减轻百姓的负担。但王道隆不辨黑白、昏庸残暴,“因民人李延涌等传帖聚众,阻挠收漕,将李延涌拿获,辄非法殴打,立时拷毙”[3](卷248,草菅人命后,又添改日期,谎称病故,妄图瞒天过海,逃避惩罚。李延华知悉其弟惨死后,先后向河南府、河南省进行控诉,但因官官相护,一直没有结果。后李延华京控于“三法司”之一的都察院,结果却被收监关押,在狱中死亡,据《东华续录》载“河南民人李延华以洛阳县漕米违例浮收,兼将伊兄(实为其弟)李延荣(即李延涌)滥刑毙命等词,赴该衙门呈诉,该民人旋即在押病故,并于尸身检出告示、粮单各件一,并抄录呈览等语” [4](光绪八十二)。李延华、李延涌兄弟双双因闹漕而毙命的悲惨结果,引起了洛阳民众的极大愤慨,他们围攻县衙,声讨地方官员的罪行,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农民抗粮运动。光绪帝接到奏报后,对此案极为重视,谕令:“案关苛征病民,酷刑毙命,虚实均应彻底根究,著边宝泉督同臬司亲提人证卷宗,秉公研讯,务得确情,定拟具奏,毋稍瞻徇” [4](光绪八十二),希望河南巡抚边宝泉能够查明案件真相还百姓公道,但边宝泉袒护下属,隐瞒实情,迟迟无法得出结论。后御史张廷燎奏称:“洛阳知县王道隆滥加粮额,酷刑毙命,抚臣规避失察处分,恐难彻究,请饬查办” [3](卷248,于是中央又派大学士恩承、刑部尚书薛允升彻查此案,后经仔细调查、取证,方发现了河南官员滥征漕粮、官官相护的罪行。光绪帝闻悉案件实情后,极为震怒,对河南一大批中高级官员进行了惩罚,并为李氏兄弟平反昭雪。

案件结束后,为减轻洛阳百姓负担,缓和地方民众与官府的对立情绪,清廷降低了漕粮银浮收的数额,从而暂时稳定了地方社会秩序。据《漕规碑记》载“从来法之无越旧章者,自率由而莫易,事之有关大义者,虽捐躯亦不辞,吾洛漕米合勺成升,四碗起头,其弊多端,今经李延华、李延涌京控,兄弟同死案下。蒙皇上钦差恩、薛(恩承、薛允升)二公讯明,洛阳大粮共六万二千五百七十五两,漕米共一千二百八十五石,每正银一两扣漕二升零四勺七撮,每升扣钱二十五文,当堂面谕,永不准合勺成升,四碗起头亦不准出口照钱,仍照二十五文旧章完纳,嗣后藩台复谕每米一石上解费银三两,折收钱六千八百文,每粮银一两扣漕二升二合三勺,每升折收钱六十八文,合洛暂遵此完纳,但恐世远年湮,其弊复生,因会通合县各捐囊资,劝诸贞珉,以著李氏之义行,并见吾洛之人口口,册书工食向无此例,姑念伊等贫穷在官,合县公议,每粮银一两为出钱八十文,如出粮食者,秋夏各八升以示体恤。光绪十六年十二月谷旦合洛绅民合立” [5] 。该碑刻于李氏兄弟死后三年,其内容为减免漕粮浮收的过程及遵循的数额,目的有二,其一是纪念李氏兄弟为洛阳百姓所做的贡献;其二为将漕粮数额勒石永记,以防以后政府的压榨与勒索,从而作为标准与依据。

光绪十三年洛阳闹漕案,虽然在规模上无法与湖北钟人杰、山东朝城县闹漕案发展成武装起义相比,但仍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李延华、李延涌兄弟二人在洛阳百姓的支持下,先后上控于河南府与都察院,但均惨死于刑狱,最后只是在最高统治者的直接干预下,在大学士、刑部尚书这样高级别官员的复审下,才最终得以平反,这说明在专制社会中,百姓的正当利益很难得到维护,在与官府的博弈与斗争中也处于劣势,所以他们寻求公平与正义的道路如此艰难。

二、京控的艰难之路与河南官场的地震

河南洛阳闹漕案,初期只是一起百姓争取合法权益的斗争,如果地方政府处置得法,根本不会发展为上控京城、酿闹人命、官员受惩的地步,最后之所以造成无法收拾的局面,甚至惊动了最高统治者,就是因为当时官场整体腐化,地方官吏压榨民生,利用征漕的权力从中谋取私利,“大户仅完缴正额,小户更任意诛求,迟至满廒停收,即须改征折色,每石价至五六千文不等,小户之浮收抵大户之不足,官吏征收不善,小民咨怨有词,故闹漕之案往往因之而起” [6](卷66《赋税》),这种完全不顾及民众诉求,甚至以权压法、以权卖法、以权弄法的行为,必然会激化与百姓的矛盾,从而引起纠纷与冲突。

在得知弟弟李延涌惨死于洛阳知县王道隆的毒手后,李延华异常悲愤,决定采取上控的方式讨回公道,他先后向附近州县及河南府、河南省按察司进行控诉,但或被拖延,或被发回洛阳县重审,始终没有解决。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时贪官、庸官遍布,他们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彼此袒护,高级别官员收受下属的贿赂后,对于他们的腐败行为置若罔闻,而地方官有了上级的笼罩,各种违规行为也明目张胆,视若无人。李延华在一系列努力无果后,决定上控于京城,向最高级别的司法机构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进行控告,希望能够为弟弟平反昭雪。但在清代,越级上诉有着繁琐的程序,甚至要经受巨大的磨难,据清代著名学者包世臣讲:“州县专以钱漕为意,于听断大都怠慢,而佐理之友更多不谙条例,玩视民瘼,虽雀脚细故常拖延岁月,迫成上控,上控则发回本县,又迫成京控,京控又发回本省,委员与发审之友商同,置之高阁,每有原告瘐毙,押店具文销息,积习至牢,交恶弥甚,及征收钱漕时,绅民连名控讦,轻则发府,重则提省,原被数百人,拖累经年,官民两困” [7](第27《别集八》),并且“近年风刁健,上控、京控之件日多,是立严章程,凡未经本管官审断而辄上控者,即所控得实,亦治以赴诉之罪” [7] (第27《别集八》),所以蒙冤百姓京控并非那么简单,要经历层层阻隔与磨难,稍有不慎,不但不能平反冤情,甚至连上讼者都会锒铛入狱,无法昭明公理。

李延华京控于都察院后,“定例京控案件由步军统领、都察院、通政司上达者,率奉旨交督抚提案研讯” [8](卷2,案件交河南省复审后,巡抚边宝泉昏庸无能,无法辨清案件事实,导致迁延不决,甚至连李延华也毙命于监狱。光绪帝闻知后,非常重视,又令大学士恩承、刑部尚书薛允升彻查,才最终使该案真相大白。因案件关系基层社会秩序稳定,并且出现人命大案,中央政府对办案不利的各级官员进行了惩罚,其中“王道隆著即行革职,发往军台效力赎罪,孟津县知县陈理裕虽讯无扶同捏报情事,惟未将李延涌刑毙缘由查询明确,率以受杖后越日身死详报,河南知府承恩事前既未将此案查明禀揭,事后复照详率行拟结,候补知府冯光元亦未查明,辄于承恩照详会禀,署洛阳知县康乃猷,明知该县漕粮向有浮收,不肯举发,含糊断结,均著交部分别议处,前河南巡抚边宝泉于王道隆滥刑毙命各节不行即时参奏,著交部查议” [3](卷248,最后署洛阳知县康乃猷、孟津知县陈理裕、河南知府恩承、候补知府冯光元全部被革职,河南巡抚边宝泉也被降二级留任。该案引起了河南官场的大地震,上至巡抚,下至知府、知县,全部受到处分,可见清廷对于该次闹漕案是非常重视的,希望通过官场的整顿,重新恢复漕粮收纳秩序的稳定。但在清末社会,传统漕运已陷入穷途末路,不但“不肖官绅侵渔中饱,民情困苦,怨嗟盈路,京控上控之案层见叠出” [9](卷20,而且“上控批回则以为健讼,京控交审则半属消弥” [10](卷2《奏疏》),百姓难以找到伸张正义的途径,仅仅惩罚一部分官吏,根本无法改变整个官场的恶习,只能属治标不治本的办法。

从表面上看,光绪十三年洛阳闹漕案是百姓取得了最后的胜利,因为漕粮浮收不但得以削减,而且部分昏庸无能的官员也得到了惩治,但这只是表象,事实并非如此。其原因有三:首先,李延华的上讼之路并非一帆风顺,中途历经艰难,最后身死狱中,其代价十分之大。其次,闹漕案发生后,光绪三十年(1904)官府又增加税赋,引起了洛阳民众的斗争,三十一年(1905)百姓又群起抗花布捐与粮食交易税,聚众与官府对抗。宣统二年(1911)又反对清政府加税,爆发抗官毁署事件。可见洛阳频繁的民众反抗运动,是与当时的社会现实紧密相连的,当通过正常的途径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时,就只能通过暴力的方式获取,这也是普通民众的无奈之举。最后,清末社会外敌入侵、内乱纷扰,赔款、练兵费、苛捐杂税层出不穷,而所有的负担都落到基层百姓身上,当他们被迫害到走投无路时,必然会激化与官府之间的矛盾,从而引发冲突与斗争,导致社会秩序陷入混乱。

三、结语

清代漕运发展到中后期已是弊窦百出,各地民众抗粮、闹漕运动不断,上控、京控事件也不绝如缕。当时“漕运之制,日久弊生,州县则任意征求,旗丁则借端勒索,民间受累日甚,因而挟制州县,州县既有浮收之弊,遂不能不受勒于旗丁,旗丁既有需索州县之事,则沿途各衙门奸胥蠹役亦不免勒索旗丁” [11]p290,这样漕运不同衙门、不同人员纷纷从中取利,而繁重漕赋的最终承受者却只能是普通百姓。当基层民众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往往会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反抗。一种是和平方式,一般通过诉讼、京控等手段,希望上级部们能够确查民情,体恤民苦,做出有利于百姓的举措,类似的案例有道光二年(1822)湖南匡广文、光绪十三年(1887)河南李延华闹漕,但均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只是在发生人命巨案的情况下才引起清政府的重视。其二为武装反抗,是在通过和平方式达不到目的的时候,采取武装暴动、起义的形式谋求公平与自身的权益,案例有道光二十一年(1841)的湖北钟人杰起义,道光二十四年(1844)到咸丰四年(1854)的山东朝城县武装闹漕。不管何种方式,均为百姓的无奈之举,其行为具有正义性,也体现了百姓在与官府的博弈过程中处于弱势,“民间苦于苛敛,因而聚众闹漕,其围城罢市者始得上闻,余则立毙杖下或长系囹圄耳” [12](卷1《奏议》),必须使用非常规的手段才能达到目的。

光绪河南洛阳闹漕案在清代绝非个案,当时在山东、江苏、浙江、江西、两湖、安徽等有漕省份百姓的抗粮、闹漕运动非常频繁,呈现出一种常规化、普遍化、组织化的特征,是当时社会秩序动荡的一种具体体现。那么为什么河南漕粮数额在远不如江南地区的情况下却发生漕案呢?大体由以下三个原因造成。首先,虽然清初对于各省州县漕粮征收定有数额,一般不会危及民众的生存,也不会引起百姓较大的对立情绪,甚至在灾荒年景,漕粮可以豁免、豁减、豁缓,以减轻百姓的生存压力。但到了清中后期,随着漕运腐败现象的加剧,州县、旗丁、生监全部参与到漕运利益的博弈中,浮收、加耗数量甚至超过漕粮正额数倍,河南有漕州县也不例外,所以即便正额不高,但压迫沉重。其次,清末除吏治腐败、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外,河南省连续遭遇水旱蝗等自然灾害,特别是黄河连年决口,百姓生活困苦,在此情况下,地方官府不但不抚恤民生,反而妄加漕赋,所以发生闹漕运动也就不足为奇了。最后,清末河南省的闹漕、抗税运动具有连续性,特别是光绪、宣统两朝几乎年年爆发,呈现一种高频率的特征,洛阳作为人口密集,漕赋较多的县,官与民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特别剧烈, 因此李延华、李延涌闹漕只是其中百姓宣泄愤怒、追求公平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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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农业考古》201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