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梦飞、韩鸿霞: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法治建设问题与对策探究

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是国家规划建设的公共文化载体,设立目的是保护传承运河文化遗产,展现其历史、文化价值。加强法治建设,是确保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实现文化永续传承、生态有效保护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国家及大运河沿线各地的重视,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法律法规体系逐步构建,执法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司法保障措施亦在加强,但在立法机制完善、跨部门协调、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以及公众宣传教育等方面存在不足。针对这一情况,应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执法机制、强化司法保障以及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措施,构建科学、系统、高效的法治体系,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高质量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法治建设;遗产保护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专项项目(22BLYJ05)山东省国土测绘院委托项目(R25WD356)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团队项目(2025-QNRC-01)。

作者简介:胡梦飞,男,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运河文化史和文化遗产保护。韩鸿霞,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明清史和运河文化史。

随着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推进,大运河法治建设已成为国家和地方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运河法治建设为文化遗产保护奠定了法律根基,实现了保护与利用的动态平衡,筑牢了保护体系,提升了公众意识,推动了区域协同发展。“协同推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治理法治化,是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的应有之义和必由之路”[1]。当前,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法治建设处于关键阶段,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执法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司法保障防线日益筑牢。学界对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法治建设亦较为关注。王健等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对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进行探索,认为法治化是实现文化传承与生态保护的重要保障[2]。王秀伟等从文化记忆与空间生产的双重理论视角,探讨了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逻辑遵循与具体路径[3]。钱宁峰等认为,在国家文化公园扩容背景下,有必要充分利用省级和设区市的立法权,推动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地方立法,为全国统一立法提供经验和借鉴[4]。王敏对国家文化公园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其完善路径[5]。周刚志等对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立法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要制定相关法律或规章条例,为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提供法治保障[6]。潘宝明等聚焦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江苏段)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展示,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7]。朱军等对公物法视域下国家文化公园的法治化运行进行了探讨[8]。张红侠提出,要在明确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治理目标的前提下,立足大运河这个线性的复杂时空体系载体,协同推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治理法治化建设[1]。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法治建设现状,探讨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持续推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一、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法治建设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由大国走向强国的历史方位,中华民族迎来了实现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法治体系建设现代化是民族复兴的重要保障[9]。近年来,随着国家层面及运河沿岸各地的重视,我国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为公园的保护、管理与利用构筑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还促进了多元共治格局的初步形成。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确保了公园规划、保护和开发等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司法保障的日益健全不仅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管理与利用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其他文化公园的法治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作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灿烂文化的集中展示区,其法规体系的构建不仅是保护这一宝贵遗产的法律基础,更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公园建设的高度重视,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法规体系已初具规模,形成了由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的多层次法律框架。国家层面出台的《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为公园的整体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了纲领性指导,明确了以“河为线、城为珠、珠串线、线带面”的思路优化功能布局[10]。各省(区、市)积极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例如,江苏省针对大运河沿线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色资源,出台了《江苏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是国内首个编制完成的省级国家文化公园专项规划,开创性探索了国家文化公园空间规划范式与实施路径[11]。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高标准推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通过“四区五工程”系统布局,着力打造彰显首都特色的文化新地标[12]。《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山东段)建设保护规划》是山东省为落实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战略制定的专项文件。该文件立足643千米大运河沿线资源禀赋,构建“一轴四区五片”空间格局,打造彰显齐鲁特色的文化长廊[13]。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了国家层面的法律要求,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14]。

(二)执法监管日益加强

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作为承载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重要载体,其执法监管机制的构建至关重要。大运河沿线城市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执法队伍建设上同样不遗余力,各城市通过严格的选拔标准、系统的培训体系以及科学的绩效评估,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与执法能力。得益于完善的执法监管机制与专业化的执法队伍,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执法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破坏文物古迹、污染水体环境、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沿线地区居民的环保意识与文化自觉得到显著提升,形成了多元协同保护的良好氛围。这不仅有利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可持续发展,也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树立了典范。通过公益诉讼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使得一批破坏大运河生态环境的案件依法得到及时处理,生态环境得以修复。

(三)司法保护实践不断深入

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与保护需要健全完善的司法机制作为支撑。在司法机制不断健全及完善过程中,沿线各地不仅建立了系统的公益诉讼机制,还创新性地引入了环境资源审判等专项司法保护模式,为保护大运河这一国家重要文化遗产提供了全方位的法治屏障。公益诉讼机制的设立,使得针对大运河生态破坏、文化遗址损害等行为的追责更加有据可依,有效遏制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蔓延。具体而言,多地法院积极响应,如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携手北运河沿线的天津北辰、红桥、武清区法院及河北香河县法院,共同举办“凝聚法治力量 共护千年运河”研讨会,深入探讨并实践了跨区域的司法协同保护策略[15]。这一举措不仅打破了地域界限,更在司法层面构建了一张覆盖大运河全流域的保护网。在司法实践中,一批涉及大运河保护的典型案例得以妥善处理,这些案例的公正审判与广泛宣传,极大地提升了社会公众对大运河的保护意识。

 

(四)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实施

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与发展进程中,法治宣传教育的深化实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近年来,各地依据自身特色,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一是组织专题讲座。邀请法律专家、学者就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解读,提高公众的法治认知水平。二是举办法治文化展览。以图文、实物、多媒体等形式展示大运河法治建设的成果与经验。三是加强数字化宣传。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化宣传平台成为法治宣传的重要阵地。沿线各地积极利用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移动应用等新媒体工具,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法治宣传网络,通过法治资讯发布、在线互动问答、法治知识竞赛等方式,拓宽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近年来,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立法不完善与滞后问题

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进程中,法律保障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公园的长远发展。当前,该领域面临严峻挑战,亟须引起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其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大运河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其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涉及文物保护、生态环境、旅游开发等多个方面,但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难以全面覆盖这些领域[16]。大运河立法体系尽管已经初具规模,但仍面临立法对象不清晰、立法目的把握不准确等难题[17]。“虽然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受到中央高度重视,但是国家文化公园立法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形式具有不确定性。”[4]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公园规划、建设、运营及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增加了操作难度和操作风险。因此,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确保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有序发展的基础。

其二,现有法律的适应性不足。随着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不断推进,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数字化管理、文化旅游融合等新兴领域的出现,对现有法律法规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部分法律法规在制定时未能充分考虑这些新情况,导致其在实际应用中略显滞后、僵化。因此,加强法律的前瞻性和适应性研究,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确保其能够有效应对新挑战、服务新发展的必要举措。

其三,法规执行力度不足[18]。当前,由于监管机制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部分法律法规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中未能得到充分执行。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影响了公园的整体建设质量和水平。可见,加强监管力度、提升执法效能,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是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跨部门协调与合作难题

“建立和完善以流域协同治理为核心目标的大运河流域协同治理机制,是实现大运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19]在推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过程中,跨部门协作是否畅通直接关乎项目实施的成效。当前,公园建设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便是部门职责划分不清与协调机制缺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园建设的整体推进效率。

第一,部门职责划分模糊,协作障碍显现。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涉及文化、旅游、环保、水利、交通等多个部门,每个环节均需专业力量深度参与。然而,在实践中,各部门间的职责界定不明确,存在职能交叉与空白地带,导致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常出现责任推诿与扯皮现象。这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还可能导致因决策滞后而错失发展良机[20]。

第二,协调机制缺失,合作壁垒待打破。高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是推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关键。目前尚缺乏一个权威、统一的协调平台,以统筹各部门资源,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21]。各部门在规划制定、资金安排、政策执行等方面难以形成合力,影响了项目的整体推进速度与推进质量。协调机制的缺失加剧了信息孤岛现象的出现,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

第三,信息共享机制不畅,决策效率受阻。信息流通的顺畅程度直接影响决策的科学性与时效性。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进程中,部门间信息系统不共享,不仅限制了决策者获取全面、准确信息的能力,还可能导致决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与资源浪费。为了打破这一困境,亟须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三)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平衡难题

在探讨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时,一个不可回避的核心议题是如何实现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这一平衡不仅关乎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能否得到完整保留,也直接影响其现代价值的发掘与可持续发展。当前,大运河沿线各城市虽然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保护与利用失衡的严峻挑战。

一是遗产保护与利用难以协调统一。大运河作为线性文化遗产,其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尤为突出。过度的商业化开发可能侵蚀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与完整性,如不当的旅游开发、建筑风格的同质化等,均可能削弱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过分严格的保护政策也可能限制大运河区域的经济活力与发展潜力,使得文化遗产成为“被观赏的静物”,难以充分发挥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如何在保护中寻求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强化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是遗产认定标准不统一。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是决定其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的关键因素。当前对于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尚未形成统一共识。不同城市、不同领域之间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实践中出现诸多争议和分歧。例如,对于哪些建筑、景观应纳入遗产,哪些区域应设为缓冲区,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这不仅增加了保护工作的复杂性,也可能导致保护效果的不均衡。因此,制定统一且科学的认定标准,是确保大运河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的前提。

三是遗产保护资金不足。资金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物质基础,但当前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就是资金不足。政府财政拨款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资金来源,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支撑作用,但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更是捉襟见肘。

(四)公众参与意识不足且参与度低

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宏大蓝图中,公众作为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直接受益者与参与者,其角色定位与影响不容忽视。然而,当前阶段,公众参与渠道的局限以及公众保护意识的淡薄,成为制约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与传承的重要因素[22]。

一是公众参与渠道有限。尽管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已引起广泛关注,但公众参与渠道仍显单一且不畅通。信息交流平台的缺失使得公众难以获取项目进展、规划细节及参与机会等关键信息。公众参与局限于问卷调查、意见征集等浅层次形式,难以深入到决策、规划、实施等核心环节。这种参与模式不仅限制了公众对项目影响力的发挥,也影响了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认同感与归属感。

二是公众保护意识淡薄。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与关注。然而,部分公众对大运河这一珍贵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尚显薄弱。一方面,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文化意义缺乏深入了解,难以形成自发的保护意愿;另一方面,受经济利益驱动或文化观念差异的影响,部分公众存在忽视,甚至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这种保护意识的欠缺,不仅威胁到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可持续性,也削弱了文化遗产的社会影响力与教育功能。

三是激励机制缺失。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激励措施不足,未能充分激发其参与热情。对于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个人或团体,缺乏相应的表彰、奖励或优惠政策,公众参与动力不足。例如,对于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提供志愿服务、捐赠资金或文物、参与文化遗产修复与研究的个人或团体,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奖励体系。同时,在税收优惠、荣誉授予、项目参与机会等方面,缺乏针对性的激励政策,公众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意愿不强,难以形成广泛的社会参与氛围。

三、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法治建设对策与建议

针对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可以从健全规章制度建设、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司法保障力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四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一)完善相关立法,构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与管理中,法治建设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承载着深厚历史文化底蕴与独特自然风貌的国家级项目,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与管理不仅关乎文化传承,更与生态平衡、经济发展紧密相连。因此,构建一个健全、高效的法治体系,对于保障公园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是制定专项保护条例,明确保护与管理框架。考虑到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保护的首要任务是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制定《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保护管理条例》。首先应由相关专业机构联合组建工作小组,结合大运河沿线实际情况,包括文化遗产类型、生态环境特点等收集国内外类似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案例。该条例应详细界定公园的保护范围,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缓冲区和一般控制区,为不同区域的保护与管理提供清晰指引。同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该条例还应详细规定违反保护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违法破坏行为的发生。

二是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优化相关法治内容。在制定专项法规的同时,还需对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与评估。现有的法律法规可能存在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或重复的部分,通过全面梳理与评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确保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协调。对于已经不适应当前保护与管理需求的条款,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与前瞻性。例如,在旅游资源开发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资源开发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但在实施过程中,其可能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产生冲突。因此,需要基于协调性与互补性视角完善现有法律,避免法律条款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为公园的综合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三是建立法规衔接机制,促进综合治理。加强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是构建系统完备、内在统一的法规体系的关键。针对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涵盖多个河段,涉及多个省份的特点,应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在公园内得到统一、有效地执行。建议在大运河沿线城市设立跨部门联合执法办公室,由文物、环保、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人员联合组成,负责统一协调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当发现有企业在大运河附近违规排放污水,或破坏河岸古建筑时,该联合执法办公室迅速组织环保和文物部门协同执法,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和优化我国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法治体系,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二)加强执法力度,保障法律法规实施

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与保护过程中,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及加大执法力度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首先,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作为重要的文化遗产,其保护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执法队伍作为支撑。必须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培训内容涵盖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执法程序、专业技能等多个方面,确保每位执法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准确识别并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破坏行为。同时,通过定期考核与激励机制,激发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感,形成一支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

其次,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保障执法公正。一是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公开透明。二是引入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形成多元化、立体化的监督体系。三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快速响应并及时处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有效震慑。针对破坏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形成有效震慑。一方面,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行为。对于已经发生的破坏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另一方面,通过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与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三)优化司法程序,提高保护效率

在推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过程中,司法保护作为不可或缺的一环,其机制的构建与优化直接关系到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成效。

为应对公园内可能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与纠纷,首要任务在于建立快速响应机制。这一机制应依托跨区域的司法合作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无阻,一旦发现有损害文化遗产的行为,能够迅速启动司法程序,及时解决问题。如设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分工,确保各环节紧密衔接,形成高效协同的工作模式。

完善诉讼程序是提升司法保护效率的关键。针对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应进一步优化诉讼流程,简化不必要的程序,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具体而言,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诉讼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法律咨询、立案受理、调解仲裁等全链条服务,使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司法的便捷与高效。同时,加强法官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其对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理解,提升其对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适用能力,确保每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判。

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衔接至关重要。司法部门与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保护的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在执法过程中,双方应密切配合,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共同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通过司法建议、行政指导等方式,促进双方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深度合作,共同推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法律意识

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与传承进程中,提升公众的认知与参与度是构筑坚实保护屏障的关键。为此,需构建一套多元化的宣教策略,旨在通过多维度、深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激发社会各界对大运河文化价值的认同与保护热情。

首先,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法治宣传教育是构筑保护意识的第一道防线。一是定期举办专题讲座,邀请法律专家解读大运河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例分析,让公众深入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意义。二是策划主题鲜明的展览活动,利用图文、影像等方式,直观展示大运河的历史变迁与保护现状,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与保护责任感。三是设立“大运河保护宣传周”,集中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让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其次,创新运用新媒体平台。在数字化时代,充分利用互联网与社交媒体的新媒体平台,成为拓宽宣传渠道、提升宣传效果的重要途径。一是建立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官方网站与社交媒体账号,定期发布保护动态、文化故事、科普知识等内容,吸引公众关注。二是创新宣传形式,如制作短视频、动画、H5互动页面等,以更加生动、直观的方式展现大运河的魅力与保护价值,提高内容的传播力与影响力。三是通过线上互动活动,如问答竞赛、话题讨论等,增强公众的参与感与归属感,形成线上线下联动的良好宣传氛围。

最后,推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保护进课堂。学校是培养未来社会公民保护意识的重要阵地。将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保护纳入学校教育体系,成为必修课程或课外实践活动的一部分具有深远意义。通过课堂教学,向学生传授大运河的历史文化、生态价值及保护知识,培养其文化自觉与保护意识。同时,组织学生开展实地考察、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大运河的魅力,感受保护工作的艰辛与重要性,激发其保护热情与责任感,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长远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四、结束语

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是我国当前着力推进实施的战略性文化工程[23],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宏伟蓝图中,法治建设是保障文化遗产永续传承与合理利用的关键。随着公园建设的推进,完善法治体系成为首要任务。当前,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法治建设在推进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首先,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缺乏系统性与针对性,导致实际执行中存在法律空白与模糊地带。其次,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协调联动不足,影响了执法效率与效果。此外,公众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度与支持度有待提升。这些问题的成因主要包括立法滞后于实践发展,未能及时回应保护需求;管理体制存在条块分割,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不畅;宣传教育不到位,未能有效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与文化保护自觉。相关部门需加大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力度,形成覆盖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公共设施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保护措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对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实时监测与管理,通过严格执法遏制违法行为。此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参与渠道,提升公众意识与能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共治共享格局。要坚持活态保护传承、全流域保护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积极推动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法治化建设进程,着力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与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延续性,助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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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2期