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山东运河区域的闹漕案——以道光、咸丰年间的朝城县为视角的历史考察

清代山东运河区域的闹漕案

——以道光、咸丰年间的朝城县为视角的历史考察

郑民德 孙元国

(聊城大学  运河学研究院,山东 聊城 252059)

 摘 要:漕运,是中国古代专制国家的经济命脉,是维系政治、军事、社会秩序运作的物质基础,但对于普通纳漕民众来说却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延续至清代道光、咸丰年间,随着国内外矛盾的激化,山东运河流域有漕州县不但灾荒不断、战乱频起、盗匪遍布,而且民众饱受地方官员的压榨与剥削,从而掀起了轰轰烈烈的闹漕运动,其中朝城县闹漕案在规模、程度、影响力上都具有非常明显的代表性,反映了这一时期官与民之间的对立及国家对基层社会控制力的削弱。

关键词:闹漕;朝城;运河;社会

闹漕是地方民众因不满官府在征收漕粮过程中的压榨与剥削而掀起的反抗斗争,其形式主要有拒交漕粮、打砸粮仓、上控与京控等,目的是在与官府的博弈与冲突中求的自身利益的满足。同时闹漕是一种民众运动而非单纯的武装起义,尽管闹漕案在处理不当的情况下会发展到农民革命,例如道光年间湖北崇阳的钟人杰起义,但多数情况下闹漕只是本地狭小区域内有限人群的反抗,带有特定的利益诉求,有暴力色彩却不完全具备武装起义的条件,所以我们可以将闹漕案定义为官与民之间冲突的一种形式,而非根本的阶级对立与矛盾的顶峰。清代闹漕案主要发生于道光、咸丰两朝,这是与当时漕运的衰败、官场的腐化、外敌的入侵、频年的灾荒分不开的,为了在困境中谋生存,包括山东运河区域在内的有漕州县民众纷纷团结起来,利用群体的力量去对抗官府,其中朝城县闹漕案与浙江王荣芳闹漕案、湖南匡光文闹漕案、湖北钟人杰闹漕案就是典型的代表,目前学界对江苏、浙江、两湖、江西的闹漕案多有研究[1],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对山东这一重要运河省份却没有涉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较大的缺憾,本文即以道光、咸丰两朝山东朝城县闹漕案为视角,通过对当时政治、农业、社会环境的分析来揭示闹漕案的发生、过程与结果,从而实现对清中后期山东运河区域漕运现状的了解。

一、闹漕案发生的社会背景

清代朝城县位于鲁、冀、豫三省交界处,地势平坦,临近运河,是山东运河区域重要的农业区。顺治至雍正初年朝城县属东昌府,雍正二年(1724年)与范县、观城划归濮州直隶州,雍正十三年(1735年)再属曹州府,这种归属地的频繁变化既是国家行政区域划分的结果,同时也反映了该县田赋、漕粮、地丁等国家财政要素的变迁。道光之前,朝城县“地肥硗,赋不甚上下”[1],百姓的漕赋压力不是很大,所以地方社会维持着相对的稳定。延续至道光、咸丰时,随着官场的腐化与国内外矛盾的尖锐,有漕省份百姓遭受的浮收与压榨越来越严重,当时“江以南石米折银至五六两,江以北石米折银亦四五两,弱者倾产以输赋,强者聚众以抗官……尝见州县开仓收米,民囊米仓外坐卧守之,米入仓则欣欣有喜色,官吏唱筹稽册故延宕,惟恐米之来,不数日亟闭仓,勒民输银,民囊米归,举家愁叹,催租吏至其家持串怒吼,输银倍其米价之二三”[2],这一段话将地方征漕官员与胥吏的贪婪与残暴形象刻画的栩栩如生,而百姓惟恐交漕之不及的胆小懦弱也反映了当时漕赋的沉重,体现了基层社会群体纳漕如纳命的悲惨。

首先,频年的灾荒与是导致朝城县百姓闹漕的直接诱因。道光、咸丰年间,山东几乎无年不灾,甚至一年数灾,水、旱、蝗、瘟疫频繁发生,而国家与地方政府牺牲农业水利发展而一味满足运河水源的做法又加剧了基层社会民众的苦难。早在顺治五年(1648年)因自然灾害与山东榆园农民军的影响,朝廷命“山东夏津蝗灾免赋一年,朝城罹土贼之患所欠漕米悉行豁免”[3],由此可见清初朝城这一地区社会秩序即不稳定,是中央政府漕赋照顾的对象。道光元年(1821年)开州黄河决口,导致下游山东诸州县怒波横流,黎民遭殃,朝城、濮州、范县等地“坡水下注,河道不能容纳,四处旁溢,该州县低洼之区被淹,大道亦有积水”[4],为稳定地方社会,朝廷命山东巡抚琦善一面核查灾情以便应对,一面疏消积水以利民生。其后,朝城等地几乎无年不灾、百姓无年不苦,政府也几乎无年不赈济与豁免税粮,如道光六年(1826年)因山东朝城、齐河、聊城、堂邑、茌平等二十七州县麦收歉薄,命改征粟米,并将旧年积欠漕粮缓征[4]。道光七年(1827年)又“缓征山东恩县、朝城、观城、陵四县节年歉收积欠钱漕,并武城县被旱村庄新旧额赋有差”[4]。道光二十年(1840年)因旱灾与风灾命缓征朝城新旧额赋,二十四年(1844年)又“缓征山东朝城县被水村庄额赋”[4],这种连年不断的灾荒不但导致国家正常税赋不能征足,影响了国库财政收入,而且使地方百姓生活陷入苦难之中,从而导致了基层社会秩序的紊乱。道光年间朝城农业灾荒的频繁发生除了与自然环境的变化有莫大关系外,更是人为导致生态恶化的结果,人口的过度增长使土地垦殖速度加快,向山要地、向林要地、向河滩要地成为了当时普遍盛行的一种土地增辟方式,而环境中各要素的失衡又使灾荒发生的频率、强度、影响力加大与加快,进而损害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导致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难以得到保障。另外山东有漕州县虽多临近运河,但农业水利资源却极其匮乏,仅有的汶、泗诸水,泰、沂、滕诸泉也被政府纳入漕运体系之中,在不能满足运河充足水源的情况下,地方州县是无权使用这些河道或泉源的,加上频繁的运河工程又破坏了自然河道原有的布局,从而导致山东运河区域农业环境进一步恶化。尽管灾荒发生后,清政府都会采取一些善后措施赈恤地方民众,但所谓的豁缓与豁减只是降低与减轻了百姓的负担,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他们生活的压力。此外很多地方上的不肖官员与胥吏往往置国家法令于不顾,即使有各项豁免政策也横加暴敛,千方百计的压榨与勒索百姓,由此使基层社会矛盾加剧,闹漕、匪患、武装起义等反抗运动也随之而生。

其次,战乱、匪患、秘密教会刺激与加剧了山东运河流域民众反抗官府、拒交漕粮、抵制漕赋运动的发生。清代自从乾隆朝中后期便走向衰落,当时不但官场腐化、吏治不整、贪污行贿成风,而且百姓负担日益沉重、谣言遍起、人心思乱。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山东发生灾荒,地方官府不但不抚恤百姓反而妄加征收漕赋,从而导致寿张人王伦发动武装起义。王伦以清水教为组织手段,利用基层社会民众的反抗情绪,先后攻占寿张、阳谷、堂邑等州县,并围攻运河重镇临清,切断运河漕运,使清政府陷入恐慌之中,后清廷调集重兵方将其剿灭。道光十六年(1836年)宣宗谕令“山东习教之风曹州、东昌等府为尤,此外各府所属亦难保无传习煽惑情事,不可不妥密访查,期无漏网”[4],道光十七年(1837年)御史朱成烈又奏“山东曹州、德州、东昌等处俱有教匪诵经传徒,私立名号,各头目分掌教旗,或管百人,或数百人,一经掌旗,数口之家可得饱暖……总因地方官平日不行保甲,不练民壮,一经小丑跳梁便至张皇失措”[4],可见当时山东运河区域不止朝城社会秩序混乱,德州、东昌、曹州等地也是教匪遍布,民众反抗情绪高涨。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正值鸦片战争进行之际,山东基层社会也陷入动荡之中,当时不但黄河漫口,灾民流离失所,而且曹州府捻军与匪徒也横行劫掠,甚至连朝廷候选员外郎林光岱在入京经过山东、河北时“在清河县半壁店被劫一空,路上报抢之案不一而足”[4]。延续至咸丰朝,大规模的战乱又在山东爆发,清军与太平军、捻军、长枪会的剧烈争斗不但破坏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导致民众大量死亡,而且因军费、漕费、练兵费而产生的巨大负担又恶化了民众的生活条件。咸丰四年(1854年)太平军与捻军联合作战,山东官员报“贼由张秋陷阳谷,窜过莘县,直扑朝城西北,显因大兵将到闻风而遁,若不由朝城趋直隶,必由冠县、堂邑北扰临清”[5],朝城县县治就是因此次战乱而毁“捻匪焚圮,迄今未修,数十年间官府吏役凭居民宅”[6]。道光、咸丰年间鲁西运河流域频繁的战乱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战乱使经济与生产受到严重冲击,人口锐减,民不聊生。二、农业的衰退使国家漕赋难以足额完成,损害了中央政府从事各种行动的物质基础。三、战乱导致会党、匪徒、秘密结社横行,社会秩序陷入紊乱,治安状况恶化,民众对官府失去信心。四、广大百姓历经苦难后,认识到清政府的腐败无能,逐渐组织起来开展闹漕与武装运动,以激烈的方式谋生存。

最后,沉重的漕赋是百姓闹漕的根本原因。清代山东省漕赋数量虽然不及江南与两湖,但因农业发展水平的差异,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仍然是不小的负担。道光年间大学士曹振镛曾言,“漕运之制,日久弊生,州县则任意征求,旗丁则借端勒索,民间受累日甚,因而挟制州县,州县既有浮收之弊,遂不能不受勒于旗丁,旗丁既有需索州县之事,则沿途各衙门奸胥蠹役亦不免勒索旗丁”[7],旗军、胥吏、征漕官员相互勒索,彼此行贿,而最终的受害者却是纳漕百姓。朝城县早在乾隆年间漕粮浮收就比较严重,当时的县令刘大绅进行了整顿,“朝之漕米旧多浮收,大绅至时值开征,乃亲诣水次,使民自量自概,积弊以去,听讼一间辄结,乡民感德”[8],县志亦载“清初漕米每亩一升三合五勺,范、观两县仅七合,我县加倍,旧志谓代他县完纳,不知始于何时,亦不知始自何人,绅民赴水次完纳有斛尖,有样盘,有鸡淋米,胥吏私剔官斛,是以穷其利,每斗率须二十升有余”[6],漕粮征收过程中的过度浮收与科索,不但使基层百姓的生活难以自给,也增加了他们对官府的不满态度,因此闹漕就成为了减轻负担,争取权利的一种手段。

总之,道光、咸丰年间山东旱涝无常,运河漕运不但掠夺了山东沿河诸州县的农业灌溉水源,而且百姓纳漕时会遭受沉重的剥削,所以民众的反抗精神异常强烈。同时“民间苦于苛敛,因而聚众闹漕,其围城罢市者始得上闻,余则立毙杖下或长系囹圄耳”[9],尽管闹漕会付出沉重的代价,但只有大规模的闹漕事件才能上达天听,才能让统治者罢免贪腐官员,进而减轻百姓的负担。

二、闹漕案的发生、经过与结果

朝城县闹漕案发生于道光末至咸丰初年,具体时间为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咸丰元年(1851年)、咸丰二年(1852年)、咸丰三年(1853年),在延续近十年的时间里,朝城县共发生漕案五起,其频率之高在全国较为罕见,这与学界以往认为闹漕主要发生于江南地区,而山东地区在频率、强度、影响力上远逊于江南的观点是有所不同的。如果仅从占漕粮总量的比例上看,山东确实难以与江浙相比,但是山东的农业生产条件、经济发展程度、自然地理环境都限制了该省承担赋税的能力,所以山东与江南地区漕赋压力的比较不能单看抽象的数字。首先,从农业生产与地理环境看,江南气候温润,水网纵横,号称鱼米之乡,粮食可以一年收获数次,并且亩产量较高,而山东水旱灾害频繁,冷暖不均,粮食产量有限。其次,江南商业、手工业与渔副业发达,农民可以用闲余资金从市场上买粮交纳漕赋,而山东手工业的发达程度不如江南,多数民众的生活基本维持在温饱状态。最后,道光末年与咸丰初年,黄河北徙而造成的水害,太平军、捻军而引起的战乱,会党、匪患对地域社会的破坏都给山东民众造成了巨大苦难,而这些灾难已经超出了百姓的承受能力,由此而诱导了闹漕与武装起义的发生。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夏,朝城连日大雨,庄稼受灾,全县被水,当时的知县董坤亲自下乡勘灾,提出了缓征、以钱抵粮、缓往年积欠等措施以图减轻民众负担,但百姓已到山穷水尽的地步,再无余粮交纳国家漕赋,加上跟随县令的胥吏骚扰乡里,从而引起了百姓的反感与愤怒。九月初十“东南乡郭家庄申来玉等鸣钟号召五百余人入署喧闹,扬言凡有呈报被水之处概不纳粮,胁坤面允而罢,出城焚掠户书赵凤翔庐舍,殴伤赵金邦等,坤捕获乱民张衫待鞠,来玉等聚众千余围城索之,城几陷,释衫而罢,乡民尚有运米入城纳粮者皆为截夺,坤上言台司,乃褫职罢任,而申来玉郭家庄一百余村钱漕并缓矣”[10],这次闹漕案竟发展到千人围攻县城,其规模十分庞大,而结果是县令被撤职,受灾州县漕粮豁缓,当地百姓基本取得了闹漕斗争的胜利。与以往那种喧闹公堂、殴伤官役、攻击县城而遭受国家残酷镇压的案例不同,山东朝城闹漕事件发生时正处于一个特殊的时期,当年美国逼迫清政府签订《望厦条约》,在台湾发生了天地会洪协起义,在湖南爆发了杨大鹏的抗粮运动,内忧加上外患使清廷忙的焦头烂额,为了缓解与基层百姓之间的矛盾及冲突,尽早稳定区域社会秩序,拿闹漕事件发生地的官员开刀成为了清政府平息漕争的一种手段。

但道光二十四年的闹漕案并不是结束,而仅仅是一个开始。其后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秋七月“众至累万,围署殴官,知县刘树棠为长杆所击,不敢禀白台司”[10],朝城连续的闹漕运动增强了民众反抗压迫的信心,并且参与的人数越来越多,形成了一股极其强大的力量,而当地官员因畏惧闹漕案发生于本地而开罪于上司,耽误自己的仕途之路,于是只能忍气吞声,不敢向上级部门禀告,这种现象的产生除了与此时闹漕运动规模较大,群众反抗力量较强有很大关系外,也体现了清政府对基层社会控制力的削弱。道光三十年(1850年)任腾蛟任朝城县令,“咸丰元年、二年皆纠众入城,惟不如二十四七年之甚,养痈非一日矣” [10],这样从道光末到咸丰初朝城连发漕案四起,并且规模最大的有上万人,甚至发展到了殴官与围城的激烈程度,这在清代其他有漕各州县中比较少见,此外朝城闹漕案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参与群众多属某秘密会党或结社组织,有着很强的号召力与组织性,所以在闹漕斗争开始时便一呼百应,在气势上压倒了地方官府,迫使他们必须做出妥协与让步。

咸丰三年(1853年)七月朝城县大雨三日,乡间积水甚多,民众纷纷向县衙报灾,知县任腾蛟下乡勘察,直到八月十二日方回署衙。此时乡民韩存柱纠集孙际美等北乡十一村数百人闹漕,“突然入城入署,抛砖掷堶,丁役皆伤,腾蛟亲出抚谕,不听,为砖石所中,当时传呼闭城,始各散窜,获存柱、际美等二十五人,分别斩遣”[10],这一次闹漕规模只有数百人,处罚却相当残酷,为首之人或被斩首,或被流放,与前几次比较温和的安抚措施完全相反。这是因为朝城县年年闹漕,岁岁抗官的现状已令清政府非常头疼,当安抚不起作用时就采用杀一儆百的惩罚措施以稳定地方社会,另外太平军与捻军此时在山东已有结合的趋势,如果再团结地方民众的势力,必然会对山东社会秩序产生巨大的冲击,这显然为统治者所不容。但刑罚并没有起到好的效果,咸丰四年(1854年)朝城县人李潮燕又聚众起事,率数百人冒充太平军攻破县城,杀死县令任腾蛟,并且焚毁县衙、释放囚犯、攻击周边州县,东阿、阳谷、巨野民众纷纷响应,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高潮。据官方记载,清政府为旌表此次被杀的官员,谕令“山东巨野等县殉节知县朱运昌、文颖、傅士珍、任腾蛟;教谕辛本杶、李文绶、颜怀兰;训导公戴东、刑庚虞;典史叶国霖、孙骏、徐凤喈、瞿浚;千总崔福贵;把总何秉纶、张永隆;外委傅君平,祭葬世职,并建立专祠。傅士珍家属幕友等旌恤如例,并附专祠”[11],这次民众起义杀死县令四人,其他教谕、训导、典史、千把总数十人,对清政府产生了巨大震动,后清廷调集重兵用时半年方将朝城地区的农民军剿灭。同治二年(1863年)山东莘县再发漕案,东昌太守秦际隆为息事宁人,派人与闹漕群众讲和,“致该匪无忌,聚众连陷冠县、馆陶,秦际隆带勇往捕,行至沙镇,讹传警信,该府弃冠脱鞾,潜匿田间草深处所,勇丁星散,该府遁回郡城,任贼骚扰堂邑、莘县,焚掠东昌,不敢出府城一步”[12],堂堂太守竟然向闹漕群众求和,并且被打的狼狈而逃,由此可见地方官员的无能。其后山东地区,“十五六年间,群盗蔓延,骸骨相枕藉,牧令震恐窜伏,视民之生死不与己事,其刚心义胆为民立命者百不闻一”[13],此时山东社会秩序十分混乱,已处于失控的状态,难有贤能官员进行有效的治理。

道光、咸丰年间封建漕运已陷入衰落,当时不但运河淤塞、黄河北徙、漕粮改折,而且地方征漕官员完全为胥吏所掌控,类似于玩偶与傀儡,“涉漕务一切皆丁胥主之,领银唯命,截串唯命,捉某户,褫某衿唯命,忽拥之坐堂皇,忽驱之诉长吏,皆唯命,非所谓我为政者乎,丛怨于绅衿,肆虐于平民,小而讦讼,大而闹漕,身败名裂官实当之”[14],以如此之官员担负征收漕粮的使命,百姓不满浮收与压榨而掀起闹漕运动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结语

朝城闹漕案是清代山东运河流域比较典型的因漕粮征收而引起的基层民众反抗运动。与江南、两湖、江西漕案不同,朝城漕案集中发生于数年间,其参与人数从数百人到上万人不等,而且采取的攻击县衙、殴打官员、围攻城池等措施带有明显的暴力性质,这与江南漕案开始时多采取诉讼等较为和平的手段是完全不同的。此外朝城漕案中的参与者多依靠宗教、秘密结社为联系纽带,在组织方式方面具有相当强的严密性,而江南闹漕运动依赖更多的是宗族势力及亲友之间的团结。最后,朝城漕案之所以发生频率如此之高,影响如此之大,是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导成的。一、清代频繁的战乱是加快山东运河城镇衰落的重要原因[15]。道光、咸丰年间山东灾荒与兵燹不断,广大百姓生活困苦,交纳漕粮之外,还要提供朝廷诸多的杂费与军费,因此处境十分悲惨。二、清中后期,八旗与绿营兵战斗力急剧下降,并且把重点放在剿灭太平军、捻军等大规模的农民运动上,因此对闹漕运动无暇旁顾,从而导致闹漕事件愈演愈烈,进而发展为比较大的武装起义。三、面对群众闹漕,清廷与地方政府举止失措,不能有效缓解基层百姓的愤怒情绪,或退缩,或盲目崇拜武力镇压,不能从根源上减轻民众的负担,加上胥吏的科索与压榨,由此使闹漕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但不能停止,反而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从而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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