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王竑为中心
胡克诚
(聊城大学运河学研究院,山东聊城,252059)
摘 要:以王竑为中心的明代漕抚创制过程,实际包含两条线索轨迹:一是由永乐以来的单一武职总漕,演变为文武双轨制;二是由宣德以来对南直隶江北派设的巡抚,演变为由文官总漕的兼职。明清以来史家多关注前者(漕)而忽略后者(抚),导致一方面混淆了二者的概念和时间次序,另一方面则忽视了王竑之前南直隶江北地区行政管理体制不断调整并日趋稳定的史实。漕抚定制的真正意义在于使永乐北迁后明廷必须解决的南漕北运和加强对南直隶行政管理得以有效兼顾。此外,王竑两任总漕之间的七年间,文官漕抚的职位虽无人填补,但其权力却有所分散、转移,其中监督各府州仓粮和卫所屯粮之权由“总督南京粮储”都御史接收,而管理河道和镇守淮安之权,则重新归属于漕运武臣之手。
关键词:明代;总漕;漕抚;王竑
王竑(1413-1488)[1],字公度,河州(甘肃临夏)人,祖籍江夏(湖北武昌),进士出身,历仕正统、景泰、天顺、成化三帝四朝,官至兵部尚书。作为明代政治史上一位关键人物,其事迹最为人称道者有二:一是“土木之变”后,以初仕给事中身份当廷率众捶死王振党羽马顺;二是长期出任督抚,特别是以文官身份总督漕运,开一代官制之先河。有学者指出,“王竑总漕在漕运制度史上意义重大,改变了明初以来漕运总兵官主导漕运的传统,开创文官总漕的先河,并成功地将总漕官职制度化”。[2]其实,王竑除作为明代首位文官总漕外,还身兼首任“漕抚”(即总漕兼巡抚)[3],其巡抚区域为明代南直隶江北的淮安、扬州、庐州、凤阳四府、徐、和、滁三州,史称“凤(阳)抚”、“淮(扬)抚”或“江北巡抚”。总体看来,现存史籍和研究成果大都只强调王竑首任文官总漕的标志性意义,但对漕抚制度创设过程中的某些细节多有失察或误解。鉴于此,本文以王竑为中心,探究明代漕抚的创设轨迹,重点考辩王竑总漕的起始时间、王竑之前的历任淮扬巡抚设置情况以及王竑两任总漕之间的权力流向,进而补充和修正现有职官年表中存在的史实遗漏和误载情况,以期促进明代漕运、督抚制度、南直隶行政区划以及江北淮安等处地方史研究的进展。不当之处,还请就正于方家。
一、王竑“总漕”起始时间考辩
关于王竑总漕的起始时间,史料记载不一,甚至同一史书中亦存在前后矛盾。如万历《明会典》中的“督抚建置”条载:“总理漕运兼提督军务巡抚凤阳等处兼管河道一员。永乐间,设漕运武臣。至景泰二年,因漕运不继,特命都御史总督,与总兵、参将,同理其事。因兼巡抚淮扬庐凤四府、徐和滁三州。”[4]而同书“督运官员”条则称:“景泰元年,设淮安漕运都御史,兼理通州至仪真一带河道”。[5]再如,清修《明史·王竑传》载:“景泰元年……八月,竑以疾还朝。寻命同都督佥事徐恭督漕运,治通州至徐州运河。”[6]而同书《职官志》却称,“至景泰二年,因漕运不继,始命副都御史王竑总督,因兼巡抚淮、扬、庐、凤四府,徐、和、滁三州,治淮安。”[7]此外,明人陆容的《菽园杂记》[8]、王世贞的《弇山堂别集》[9]以及杨宏、谢纯的《漕运通志》[10]中所载王竑总漕时间为“景泰二年”;正德《淮安府志》则称“景泰元年,(王竑)以佥都御史奉敕总漕兼巡抚事”。[11]今人研究多受此影响,书写不一。其实,仔细查阅明“景泰实录”(即《明英宗实录·废帝郕戾王附录》)即可窥知,王竑总漕的起始时间当在景泰元年末,而非景泰二年。史载:
(景泰元年十一月壬寅)户科都给事中马显奏:供给京师粮储,动以百万计,其事至重。比者,总督其事,惟都督佥事徐恭,请推选廉能干济在廷大臣一员,协同儹运。事下户部,会官推选,都察院右佥都御史王竑堪任其事,其把都指挥等官私役运粮军者,许即具奏执问。从之。[12]
(十二月丁酉)工部奏:近闻通州抵徐州运河一带,皆淤塞不通,不预疏浚,恐妨漕运。徐州等处,请敕佥都御史王竑;通州等处,宜遣在京大臣一员提督疏浚。诏:不必遣大臣,其令都察院择御史廉能者一人往理之。[13]
早在景泰元年七月,王竑因病已从提督居庸关军务任上解职还京[14],故给事中马显在十一月奏请、户部推选“在廷大臣”时,王竑能得以入选;而次月工部奏请派员疏浚河道时,已经上任总漕的王竑才有机会奉敕兼管河道。到二年十月王竑再次奉敕兼巡抚淮、扬、庐三府、徐、和二州[15],成为明代身兼漕、抚第一人。次年又奉敕兼巡抚凤阳、滁州二府州,兼理两淮盐课。[16]至此,除尚无“提督军务”之权外,基本奠定了有明一代文官漕抚的基础。
其实,在曾作为王竑家庭教师的名臣丘濬所撰《明故进阶荣禄大夫兵部尚书致仕王公神道碑铭》中,对王竑总漕时间有明确记载:
景泰改元秋,(英宗)车驾南还,公(王竑)以疾乞还。是冬(元年),用荐总督漕运,力疾以行。明年(二年),兼理巡抚江北诸郡。[17]
另外,明中期史家郑晓论述明代漕运制度时亦称:
漕运,有元戎间以卿亚提督整理。自河州休庵王公(竑)以景泰庚午(元年)总督漕事,明年(二年)兼巡抚,于是或右都御史,或左右副佥,为常设之官矣。[18]
由此可见,王竑以景泰元年受命总漕、二年兼淮抚的仕途履历当确切无疑。而之所以出现大量矛盾、混乱的记载,当是前人混淆了王竑“总漕”与身兼“漕抚”的不同概念和时间次序。而包括实录在内的现存史料中又并未载有明廷颁给王竑总督漕运的第一份敕书,直到景泰二年冬十月令其兼巡抚淮扬三府二州的敕书中才提到,“特命尔仍依前敕,总督漕运,兼巡抚淮安、扬州、庐州三府并徐、和二州,抚安兵民……。”[19]此“前敕”显然应该是景泰元年末正式令其总督漕运的敕书。后世史家不察,或受史料局限,很容易混淆二者的时间概念,以至于到万历朝实录中,连户部官员和巡漕御史的奏疏都出现“景泰二年,命都御史王竑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等处”的错误概念。[20]
二、王竑之前历任淮抚史迹补正
如果说上节对王竑首任总漕确切时间的考辩尚属“细枝末节”,那么其身兼漕、抚的标志性意义则更值得深入探讨。以往史家多关注前者(漕)而忽略后者(抚),其实是忽视了“永乐北迁”这一重大时代背景及其后跨越明清两朝五百余数年间的政治(制度)格局。
永乐北迁得以成行和稳固,必须解决两个问题,即南漕北运和加强对南直隶的行政管理。前者通过大运河的重新沟通、维护和漕运制度的建构得以实现,而文武双轨总漕制的创设即是其中的重要一环;而后者则是伴随着南直隶二巡抚的设立为旨归。如方志远指出,明代的“南直隶”作为中央直接管辖的地区,继承了历代“京畿”和元代“腹里”的遗意。“永乐迁都北京后,南京称为南都,虽仍有部院九卿,但形同虚设,无法对这一广大地区实行有效管辖。为此,明政府在南直隶分设苏松(后改应天)、凤阳两巡抚,其管辖范围奠定了江苏、安徽两省的基础。”[21]二巡抚的前身或者说初始目的,本是“总理税粮(粮储)”和“总督漕运”,前者保证江南重赋区税粮的足额征收,后者则保障漕粮的顺利北运。但与此同时,加强对南直隶的行政管理,也成为国都北迁后一种顺理成章的必然结果。而前人却大都忽视了永乐北迁至王竑身兼漕抚之间,南直隶江北地区行政管理体制不断调整并日趋稳定的史实。
早在王竑以总漕兼巡抚淮扬之前,明代已有数位大臣巡抚此地[22],王世贞在其《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等处都御史年表·序》中即曾点出了蹇义、曹弘、王永和、薛希琏和赵新五人:“(凤阳)巡抚,自永乐十九年命吏部尚书蹇义巡行南畿考察官吏,至宣德五年始命刑部右侍郎曹弘巡抚,正统八年又命工部右侍郎王永和巡抚,十三年又命刑部右侍郎薛希琏、吏部尚书赵新相继巡抚”,并强调“然未奉漕命,故另列表首。”[23]此外,明代的几个版本《淮安府志》中均未载有王竑之前还有何人巡抚,甚至正德十一年筹建“督抚名臣祠”时,也是自王竑而下共选十人:“自陈恭襄总督漕运,开府淮阴,历宣德、正统,专以帅臣[督]运。至景泰初,始选都御史素有才望者,综理其事。自江夏王公竑以下,迄今凡二十四公,功在漕运,泽在巡抚者,不为不多,然其间功德最著,淮人尸祝、食祭于今弗谖者,不可无崇报之典。正德十一年,本府纂修郡志,适考论政绩间,提学御史张鳌山按临,议新崇祀祠宇,请诸总漕巡抚都御史丛公兰,议以克合。因檄知府薛��,择地构祠,帖下府、县二学素有志行师生,定论崇祀名位。询之乡宦耆民,参之往牒旧志,见得江夏王公竑等十公,俱有功德在人,所宜崇祀,并列事绩具呈,转呈抚按衙门。”[24]直到清乾隆年间重修府志的“总漕部院”条内,才在王竑之前模糊地提到“曹宏”(下注:“宣德间任”。)[25]。再有,《明史·王竑传》中曾提到景泰二年敕王竑兼任巡抚淮扬是接替耿九畴的班:“是年(景泰二年)冬,耿九畴召还,敕竑兼巡抚淮、扬、庐三府,徐、和二州,又命兼理两淮盐课。”[26]吴廷燮大概有鉴于此,在其“凤阳(淮扬)巡抚年表”中即以耿九畴为起始。[27]
那么以上所举数人,是否即为王竑之前的淮扬巡抚呢?以下逐一考证说明。
首先,王世贞提到的永乐十九年吏部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抚军民”,曾被明清以来不少史家看作是“巡抚”创制之始或“巡抚之名”的由来之一。但经学者考证,这次“巡抚”仅仅是延续了太祖以来派中央官员以钦差身份短期巡视地方的一种惯例,其巡视范围也并非江北一隅,且“巡抚”之名也绝非始于此。[28]有明一代派设于江北淮扬地区、真正具备“巡抚”性质的第一人,当是宣德五年九月同于谦、周忱等一代名臣同时外派的六位“巡抚侍郎”之一——曹弘。
升行在吏部郎中赵新为吏部右侍郎,兵部郎中赵伦为户部右侍郎,礼部员外郎吴政为礼部右侍郎,监察御史于谦为兵部右侍郎,刑部员外郎曹弘为刑部右侍郎,越府长史周忱为工部右侍郎,总督税粮。新,江西;伦,浙江;政,湖广;谦,河南山西;弘,北直隶府州县及山东;忱,南直隶苏松等府县。先是,上谓行在户部臣曰:各处税粮,多有逋慢,督运之人少能尽心,奸民猾胥为弊滋甚,百姓徒费,仓廪未充,宜得重臣往莅之。于是,命大臣荐举,遂举新等以闻,悉升其官,分命总督。赐敕谕曰:今命尔往总督税粮,务区画得宜,使人不劳困,输不后期,尤须抚恤人民,扶植良善,遇有诉讼,重则付布政司按察司及巡按监察御史究治,轻则量情责罚,或付郡县治之。若有包揽侵欺及盗卖者,审问明白,解送京师。敢有沮挠粮事者,皆具实奏闻。但有便民事理,亦宜具奏。尔须公正廉洁,勤谨详明,夙夜无懈,毋暴毋刻,庶副朕委任之重。钦哉。[29]
六人出巡名义虽是“总督税粮”,但其敕书中已经赋予其相当程度的民政、司法的便宜行事之权,特别是六人从此大都久任一隅,如吴政巡抚湖广8年,赵新巡抚江西9年,于谦巡抚河南、山西19年,周忱巡抚苏松22年,并不断扩大职权范围,凌驾于原有三司——府州县行政架构之上,形成了后世巡抚的基本职能,故一般被认为明代巡抚定制之始。
值得注意的是,实录中此条史料称曹弘巡抚区域为“北直隶府州县及山东”,但从其后对曹弘记载看,未见一条有关“北直隶”事迹,相反,除了山东之外,事涉南直隶淮扬地区的史料却比比皆是。[30]故曹弘的实际巡抚范围,应该是山东和南直隶江北淮扬等处,前引实录文字恐有误载![31]到正统二年夏四月,实录中开始明确出现“巡抚山东两淮行在刑部左侍郎曹弘”[32]的说法;另外,在实录“曹弘卒传”中亦有载:“宣德庚戌,朝廷以东南诸处粮赋不充,而民疲于趋事,特命廷臣荐可当重任者往抚治之,得(曹)弘等五人,俱拜为侍郎,弘受敕巡抚山东淮扬等处,事集而民不扰,一方赖之以安。”[33]可印证上述推测。
曹弘于正统三年死于扬州任上,此后继任巡抚淮扬者为何人?明人徐学聚的《国朝典汇》中称:“(正统)四年二月,户部奏:山东、湖广并直隶淮安等府俱差侍郎巡抚总督税粮,近以事去,乞命侍郎巡抚。上曰:巡抚为民而设,苟其非人,适以扰之,今朝廷既无科差采办之事,税粮自有增置官员,不必侍郎巡抚”。[34]有学者据此认为,曹弘卒后,正统四年正月至十年五月间,淮扬区域无人巡抚。[35]那么王世贞所称“正统八年又命工部右侍郎王永和巡抚”[36]是否确有其事呢?
查阅《明英宗实录》可知,正统四年后,确有一条关于王永和“出巡淮扬”的记载,但并非出任“巡抚”,而是以钦差身份监督地方有司捕蝗:“户部尚书王佐言:去岁南北直隶府州县俱蝗,恐今春复生,宜委在京堂上官前去巡视,提督军民官司寻掘蝗种,务令尽绝,遇有生发,随即捕灭。上允所请,特命兵部右侍郎虞祥往顺天永平二府,工部右侍郎王永和往凤阳扬州淮安三府,通政使司右通政吕爰正往大名广平二府,右参议王锡往真定顺德二府,光禄寺丞张如宗往河间保定二府,俱赐敕谕之。”[37]其实,有明一代经常派中央官员到地方监督农田水利、捕蝗、劝课农桑,以“使大众安于帝制王朝的统治”[38],时人谓之“劝农大臣”[39]。正统年间外派淮扬等处的提督捕蝗的“巡视”,除了王永和外,还有正统七、八年间的通政司右参议王锡。[40]但二王的“巡视”毕竟职权明确,事毕还朝,跟真正的“巡抚”还是有很大差距的。
正统朝在曹弘之后确有实迹的淮扬巡抚是刑部右侍郎薛希琏。正统八年九月,薛希琏曾奉敕前往直隶凤阳府所属清理田粮[41],事毕还朝。正统十年五月正式奉敕巡抚北直隶真定、保定、河间、大名、顺德、广平六府及南直隶凤阳、淮安、扬州、庐州、滁州、徐州六府地方[42],直到正统十四年夏四月,调任福建镇守告一段落。[43]
值得注意的是,在薛希琏巡抚的数年间,还有一位大理寺卿张骥也肩负巡抚之权,而二人在巡抚区域和时间上有所重合。正统十年五月,时任大理寺右寺丞的张骥本同薛希琏同时奉敕巡抚,只不过其巡抚区域在山东。[44]到正统十二年五月,升任少卿的张骥奉敕巡抚山东济宁以北、直隶淮扬二府,赈济灾民。[45]直到正统十三年冬十月调任浙江。”[46]其实录“卒传”中亦称“骥,字仲德,陕西安化县人,由乡荐授监察御史。正统……壬戌,以荐署大理寺事,寻升右寺丞。乙丑,山东岁荒民流,特敕骥往抚济,所至罢不急,蠲逋负,事有不便民者,輙请革之。曹县旧本为州,地阔而民流聚者众,县不足以治之,骥请复设州,民赖以安。还朝,升右少卿,复巡抚山东直隶淮扬等处。”[47]
继薛希琏、张骥之后接任巡抚淮扬的是赵新。赵新本是宣德五年的六位“巡抚侍郎”之一,曾长期外派江西,至正统六年因事被调回朝,直到正统十四年才再次奉敕以吏部右侍郎巡抚山东及直隶凤阳等四府。[48]同年八月升尚书仍巡抚山东两淮。十二月命吏部尚书赵新巡抚南直隶江北,左副都御史洪英巡抚山东。[49]自此山东、江北分为二巡抚。[50]至景泰元年十月,因受其孙赵理“贩私盐事觉”牵连,被迫致仕。[51]
继任淮扬巡抚为耿九畴。耿九畴在正统初年曾为官两淮盐运司,至正统十四年五月升刑部右侍郎,十一月奉敕到直隶凤阳府等处招抚赈济灾民[52];景泰元年闰正月奉敕兼理两淮盐课[53];十二月,“敕刑部右侍郎耿九畴曰:往者,命尔巡治盐法,今特命尔不妨前事,仍兼巡抚凤阳淮安扬州庐州四府滁徐和三州”[54],正式接替赵新巡抚之任。直到景泰二年冬十月还朝,改由总漕王竑兼任淮抚。[55]
综上所述,明代漕抚的定制,除了在漕运制度史上的标志性意义外,更在明代南直隶行政区划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它将宣德以来逐渐确立的南直隶应天(总理粮储兼巡抚应天等十府)和凤阳(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等七府)二巡抚的职权划分模式固定下来,并同漕运制度捆绑在一起,成为一代之规。是故,王竑身兼漕、抚的真正意义在于,它使永乐北迁后必须解决南漕北运和加强对南直隶行政管理得以有效兼顾。
附:明代漕抚创制年表[56]
序号 | 人物 | 时间 | 辖区 | 职名 | 官名 | 备注 |
永乐十九年 | 南直隶 | 巡抚 | 吏部尚书等 | |||
宣德五年九月至正统三年十二月 | 山东两淮 | 巡抚 | 刑部右侍郎 | 正统三年十二月卒于扬州任上。 | ||
正统七年 | 南直隶淮扬等处 | 巡视 | 行在通政司右参议 | 巡视南直隶淮扬等处督有司捕蝗,事毕还朝。 | ||
正统九年 | 直隶淮扬二府 | 巡视 | 工部右侍郎 | 同上 | ||
正统十年五月至十四年四月 | 直隶淮扬 | 巡抚 | 刑部右侍郎 | 正统八年九月曾奉敕前往直隶凤阳府所属清理田粮。正统十四年夏四月调福建镇守。 | ||
正统十二年五月至十三年十月 | 山东、直隶淮扬 | 巡抚 | 大理寺右少卿 | 正统十年五月与薛希琏同敕,巡抚山东;十二年受命巡抚山东济宁以南、直隶淮扬二府,赈济灾民。 | ||
正统十四年四月至景泰元年十月 | 山东并直隶凤阳等四府 | 巡抚 | 吏部右侍郎、尚书 | |||
景泰元年十月至二年十月 | 淮扬四府三州 | 巡抚 | 刑部右侍郎 | 以巡治盐法兼巡抚淮扬 | ||
景泰元年十一月至二年十月 | 运河 | 总督漕运 | 右佥都御史 | 此为明代文官“总漕”的开端。 | ||
景泰二年十月至三年九月 | 三府二州 | 总漕兼巡抚 | 右佥都 | 此为明代“漕抚”创制之始。 | ||
景泰三年九月至八年(天顺元年)正月 | 四府三州 | 漕抚,兼理两淮盐课 | 右佥都、左副都 | 景泰四年十月升左副都御史;天顺元年二月,被贬为浙江布政司参政,随即罢为民,子孙永不叙用。 | ||
天顺三年至五年 | 凤阳、扬州、淮安等府、卫所 | 总理南京粮储 | 都察院左都御史 | 兼管凤阳、扬州、淮安等府卫所仓粮、屯粮 | ||
天顺七年三月至八年八月 | 四府三州 | 漕抚兼管两淮盐课 | 左副都 | 八年八月召还升任兵部尚书。 | ||
天顺八年八月至成化元年十月 | 四府三州 | 漕抚 | 右副都 | 成化元年十月致仕。 |
注:职官年表是历史研究的重要工具,自西汉以来,向为历代史家所青睐。关于明代总漕(或漕抚)职官年表的研究,主要见于明人王世贞的《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等处都御史年表》[57]以及明以来不同时期《淮安府志》中的“职官志”部分。近代以来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吴廷燮《明督抚年表》[58]和张德信《明代职官年表》[59]中的相关篇章,张先生还曾撰文补正吴氏年表之误。[60]此外,靳润成的《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虽以督抚辖区沿革为考察对象,却也一定程度上涉及了相关地区的职官任职情况。本表是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补充修正。
三、王竑两任总漕之间的权力流向
王竑一生两任总漕,第一次是景泰元年十一月至八年初,当年正月,“南宫复辟”,改元天顺,二月,王竑为石亨等人弹劾,被贬为浙江布政司参政,随即罢为民,“子孙永不叙用”。[61]第二次是天顺七年三月,奉敕再任总漕[62],次年八月被新帝(宪宗)召还,升任兵部尚书[63]。由此可知,王竑的两段总漕生涯间有一个空白期,即天顺元年二月至天顺七年三月。那么这七年间的总漕或漕抚为何人?或者说王竑去职期间的权力流向如何呢?
吴廷燮和张德信二先生的“年表”中均给出了一个答案——轩輗。二表均引用了实录中的相关记载:
(天顺三年九月丙申)命总督南京粮储都察院左都御史轩輗兼理凤阳等处仓粮。[64]
(天顺五年三月丁卯)命总督南京粮储左都御史轩輗兼管扬州、淮安等处仓粮、中都留守司所属及扬州等卫所屯粮。从户部奏请也。[65]
但仅凭上述两则史料证明轩氏曾“巡抚”淮扬还是值得商榷的。从实录可知,轩輗担任的本职乃是“总督南京粮储”,只是在天顺三年至五年,先后奉命兼管凤阳、扬州、淮安等府仓粮和卫所屯粮,仍属其“总督粮储”职权范围,充其量算接收了原属淮抚的部分职能。此外,实录中的“轩輗卒传”亦未尝提及其有总督漕运或巡抚凤阳等处的只言片语[66],也可印证以上推测。
从现有资料看,王竑两次总漕之间的职位真空并无人填补,但其漕抚权力并非完全流失,而是有所分散、转移。
王竑的漕抚职权包括哪些内容?我们从明廷颁布的敕书可见其大概:
(天顺七年三月甲辰)敕谕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王竑命:特命尔总督漕运,与总兵官右都督徐恭等同理其事,务在用心规画,禁革奸弊,官军有犯,依尔先会议事例而行。水利当蓄当洩者,严督该管官司并巡河御史等官筑塞疏浚,以便粮运,仍兼巡抚凤阳淮安扬州庐州并徐滁和府州地方,抚安军民,禁防盗贼,清理盐课,救济饥荒,城垣坍塌,随时修理,守城官军,以时操练,或有盗贼生发,盐徒强横,即便相机设法抚捕,卫所府州县官员有廉能公正者,量加奖劝,贪酷不才者,从实黜罚,凡事利于军民者,悉听尔便宜处置。尔为朝廷宪臣,受兹简任,须殚心竭虑,输忠效劳,凡百举措,务合事宜,俾粮运无误,军民安妥,贼盗屏息,地方宁靖,斯称委托。如或恣情偏徇,乖方误事,责有所归。[67]
由此可知,漕抚职权大概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漕运;2、管河(疏浚河道);3、巡抚(四府三州);4、两淮盐课。其中巡抚之权名义上是“往来巡视,抚安军民”,实际内容非常庞杂。此外,从《漕运通志》可知,王竑在景泰二年兼巡抚三府二州时,即被授予监督淮安等府常盈仓粮储之权。[68]自宣德以来逐渐定制的明代漕抚,已经成为漕运制度、特别是江北地方管理上不可或缺的一环,天顺改元导致的王竑去职,乃至文官漕抚的暂时罢设,并不能改变这一局面,原属漕抚的权力必然要寻找新的归宿。如上文分析,其辖区内府州仓粮、卫所屯粮的管理权被轩輗接收,此外,还有部分权力被漕运总兵接管。
明代的总漕制度,起先由武臣把持,特别是永乐至宣德年间平江伯陈瑄以“靖难功臣”身份开府(镇守)淮安,总领河、漕、海运大权,声威一时无两。陈瑄死后,继任的王瑜、武兴、徐恭等人资格平庸,明廷重文轻武之大势愈加明确,漕运总兵权力便不断遭到削弱。[69]先是正统初年“镇守淮安”的兼职被剥夺:
(正统二年冬十月甲子)命左军都督佥事王瑜,佩“漕运之印”,充左副总兵。后军都督佥事武兴,充右副总兵,率领舟师,攒运粮储,所领运粮官军,悉听节制。赐敕谕之曰:“今命尔等专管漕运,不必镇守淮安。应有军民人等词讼,悉发军卫有司自理,庶几杜绝小人是非。尔等其钦承朕命无忽。”[70]
至景泰元年,又正式添设文官总漕与之共理漕务,互相制衡。而随着王竑总漕后兼理河道、巡抚、两淮盐课等职,权力不断提升,名义上排在前面的漕运总兵,其实际职权反而被压缩在“漕运”事务之内。由于王竑本人功绩卓著、性格强势,从正统十四年即担任漕运总兵的都督佥事徐恭资格虽老,但“为人小心谦谨,行事安静,然在漕运无所建明,亦不能革奸弊”[71],与王竑搭档尚能忍让,彼此合作还算融洽。但当天顺改元,王竑去职之后,徐恭便试图恢复陈瑄时代漕运武臣的部分威权。
天顺元年二月王竑去职后数日,户部奏:“旧例,漕运有总兵参将二员兼理,后因无参将,添差佥都御史一员,今复召回,宜仍设参将督运”。上曰:“官何必备?永乐间惟总兵一员督运,亦不误事,其只令徐恭管理,但迟误则罪之。”[72]可见,复辟后的英宗,一度试图恢复永乐年间唯一武臣总漕的“旧制”。这给徐恭“维权”提供了机会。同年四月漕运总兵官都督同知徐恭上奏:“昔年平江伯陈瑄总兵漕运,且兼镇守淮安,督理河道。景泰间增设都御史巡抚,臣止督漕运。今都御史王竑已取回京,请敕臣如昔平江伯之事”。结果“上不允”。[73]以往史家尝引此条证明明代总漕“文武双轨制”已成为大势所趋,难以倒退。但仔细查阅实录就会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七月)初,工部奏河道有郎中、主事及巡河御史管理,上敕右都督徐恭专管漕运。至是,恭言:平江伯陈瑄总督漕运兼理河道,今若令臣不得兼理河道,恐有误漕运。上从之,令如平江伯故事。[74]
由此可知,徐恭奏请的“请敕臣如昔平江伯之事”,即“镇守淮安”和“兼管河道”两项职权,虽在四月被英宗驳回,此次管河之权却得以奏准,(可能跟南宫复辟后,石亨等武官群体的抬头有所关联。)至于“镇守淮安”,也实际得以恢复:
敕湖广都指挥同知杨茂曰:今命尔充参将,协同总兵官右都督徐恭儧运粮储,循守旧规,提督湖广等都司及直隶卫所官军,各照岁定兑支粮数,依期运至京仓,遇有河道淤阻,随即督同委官设法疏理,仍镇守淮安,抚恤军民,修治城池,遇有贼寇生发,先机捕灭。尔为朝廷武臣,受兹重寄,凡事宜持廉秉公,庶不负委任之意,尔其慎之。[75]
由此可知,随着王竑去职,漕运总兵官、参将已经实现了恢复“兼理河道”,特别是“镇守淮安”之权,可以“抚恤军民,修治城池”和捕剿贼寇。虽跟文官“巡抚”的职权还有所差距,如尚无督农、管仓和对所属官员违纪的弹劾之权,但确有一定的民政管理性质,实际将触角伸向了地方民政管理之上。此外,天顺六年,监察御史李杰在巡按南直隶期间,曾弹劾漕运都督徐恭“无综理约束才,乞各选文武大臣各一员代之”,还朝面君时,还推荐副都御史林聪“堪任其事”。[76]于此可知,徐恭在王竑罢官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淮安地方军民的“综理约束”之权,但被文官集团认为缺乏相应才能,因此建议“各选文武大臣各一员代之”,此事虽因徐恭的反击而暂时告罢,李杰也随即受劾贬官四川南溪县典史,但此事为次年王竑再任总漕奠定了舆论基础,而且可以印证,在王竑去职之后,一部分原属文官漕抚的权力,实际为武官总漕获得。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以王竑为中心的明代漕抚创制过程,实际包含两条线索轨迹:一是由永乐以来单一的武职总漕,演变为文武双轨制;二是宣德以来对南直隶江北派设巡抚,演变为由文官总漕的兼职。明清以来史家多关注前者(漕)而忽略后者(抚),导致一方面混淆了二者的时间次序,另一方面则忽视了王竑兼职淮抚之前,南直隶江北地区的巡抚设置历史。此外,王竑两任总漕之间的六七年间,文官漕抚的职位虽无人填补,但其权力却有所分散转移,其中督理府州仓粮和卫所屯粮之权由“总督南京粮储”都御史接收,而管理河道和镇守淮安之权,则重新归属于总督漕运武臣之手。
【本文刊载于《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1-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